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審計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關聯方交易審計[1]
關聯方交易審計是對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與合法性進行的審查驗證。
關聯方交易審計的特點[2]
(一)審計風險大。
這種審計風險表現在周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上。從固有風險看,由於我國某些上市公司沒有建立關聯方交易的約束機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除對關聯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規定,造成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風險很大。從控制風險看,由於局部利益的驅使,關聯方交易存在相互轉移收入和費用的行為,並利用價格調節利潤,使資金使用不遵循有償原則等,造成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風險大。從檢查風險看,由於某些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大做文章,使關聯方交易量大且複雜,給註冊會計師設置了障礙,加大了獲取審計證據的難度,提高了關聯方及其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
(二)審計難度大
1、由於關聯方的界定不清使審計難度加大。
2、不正常的交易使審計難度加大。
3、未予披露的關聯方交易也使審計難度加大。
(三)審計具有連續性。
在關聯交易的主要事項中,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項等,一般應當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資料。這使得在今後年度審計過程中,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後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初期有關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審計證據的取得,應該和資產負債表期初餘額確認方法一致。從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實踐中,也體現出審計連續性的特點。
關聯方交易審計的重點[2]
(一)關聯方的識別。
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於發現關聯方關係,只要找到了所有關聯方,審計也就有了清晰的線索。註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制定審計計劃時,要對被市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瞭解,並實施以下程式來確定被審單位存在已知或潛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
1、審查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確認的關聯方,在本期如未發生變動,則仍視其為關聯方;而以前年度未作為關聯方記錄的其他企業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關聯方。
2、瞭解、評價被審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式。
3、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這有助於註冊會計師正確判斷他們與企業的交易對企業利潤的影響。
4、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使註冊會計師能認別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審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關聯方。
5、詢問前任註冊會計師,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但仍要對詢問結果審核。
6、審核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或債務重組業務,確認投資和重組的性質是否構成新的關聯方關係。
7、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被審單位報稅過高或過低,說明可能存在以轉移利潤為由的關聯方交易。
(二)對關聯方交易的識別。
判斷關聯方交易存在的標準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會計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由於被審單位可能會故意隱瞞關聯方,因此,註冊會計師應實施專門審計程式來識別關聯方交易。
1、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
2、詢問有關當局重大交易時的具體情況。
3、審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書。
4、瞭解被審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交易性質及範圍。
5、瞭解是否存在已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
6、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或不常發生的交易。
(三)對被審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
1、瞭解、描述關聯方交易內部控制。
2、查明並確定已授權或擬授權的關聯方交易。
4、檢查董事會和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從而確定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
6、審查關聯方之間的代理、租賃、資金借貸業務。
7、審查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金額和方式有無不合理。
8、評價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較好,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否則應增加實質性測試。
(四)對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
租賃業務,確定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平,相關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2、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有關合同、文件,核實資金是否被無償占用,檢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研究開發項目及其項目轉移價格是否偏離真實價格。
5、審查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關聯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檢查已確認的關聯方交易。
註冊會計師在根據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目的、性質、範圍和對報表影響程度形成審計意見前,還需檢查重大關聯方交易,並考慮執行附加的審計程式:
1、向關聯方詢證交易的條件和金額。
2、檢查關聯方所持的證據。
3、向與經濟業務有關人員證實有關問題。
4、從重大往來款及抵押物中獲取被審單位關聯方的償債能力。
