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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徵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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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個人徵信系統

  個人徵信系統又稱消費者信用信息系統,主要為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產品。隨客戶要求提高,個人徵信系統的數據已經不局限於信用記錄等傳統運營範疇,註意力逐漸轉提供社會綜合數據服務的業務領域中來。個人徵信系統含有廣泛而精確的消費者信息,可以解決顧客信息量不足對企業市場營銷的約束,幫助企業以最有效的、最經濟的方式接觸到自己的目標客戶,因而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個人徵信系統應用也擴展到直銷和零售等領域。在美國個人徵信機構利潤有三分之一是來自直銷或資料庫營銷,個人徵信系統已被廣泛運用到企業的營銷活動中。

個人徵信系統的內容

  個人徵信系統所搜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別記錄、客戶本人聲明等各類信息。其中,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個人的職務職稱、年收入也都有詳細記錄,同時每一種信息都標明瞭獲取時間;個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信用彙總信息包括銀行信貸信用信息彙總、信用卡彙總信息、準貸記卡彙總信息、貸記卡彙總信息、貸款彙總信息、為他人貸款擔保彙總信息(信用明細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細信息、信用卡最近24個月每個月的還款狀態記錄、貸款明細信息、為他人貸款擔保明細信息等)等信息;特殊信息主要是破產記錄、與個人經濟生活相關的法院判決等信息、信用報告查詢信息,包括哪些機構因何原因於何時進行過查詢。隨著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的逐步完善,還將採集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公共信息

  (1)個人基本信息

  ①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身份信息是指能反映個人身份,便於識別、聯繫個人的信息。該部分指標的主要提供機構和權威部門都是公安部門,是個人最重要的基礎信息。該部分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戶口信息、住址信息、通訊信息、婚姻狀況、配偶情況、學歷信息、證件信息等信息情況。

  ②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涵蓋了被查詢者的工作單位姓名、郵政編碼、居住狀況等信息情況。

  ③個人職業信息。個人職業信息反映的是個人的就業情況、工作經歷職業、單位所屬行業、職稱、年收入等信息。該信息提供了除身份信息外可瞭解和識別個人信息的另一條渠道,能反映個人的工作穩定程度、從業情況、職業、相關工作能力和資格以及一定的社會地位,能夠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個人的資信情況和還款能力。

  (2)信用交易信息

  信用交易信息作為信用指標體系的第二部分,是記錄個人經濟行為、反映個人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的重要信息。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信用卡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信用交易信息分為信用彙總信息和信用明細信息。其中涵蓋了信用卡與貸款的明細、特殊交易、個人結算賬戶信息、查詢記錄等情況。

  ①信用卡信息。信用卡信息包括卡類型、擔保方式、幣種、開戶日期、信用額度、共用授信額度、最大負債額、透支餘額、本月應還款金額、本月實際還款金額、最近一次實際還款日期、當前逾期期數、當前逾期總額、信用卡最近24個月每月還款狀態記錄。

  ②貸款信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種類、擔保方式、比重、賬戶狀態、還款頻率、還款月數、貸款發放日期、貸款到期日期、貸款合同金額、每月還款狀態記錄等項目

  目前,個人徵信系統的信息來源主要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收錄的信息包括個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機構的借款、擔保等信貸信息。隨著信息系統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加大了與相關政府部門信息共用協調工作的力度。個人徵信系統除了主要收錄個人的信貸信息外,還將收錄個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強制執行信息、繳納各類社會保障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稅信息、繳納電信等公共事業費用信息、個人學歷信息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對公眾利益有影響的特殊職業從業人員的基本職業信息

  個人信用報告是全面記錄個人信用活動、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文件,是徵信機構把依法採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後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基礎產品。目前,個人信用報告主要用於銀行的各項消費信貸業務。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報告將更廣泛地被用於各種商業賒銷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職等領域。此外,個人信用報告也為查詢者提供了審視和規範自己信用歷史行為的途徑,並形成了個人信用信息的校驗機制。

