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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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權是指在現代公司中,直接(或間接)地擁有一個企業半數以上(或數額較大)的具有表決權的股份,以此來決定公司的董事人選進而決定公司的財務方針,併在公司中擁有控制財務決策和盈餘分配等方面的權利。簡言之,是對公司的財務方針與利益的決定權。
它被認為是公司控制權的靈魂。公司財務管理權的取得,意味著新的權利主體取得了改組公司董事會的權力,並以此來貫徹這一權利主體的財務意志。
在發達產權市場上,財務管理權的取得與變換的實現方式包括:上市、下市、經理人持股、職工持股計劃、合併、收購、代理權爭奪(這是持有異議的肌東通過爭取股東的投票以獲得董事會的控制權)。財務管理權的取得與變換不是一種簡單的財務運作方式,已經作為對公司經營者的一種制約機制和提高財務效率機制而存在。這一認識將使財務管理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已經擁有更新的內涵和獨特的功能,使我們對財務管理的認識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規範收入管理。
一是強化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落實;
二是完善財務稽核制度;
三是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避免單位資金的“體外迴圈”;
四是完善、建立財務收支管理、預算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以及固定資產和重大項目內部督查制度。
規範支出管理
規範支出管理,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省財政核批的當年預算。
一是按照規定,做好車輛的統一管理和公務消費的控制管理。
二是完善經費支出預算預先申報管理,做到合理支出,杜絕超預算安排支出。
規範項目和固定資產管理
一是落實物資採購制度嚴格按照規定採價、購買、查驗;
二是完善固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不得將單位資產記入其他組織和個人名下;
三是進行資產清查;四是建立和推行重大項目集體討論制度。
(1)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7號)、《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權監督制約的實施辦法》(國稅發[200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引“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5]166 號)、《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210號)等規定,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加強稅務系統財務管理。
①嚴格預算編製和預算執行。
上級單位對撥付給下級單位的各項補助經費不准越權分配,嚴格落實基層基本支出最低經費保障線規定;對取得的各項收入,一律納入預算管理,未納入的,一經查實,按違紀論處並由上級稅務機關予以沒收;對批准執行的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無特殊原因不得調整,確需調整
的要按規定程式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並報上級財務部門審批備案。
②嚴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班子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財務、基建工作,除對系統經費劃撥審批簽字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外,不履行機關日常經費支出審批權;上級單位要加強對下級單位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主要領導直接分管財務、基建或行使日常經費審批權的,責令進行整改。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和總局關於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統一歸口財務部門理;資金撥付應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按進度撥付;不准向沒有預算關係的單位借款,也不准把資金借給沒有預算關係的單位;嚴禁亂拉資金、物資為本單位搞基本建設和福利;專項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數額安排,不准改變用途和額度。
健全經費使用審批制度,日常經費報銷應由經手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有關人員和分管領導逐級審核;大額經費開支應嚴格執行預算,南經辦部門和財務部門認真審核後,報主管局領導或經黨組或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審批後執行。
③嚴格基建項目審批的監督管理。
基建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總局的有關規定,經過局長辦公會討論審批立項後,再安排預算、再建設,嚴禁先開工後審批、邊報批邊施工,建設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設計方案、預算的,應按國家和總局基建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嚴禁擅自突破預算額度、擴大面積、改變用途;要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項目招投標,落實基建工程責任制。
④嚴格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
各級主要領導幹部不得插手和擅自決定購置固定資產,納入政府採購目錄或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固定資產購置應納人政府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依法實行公開招標;分管固定資產的領導幹部每年要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將清查結果向局長辦公會報告;固定資產的維修,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經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列入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突發急需的維修項目報分管領手審批,其中大額維修應由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對本單位勺辦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閑置)、車輛、辦公設備等變動情況每年公佈一定;固定資產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處置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對達到一定額度的封定資產處置必須實行公開拍賣。
⑤嚴格大宗物品採購的監督管理。
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職責,依法採購。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明角採購工作的主管機構,按規定設立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和採購工作組,建立政哥採購運行機制。嚴格執行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對於納入集中採購目畏或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政府採購,不得指定品牌和供應笥,阻撓和限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自由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嚴格實行規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紀檢監察部門不參與具體採購活動,通過參加政府採購領導小組會議、採購工作組會議,掌握採購工作基本情況,按照職責對涉及採購各環節中的規定和程式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財務(審計)部門通過開展財務審計等方式,主要對下級
稅務機關採購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審計監督
任中審計。按照“分級管理、下審一級”的原則對班子主要領導任期滿3年的應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需要於每年年底前向財務(審計)部門提交下一年度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初步名單,財務(審計)部門組成審計組依法獨立進行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吸收人事、巡視、紀檢監察人員參加。審計組應進行審前調查,聽取人事、巡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掌握審計線索,確定審計重點,制定審計方案。
離任審計。對任職期滿或者[[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辭退、退休的,人事部門應在相關人員離任前將人員名單提交給財務(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並按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和程式開展離任審計工作,做到“有離必審、先審後任”。
基建項目決算審計。基建項目在竣工決算完成15日內,必須向上級財務(審計)部門提出審計申請。上級財務(審計)部門根據申請,通過公開招標選定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審計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和回訪制。審計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上級機關應組織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回訪,聽取、查看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協助被審計單位分析研究和解決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註重審計結果運用。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將審計結果歸入領導幹部的個人檔案和廉政檔案,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存在一般性問題的,要予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有關部門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政務公開
1.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中辦發[2005]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稅務系統進一步實行文明辦稅“八公開”的意見》(國稅發[2000]144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工作,促進政務公開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
(1)責任分工。政務公開實行各級稅務機關黨組統一領導,辦公廳(室)牽頭組織,其他部門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檢查。
(2)重點內容。辦理與納稅人和本單位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政務事項,凡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能夠公開的,都應當按規定予以公開。
①按照總局《關於在全國稅務系統進一步實行文明辦稅“八公開”的意見》的要求,採取各種形式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②幹部選拔任用、人員錄用、公務員獎勵考核、經費的使用管理、大宗物品採購、基建招投標等事項,根據規定在一定範阿內公開。
(3)政務公開的方式和時限。對外公開可選擇設立宣傳欄、公告欄、稅收咨詢台、電子顯示屏和觸摸屏、電話語音查詢系統和利用辦稅業務視窗、政府網站、新聞媒體以及製作圖板、編印辦稅指南手冊及其他宣傳品等方式;對內公開可選擇區域網、設立公告公示欄、書面傳閱、召開職工會議、黨組會議與局
務會通報等方式。定期公開以按年、按季或按月為主;不定期公開要堅持時效性原則,階段性工作分段公開,臨時}生工作隨時公開;涉及工作程式、標準等內容要長期公開。
2.辦公廳(室)、法規、徵管、人事、財務、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檢查考核,嚴格責任追究。有關部門發現應當公開不公開、擅自更改公開內容、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等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要及時報告,由上級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