(六)向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聲明書,以明確註冊會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各自應負的責任。
(七)審計意見的形成。註冊會計師要根據審計結果形成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或保留意見、拒絕意見或否定意見。
關聯方交易審計的程式[1]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專門審計程式,以識別有關交易是否為關聯方交易:
1.對被審計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和評價,看其是否存在、健全並有效執行。
2.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詢問管理當局有關重大交易的授權情況,審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
3.瞭解被審計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的交易性質與範圍,這樣可以發現在商品購銷及資金借貸中形成的但卻未予披露的關聯方交易。
4.瞭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已經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看其是否屬於關聯方交易。
5.查閱會計報表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的及不經常發生的交易或餘額,尤其是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交易。被審計單位往往為了粉飾經營業績和會計報表而進行這類關聯方交易。
6.審閱有關存款、借款的詢證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關係,若存在,則應進一步檢查抵押品、質押品的價值是否與實際價值相符。
關聯方交易審計的方法[1]
在識別了關聯方及其交易後,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關聯方交易是否已做適當的記錄和披露。
1.詢問管理當局,瞭解關聯方交易的目的及定價政策,確定關聯方交易對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程度。
2.確定有關交易是否已獲得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相關機構及管理人員的批准。若未獲批准,一方面說明該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的薄弱。在此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不僅要審核該筆交易的披露情況,而且要重新評價相關的內部控制,擴大實質性測試的範圍。
3.檢查有關發票、協議、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確認關聯方交易的實質與形式是否相符;核對關聯方之間同一時點的賬戶餘額,必要時與審計關聯方的註冊會計師溝通,核實關聯方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交易,確認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虛假的關聯方交易。
4.檢查會計報表中關聯方交易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註冊會計師應註意審查被審計單位對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合規和充分。
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類型[3]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新審計準則中對審計風險要素的確定上做了一定的修改,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將審計風險要素分為三個: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總體風險等於三個風險要素的乘積。而新審計準則將風險要素劃分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係。所以,在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審計時,審計風險包括關聯方交易重大錯報風險和關聯方交易檢查風險兩部分。
(一)關聯方交易重大錯報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具體可分為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在關聯方交易中,交易的雙方並不是處於一種公平、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使得關聯方之間就有可能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進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必然加大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其中固有風險是指假設不存在相關的內部控制某一認定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是指某項認定發生了重大錯報,而該錯報沒有被企業的內部控制及時防止、發現和糾正的可能性。無論是固有風險還是控制風險,審計人員只能評估其水平而不能影響或降低其大小。在關聯方交易中,進行交易的雙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係,從屬的公司在經濟上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性,使得雙方的交易是在一個部分或完全失控的環境中完成的,必然加大關聯方交易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二)關聯方交易檢查風險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但註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取決於審計程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而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審計時工作難度是非常大的。一方面,關聯方交易審計往往不採用抽樣審計的方法,而是對發生的關聯方交易逐一進行審計,為了確定發生的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問題,需要與進行公平交易的公允價格進行比較,無疑加大了審計的工作量和難度。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關聯方交易的形式不斷發生變化,甚至出現了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的現象,即用非關聯方的外表來掩飾其關聯方關係及交易的實質。這些都為審計人員搜集審計證據帶來極大的困難,增大了審計人員降低關聯方交易檢查風險的難度。
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防範措施[3]
(一)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的監管
1.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監管