個人基礎資料庫信用信息查詢主體

  目前主要有三方面可以進行查詢:

  一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在審核信貸及擔保業務申請時,在取得個人書面授權同意後,可以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另外,商業銀行在對已發放信貸進行貸後風險管理的情況下,也可查詢個人的信用信息

  二是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司法部門等政府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機構可按規定的程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三是個人。個人獲得自己的信用報告之後,可以根據其意願提供給其他機構,或通過書面申請授權給機構、個人查詢的權利。現在,個人徵信系統政府出資建設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是徵信中心提供的一種服務,原則上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但目前暫不收費查詢可以到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徵信管理部門,或直接向徵信中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個人徵信系統的主要功能

  個人徵信系統的功能分為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

  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隨著該系統的建設和完善,通過對個人重要經濟活動的影響和規範,逐步形成誠實守信、遵紀守法、重合同講信用的社會風氣,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社會誠信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經濟功能主要體現在:幫助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控制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擴大信貸範圍,促進經濟增長改善經濟增長結構,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截至2009年末,個人徵信系統收錄的自然人數達6.6億人,其中擁有信貸賬戶的超過1.75億人。現在,任何自然人無論在國內任何地方,也無論在哪一家商業銀行留下的借款和還款記錄,或開立結算賬戶時填報的基本信息,商業銀行的基層信貸審查人員均可在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後,進行查詢、實現共用。許多商業銀行已經將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作為貸前審查的必經程式。個人徵信系統在提高審貸效率、方便廣大群眾借貸、防止不良貸款、防止個人過度負債以及根據信用風險確定利率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個人徵信系統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隨著數據採集和個人信用報告使用範圍的逐步擴大,個人徵信系統的功能將會逐步提高和完善。

建立個人徵信系統的意義

  在現代社會信用對於個人非常重要,被稱做第二張身份證。對於我國社會來說,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體系也非常重要,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必須以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為基礎。儘快完善個人徵信系統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對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貸款業務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並能有效增加貸款覆蓋範圍、改善和調整信貸結構,從而達到提高資產質量、控制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的多重目標。建立健全個人徵信系統,已成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貸款風險管理,防範和化解商業銀行個人貸款風險的當務之急。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對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消費者個人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

  1.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使商業銀行貸款審批中將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作為必須的依據,從制度上有效控制信貸風險

  全國統一的個人徵信系統簡化了銀行收集、審核信用卡及個人貸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的繁雜勞動,節約了貸款成本,同時簡化了申請人的各種申辦手續,有利於銀行大力拓展業務,是從機制上保障銀行防範風險的手段。

  2.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有助於商業銀行準確判斷個人貸款客戶的還款能力

  通過全國統一的個人徵信系統對個人信用活動的記錄和收集,銀行可以瞭解到每一個貸款客戶在各個銀行的歷史貸款經營活動狀況,幫助銀行準確評價一個人的用款、還款能力,以便於在發放信用卡個人貸款時能夠作出正確的決策個人信用信息的共事,消除了商業銀行的“信貸盲區”,多頭貸款的現象得到了遏制。對個人信用還款能力的判斷更趨客觀,降低了銀行貸款經營成本,提高了銀行的工作效率

  3.個人徵信系統的發展,有助於識別和跟蹤風險、激勵借款人按時償還債務

  信用信息有助於放款機構更好地評估和監測風險,通過建立按期還款的信用記錄,徵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擴大對邊緣借款人的貸款範圍。

  4.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有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

  提高透明度信用的真正危險,不在於它的使用,而在於它的濫用。消費者可能會錯誤地使用信用並導致非常大的損失。由於過度地使用了信用,一些消費者會發現,他們最終不能償還他們所借的款項,或者不能為所購買的商品進行定期支付。信用工具的存在很容易引起不謹慎消費者的錯誤決策。然而,伴隨著個人徵信系統建立完善起來的一些法律被制定用來保護消費者,使其能夠正確理解信用活動並免受信用提供者不公正行為的侵害。

