電子設備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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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設備保險(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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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設備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所有或租借的由被保險人控制的電腦數據處理系統設備(硬體)和數據處理媒介(軟體)為承保標的的一種保險,其承保風險主要包括所保財產直接物質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具有一切險的保障特點。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在各類企業、團體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電腦終端、個人電腦以及各種軟體系統等電子設備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運用。由於電腦及電子資料處理設備本身的特殊性質以及對環境的高度敏感性,決定其面臨的風險比較特殊,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因此普通的財產保險未將電腦及電子資料處理設備列入可保財產範圍,為此國際上專門設計了電子設備保險來承保其風險。
電子設備保險的保險標的[1]
電子設備保險保障各類電子設備,包括操作軟體,在正常運作中突然發生不可預料的事故,而造成的物質損失或損壞,電子設備險可承保的保險標的分為以下幾類。
(1)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計算中心。包括信息處理、控制、監測等系統的電子設備。
(2)辦公室設備,包括電腦終端、個人電腦、手提電腦、印表機、掃描儀、複印機、傳真機等設備。
(3)通訊及無線電系統。包括程式控制電腦交換機、人造衛星地面接收系統等。
(4)醫療設備。包括核磁共振儀、CT檢查設備、超聲波檢查設備等電子電氣設備等。
(5)運用在科研、天文機構的電子設施及設備,包括電子顯微鏡、電子望遠鏡等。
(6)廣播、電視臺等行業通常使用的電子處理系統。包括接收和發射圖像的信號系統等。
電子設備保險的不保財產[1]
下列財產不在承保標的範圍之內。
(1)常用數據處理傳導體,即被保險人在數據處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轉換數據和/或程式和/或指示裝置。
(2)賬冊、賬單、債務單據、有價證券、記錄、摘錄、契據、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的租用給他人的財產。
電子設備保險的責任範圍[1]
(一)基本責任範圍
電子設備保險的責任範圍比一般的財產保險覆蓋更廣,除了一般財產險所承保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雷電;水箱、水管爆裂等,還包括下列特殊風險。
(1)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由於人為疏忽、錯誤操作等原因可能造成電子設備的損壞和損失,例如錯插電源而燒毀電器,碰翻設備而摔壞顯示器、液晶屏等。又如輸入了錯誤的初始值,使通電後設備非正常運轉而造成損壞。對此風險所致損失,保險人予以負責。
人為因素還包括材質缺陷所造成的損失,由於新技術、新材料的不斷出現和應用,其潛在缺陷將給設備的所有者帶來難以預料的潛在風險。保險人對材質缺陷所致的損失也予負責。
偷盜也是常見的風險之一。由於電子設備體積小巧、價值高,常常是犯罪分子的目標,因而盜竊損失也是電子設備保險的保障範圍。
(2)技術環境引起的損失;短路;外供電源的電壓波動,電壓過高或過低;電磁感應。
上述原因均是導致電子設備損毀的常見風險,也是保險人保障的基本範圍。
(二)附加責任
電子設備保險還設有附加條款,對除物理損失外的其他損失及費用予以負責,這些條款包括以下幾條。
(1)外部資料媒介(存載介質及數據)條款。此條款可附加承保電子設備之外的數據載錄媒介(如存儲數據的磁碟、磁帶等媒質)和相關數據。
(2)增加的工作開支條款。對於為了減少或彌補上述物質損失或保障數據介質損失而引起的工作成本的增加(如加班或者租借等額外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3)清除毀壞物費用條款。該條款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所保風險造成財產損失時,對損壞財產進行清除時所產生的費用。
電子設備保險的除外責任[1]
電子設備險具有一切險的特點,採取的是一切險減去除外責任的承保方式,保單上僅列明除外風險,具體包括:由於錯誤建築、錯誤設計所造成的損失,除非引起火災或爆炸及由這種火災或爆炸所造成的損失或引起的費用;內在缺陷、磨損,漸進性變質或貶值;被保險人或其合伙人、高級職員、經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誠、欺騙或犯罪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單獨行動或與他人共謀;空氣乾燥、潮濕、溫度極度變化、腐蝕或生鏽;延誤或喪失市場(市價跌落);戰爭及核危險等。
電子設備保險的賠償處理[1]
投保電子設備保險時,保險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險人按照投保財產的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在足額投保的情況下,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損壞的保險標的的重置價值確定賠償金額,並不扣除折舊,如果保險單中規定有免賠額,則需扣除免賠額。例如,一臺電腦因意外事故損壞,如果只是其中某一零件損壞,保險公司將按照更換一個同樣的新零件的金額,在扣除免賠額後加以賠償;如果這臺電腦完全損壞,保險公司將按照市場上購買同樣電腦的金額,在扣除免賠額後加以賠償。因而,對於此類財產,保險公司通常要求客戶按照電子設備的購買價值投保,以便在損失發生時得到足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