關聯方交易的內部監管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應加強和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是由各部門、各單位內部設置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實施的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內部審計人員更易於取得相關的審計證據,在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審計時,可以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由於內部審計機構畢竟是由單位內部人員組成,其獨立性必然受到影響,所以,在使用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成果時應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
另一方面,應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我國很多上市公司現在仍存在著政企不分、一股獨大的問題,公司的治理結構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應積極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上市公司中真正的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運作規則,讓中小股東真正能夠行使作為股東的權力,使監事會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的外部監管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對關聯方交易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證券監管部門,涉及的監管法規主要包括稅收制度、會計法規以及證券監管法規。依據有關規定,目前,上市公司對其關聯交易僅負有披露的義務,對於其不當的關聯交易的預防和懲治尚無相關禁止性規定。因此,即使發現上市公司在其關聯交易中有不當行為,監管部門也無適當途徑予以阻止並糾正。
在西方國家,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都是通過立法加以規制,各國大體上都採取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雙軌制的規制方式,即一方面通過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實施實質性的限制;另一方面通過證券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對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所有重大交易進行及時的披露,並對違規操作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條款。因此,為了規範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應完善關聯方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的層面對關聯方交易進行規制,將關聯方關係和關聯方交易的規範提高到《公司法》、《證券法》的層次。
(2)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違規行為的處罰主要以責令改正、內部通報或公開譴責等行政手段為主,懲罰力度不夠,使得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實現特定目的的成本不高、有利可圖。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當上市公司出現違規行為時,不僅要對上市公司進行處罰,而且要對公司的負責人及違規行為相應的責任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如果上市公司違規操作的關聯方交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或是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應該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肆意違規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股市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
(二)加大審計力度
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形式不斷發生變化,從關聯購銷發展到股權轉讓和資產置換,從有形資產的交易發展到無形資產的交易,甚至出現了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的現象,這些無疑都加大了對關聯方交易的審計風險和審計難度。因此,需要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業務培訓,以增強審計人員防範審計風險的能力。在對審計人員進行後續培訓時,不僅包括對審計技術的培訓和審計經驗的傳授,還應該包括對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加強,使審計人員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三)適當採用聯合審計方法
關聯方交易多發生在上市公司中,多數集中於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或與母公司下屬其他子公司之間。因此,在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審計時往往涉及多個公司,搜集相關的審計證據非常困難。針對這種情況,王華在《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行聯合審計的探討》一文中提到了聯合審計的概念,聯合審計是指由審計上市公司的註冊會計師在調查瞭解的基礎上召集負責上市公司關聯方審計工作的註冊會計師,組成臨時審計小組,對上市公司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進行全面具體的審計。涉及跨國公司的,應請求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如果在對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進行審計時採取聯合審計方法,主審註冊會計師(審計上市公司的註冊會計師)可以減少對關聯方的調查瞭解,只需查找出存在的關聯方關係及發生的關聯方交易,由關聯方註冊會計師在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將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資料反饋給主審註冊會計師,以有效提高審計效率。而且,採用這種方法,關聯方註冊會計師提供的資料更為詳盡、準確,使主審註冊會計師更容易發現問題,有效提高審計質量,減少審計風險。
關聯方交易審計中應註意的幾個問題[2]
(一)突出重點,開展行之有效的審計工作。
在關聯方交易的審計中應關註關聯方交易的實質,即交易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其中特別要註意以下幾種情況:
1、購銷價格反常,售後短期內又重新購回,低價售給無須經手的中間企業,貸款拖欠不還,貸款未取消又賒購等購銷業務。
2、資金拆借高於市場利率,借給不具有償債能力的企業和逾期不還款等資金融通業務。
3、勞務、咨詢、管理費價格不合理,對不存在或無法實現的咨詢服務付費。
(二)採取切實措施,降低審計風險。
如果註冊會計師發現企業可能因不披露關聯方交易而導致財務報告出現重大錯誤情況,註冊會計師可以採用下列幾種方法降低審計風險:
1、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
2、向被審計單位的管理部門獲取書面證明。
3、聘請行業專家鑒定。
4、實施必要的函證。
5、若出現意外事項,可重新確定審計範圍或追加實施審計程式。
(三)正確評價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
