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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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關係是指關聯方之間的相互關係。準則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1.母子公司之間、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個子公司之間;
2.不存在投資關係,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係的企業之間;
3.合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其關聯方關係形式主要有:
(1)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之間的關係。
(2)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的關係。
(3)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4)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6.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主要形式有:
(1)企業與受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
(2)企業與受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
(3)企業與受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
(4)企業與受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
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係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係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係;
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
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關聯方關係的認定標準[1]
聯方關係的認定標準。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時,應當遵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規定,關聯方關係往往存在於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之間,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響是關聯方存在的主要特征。關聯方關係主要是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2)合營企業;
(3)聯營企業;
(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5)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關聯方關係的界定[2]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各類企業紛紛進行各種形式的資產重組。為了在市場活動中取得競爭優勢,追求資本擴張和規模效應,實現利潤最大化,企業之間相互控制、共同控制、相互形式形成重大影響,組建了紛繁複雜的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是指關聯方之間的相互關係。關聯方關係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包括了縱向和橫向存在的兩種主要形式:縱向是指一方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橫向是指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兩種情況側重點不同,縱向形式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三種情況下均視為關聯方關係,而橫向形式僅指控制的情況。
經濟活動中企業往往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取得其他企業的權益,組成子公司,也可以通過資金融通、技術合作、共同開拓市場、供產銷一體化等渠道進行合資或合作經營,這樣母子公司間、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之間以及參與合資合作的各方之間就組成了關聯方。關聯方關係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各式各樣和不同程度的影響,通過相互之間名目繁多的交易活動影響各方經營活動和會計信息的結果。即使關聯方之間沒有發生交易,但由於關聯方關係的存在,仍可影響其中一方或幾方的經營活動,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其子公司中斷與某企業的業務往來。
認識關聯方關係是否存在,不僅僅是掌握以上法律形式的定義,而且應視其關係的實質而定,實質重於形式歷來是會計核算和報表披露的重要原則。
判斷關聯方關係的標準[3]
判斷關聯方關係的標準,包括了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的關聯方關係看,主要指一方能夠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的關聯方關係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關聯方關係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為前提條件的,但橫向和縱向存在關聯方關係的側重點不同;縱向的關聯方關係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三種情況下均視為關聯方;橫向的關聯方關係僅指控制的情況,而不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情形,若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同受一方重大影響,則兩方或多方通常不視為關聯方。
判斷關聯方關係應當註意的問題[3]
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時,還應當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關聯方關係存在於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企業與部門之間,不包括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關係不是企業會計制度所規範的範疇。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通常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響,不包括間接共同控制或間接重大影響。
3.同受一方控制的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兩方或多方之間以及同受重大影響的兩方或多方之間,通常不視為關聯方。
4.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如果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以及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存在關聯方關係。
5.與企業僅發生日常往來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僅僅由於與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性的單個購買者、供應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視為存在關聯方關係。
6.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時,應當看其關係的實質,視各方關係是否存在著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情況。
案例一:我國證券市場中關聯方關係及交易披露狀況[4]
從1990年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處於不成熟階段,存在的問題也很多。其中機構大戶憑藉其地位、關係操縱市場、牟取暴利現象嚴重,而這裡的“關係”有不少便是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及由此產生的關聯交易,往往秘而不宣、鮮為人知,這與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頻繁、違規操作屢禁不止有著緊密的聯繫。
針對這種情況,在中國證監會制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後,財政部又正式公佈了《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披露》(下簡稱《準則》),這是我國制定的有關上市公司的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披露的第一項會計準則。但是,在《準則》執行過程中,存在較為混亂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關聯方關係披露的不全面
《準則》中規定,在關聯方企業存在控制關係的情況下,都應當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有人卻認為如果關聯方之間沒有發生交易便沒有必要在報表中披露,造成許多聲明沒有關聯方,或未作任何提示的公司實際存在關聯方;另外,由於間接關聯關係比較隱蔽,往往很少被披露。如上市公司控制的兩子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股東及其附屬公司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等等。
2.對關聯交易披露的不充分
我國目前許多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普遍存在著關聯交易,但在會計報表中根本不說明關聯交易,或者只作簡單披露,未作充分陳述,或者避重就輕,對重要信息隱瞞不報。如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關聯融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等。
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經營業務中的關聯交易,而沒有列示資產重組中的關聯交易,如借殼上市、買殼上市、實物配股等。
3.對關聯交易的要素披露不完全。
關聯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②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③定價政策。
而企業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很少能完全披露這三個要素,尤其是對定價政策這一關聯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筆帶過,過於含糊其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