註冊會計師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對給財務報告帶來重大影響的關聯方交易事項,應在審計報告中作出客觀、恰當的披露,從而提醒財務信息使用者。然而,由於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複雜性及內部控制、審計測試的固有限制,註冊會計師並不能保證發現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錯報、漏報,關聯方交易的審計風險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註冊會計師要慎思明辨,更加合理、有效地對關聯方及其交易進行審計。
強化企業關聯方交易審計的必要性[4]
企業集團為了在市場活動中取得竟爭和戰略優勢,以及達到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控制其他企業的目的,往往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取得其他企業的權益,組成子公司,或通過資金融通、技術合作、共同開拓市場、供產銷一體化等渠道進行合作經營或合資經營。因而形成母子公司間,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之間,以及參與合作或合營的各方之間等關聯關係。對關聯關係的界定,會計準則中的關聯方關係強調的是一方對另一方財務和經營決策權的控制與重大影響的關係,它首先突出的是企業權力構架中的核心——財務管理權。[1]在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中,由於一方能夠對交易的另一方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因而此種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的。
國內外理論界普遍認為關聯交易的性質是一種中性的經濟範疇,是一種合法的商業交易行為,它既不是純粹的市場交易,也不屬於企業內部交易。與一般的市場行為一樣,關聯交易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哪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定不允許進行關聯交易。但它又有別於一般市場交易的交易行為,其特殊性在於交易過程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以及交易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甚至是相當複雜的關聯方關係。在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輕易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是交易雙方在相互瞭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間任何關係影響的基礎上商定條款而形成的交易,是一種公平、公允的交易。而關聯交易由於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關聯方之間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可能不按照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而是運用手中的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交易的基礎上。關聯交易的客觀性與不可避免性並不代表其具有當然的公平性與合法性。相反,此種違反市場交易競爭條件的所謂“交易”是可能滋生不公平交易、欺詐行為和掠奪性行為的。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
企業集團關聯方之間往往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關係,或者一方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的交易主體之間存在的控制因素,往往使從屬公司在經濟上部分或全部喪失了自主性。企業集團濫用控制權導致從屬企業在經濟上喪失獨立性與公司法上完整地承認企業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形成嚴重的衝突。企業集團關聯交易主要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和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企業集團間存在關聯關係的企業進行交易時,它與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不完全吻合,在保障大股東權益的同時,造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侵犯。由於企業集團相關聯的經濟業務滲入,其動機很可能不同於正常的營業關係,從而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因此,在企業集團財務會計報表審計中,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的審計是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方面。
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分析[4]
審計風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前者一般是指審計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後者是指審計者因審計風險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審計風險控制的水平直接關係到審計質量的高低,而審計質量的高低又關係到審計成敗。審計風險貫穿於審計過程的始終,有什麼樣的審計活動就會有與此相適應的審計風險。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是指在對企業集團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未能察覺出對財務報告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從而導致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表現在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上。
對企業集團審計過程中的固有風險是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獲取相關的信息來評價企業集團經營過程中所固有的風險,確定其對終極審計風險的影響。其性質主要表現為固有風險的高低取決於會計報表對於業務處理中的錯誤和舞弊的敏感程度,並受企業集團外部經營環境的間接影響;其產生與企業集團有關,而與審計者無關。在缺乏法律監管和機制監管的情況下,企業集團與其關聯方往往扭曲交易條件,以轉移利潤或謀求某些不正當的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從而導致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危害企業的獨立性和資產的完整性,侵害企業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由於企業集團關聯方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影響與被影響的合法關係,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是在這種合法關係保護之下進行的,因而給審計者的風險評估帶來很大的難度。此外,我國目前的法律和法規對關聯方交易的規範不盡完善,監督懲處的力度不夠,使得企業集團利用關聯方交易的造假成本不高,進一步增加了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的固有風險。
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的控制風險是指企業集團對關聯方交易的揭示和披露中存在著重大的錯報、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製程序及時防止和發現的風險。對於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的控制風險,審計者只能評估其水平而不能影響或降低它的大小。由於內部控制制度不能完全防止或發現所有錯弊,因此控制風險不可能為零,它必然會影響最終的審計風險。由於局部利益的驅使,出現關聯方交易存在相互之間轉移收入和費用的行為,並利用價格調節利潤,使資金使用不遵循有償原則進行等現象。在我國現階段,股權結構不合理、企業集團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等現狀的客觀存在,易造成企業集團的內部控制系統難以有效制止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從而影響企業集團關聯交易審計的控制風險水平。企業集團董事和控股股東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不明確,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和訴訟機制的不完善,都可能造成在控股股東及董事層面的關聯交易內部控制系統變得十分薄弱,關聯交易審計的控制風險相應加大。
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是指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的揭示和披露存在重大錯報、漏報而未被審計者的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是審計風險要素中唯一可以通過審計者進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要素。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識別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的檢查風險,即審計人員是否能識別存在顯失公允的關聯方交易的風險;二是披露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的檢查風險,即審計者在確定企業集團是否按會計準則的要求對關聯方交易進行處理和披露過程中的檢查風險。由於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存在著較高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要求審計者必須實施更多實質性測試,搜集更充分適當的證據來降低檢查風險。我國關於關聯交易的會計準則還很不完善,審計準則中原則性條款過多,缺乏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審計操作規程,企業集團關聯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難以控制。由於我國的企業集團中關聯方交易的形式多樣,涉及面廣,加之現有審計準則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社會各方對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容易產生偏差,都給審計證據的搜集帶來了困難,增大了審計者降低檢查風險的難度。
防範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審計風險的途徑[4]
(一)進一步健全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的法規政策
企業集團關聯交易控制制度是世界各國法中正在發展完善的重要內容。這一制度主要涉及到公司法規則的完善與體系化,但同時也涉及到合同法、稅法、反壟斷法、刑法和貿易管制法等各部門法規則的完善。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和相關規章對於誠信義務的規定存在兩方面的缺陷。其一,現有法規試圖以簡單的行為列舉方式和消極義務方式取代誠信義務的概括性條款內容和抽象調整作用,基本上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行為的特殊性,這在司法實踐中將很難回答不公平關聯交易是否構成“侵占公司財產”行為的問題。其二,現有法規僅僅將誠信義務賦予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忽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各種形式的控制權人其實也應負有此類義務。因此,擴展我國公司法中關於誠信義務的內容以及其義務人範圍是十分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對於企業的各種欺詐行為,特別是對於關聯企業的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具有重要的控製作用。在充分明確企業集團負有設立文件、章程文件、高管人員身份文件、股東名冊、企業集團會計文件等文件持續置備義務的基礎上,將關聯方及其交易信息的披露擴展到其中。
關聯交易行為的信息披露應在關聯交易協商確定後、實施前,由公司授權執行人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許可權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說明該交易之內容、交易合同條件、交易之性質等內容,並報請批准。在關聯交易經授權批准後,合同簽署與履行情況的信息披露應說明交易之內容、交易之條件、交易之性質、交易之公平性、交易之批准與履行情況。為了抑制關聯企業行為中包含的嚴重違反合同法原則的危險因素。我國合同法有必要按照現代合同主體形態特征進行修改補充,凡未按照信息披露原則和程式公平原則使關聯交易協議交由企業集團非關聯股東或董事判斷和推斷者,凡控制權人試圖以隱秘方式、濫用控制力方式或者實際上的強制方式使此等關聯交易協議得以不公平地簽署和履行者,均屬於違反自願公平原則的合同,受該等關聯交易協議履行效果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享有撤約請求權。
(二)不斷完善企業集團內部治理結構
加強企業集團內部治理,是規範企業集團關聯方交易的基礎,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國的企業集團政企不分的現象依然存在,其治理機制普遍存在問題。例如董事會、監事會獨立性不強,債權人對企業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關鍵人具有無所不管的控制權等。為了剋服我國企業集團內部控制權過於集中,董事會和管理層成員的過度重合,所有權、經營權和控制權混亂不清的狀況,可以將控制權從所有權和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建立起內部制衡機制,董事會行使決策權、管理層行使執行權、單獨成立審計委員會行使控制權。其中內部控制權應包括內部審計權、聘任和解聘註冊會計師、設計內部控制制度、對董事會決策的質疑等權力。為了剋服現行公司法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對於企業集團的章程內容做出規範,設立重大關聯交易股東大會批准制度、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制度。
(三)提高審計者的素質,確保審計獨立性
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是防範審計風險的重要基礎。審計部門應對審計人員進行後續教育.包括常規審計技術和專業素質的培訓和審計經驗的傳授,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繁雜的企業審計中靈活、有效地控制各種風險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牢固樹立廉潔自律意識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規範,達到遏制審計風險的目的。獨立性是審計的基本特征之一,同時也是保證審計工作客觀、公正的基礎和避免審計風險的根本前提。為確保審計的獨立性,審計部門應建立主審會計師定期輪換制度.在主審會計師外,建立起由資深的審計員或其他人員擔任的獨立覆核會計師制度,儘量地避免來自企業集團等方面的干預。要進一步實施同業互查制度,採用同行介入檢查的方法來保障審計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