  5.全國統一的個人徵信系統有助於商業銀行進行風險預普分析

  個人徵信系統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在貸後管理階段動態地瞭解個人的信用狀況變化趨勢,及時採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貸產品服務。在資產保全階段,系統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資產,瞭解借款人在其他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重新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確定資產保全措施。

  6.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為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提供了有力保障

  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使得信用貸款的覆蓋面擴大,可在最大程度上擴展客戶資源,同時通過銀行對客戶資信的評定,使得信用等級高的客戶能獲得最大額度的貸款。巨集觀來說,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有助於實現信用監管,通過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從而可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提高銀行監管的效率。

個人徵信立法狀況

  1.一般徵信法規

  徵信制度建設是徵信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為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建立單項法規開始,逐步完善徵信法制。

  其中一項重要法規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負責設立徵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個人信用資料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共用平臺,其目的是防範和降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二是規定了個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則,規定商業銀行、徵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規定了個人信用資料庫採集個人信用信息的範圍和方式、資料庫的使用用途、個人獲取本人信用報告的途徑和異議處理方式;四是規定了個人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原則,即個人信用資料庫採集的信息是個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記錄,商業銀行和徵信服務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觀判斷等。

  2.個人隱私保護

  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既要實現商業銀行之間信息共事,方便群眾借貸,防範信貸風險,又要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中國人民銀行在加快資料庫建設的同時,也加強了制度法規的建設。為了保證個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佈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 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異議處理規程》等法規,採取了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審核是否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及信用卡進行信用風險跟蹤管理時,才能查詢個人信用 信息基礎資料庫。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還對查看信用報告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即資料庫用戶)進行管理,每一個用戶在進入該系統時都要登記註冊,而且電腦系統還自動追蹤和記錄每一個用戶對每一筆信用報告的查詢操作,並加以記錄。商業銀行如果違反規定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或將查詢結果用於規定範圍之外的其他目的,將被責令改正,並處以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則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個人徵信系統信息來源

  我國的個人標準信用信息採集工作主要是通過以下兩個渠道匯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標準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

  第一個渠道:當客戶通過銀行辦理貸款信用卡擔保信貸業務的時候,客戶個人信用信息就會通過銀行自動報送給個人標準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二個渠道:個人標準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通過與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建設部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政府相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進行系統對接,可以採集諸如居民身份信息、個人手機費、社保金非銀行系統信用記錄情況。

  個人徵信系統採集到上述信息後,按照數據主體對數據進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將屬於同一個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該人的信用檔案,併在金融機構查詢時生成信用報告。個人徵信系統對採集到的數據只是進行客觀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個人徵信系統數據的準確性有賴於數據提供者數據的準確性。

  隨著信用標準化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我國徵信機構標準化個人信用採集的方式也會得到不斷改進,採集範圍也會隨之擴大,採集效率也會進一步提高,從而使得個人標準信用信息記錄可以更為全面、客觀地反映個人的信用信息狀況。

個人徵信系統錄入流程

  1.數據錄入

  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後,各機構錄入人員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在錄入系統中進行信息錄入。錄入資料包括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購房信息等。錄入人員對錄入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系統可自動生成徵信數據的機構則無須人工錄入。

  2.數據報送和整理

  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個人信用資料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資料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徵信服務中心建立完善的規章和採取先進的技術手段以確保個人信用信息安全,並根據生成信用報告的需要,對商業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客觀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數據。

  當徵信服務中心認為有關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可疑時,應當按有關規定的程式及時向該商業銀行發出覆核通知,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覆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商業銀行如發現其所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不准確時,應當及時報告徵信服務中心,徵信服務中心收到糾錯報告將立即進行更正。

  3.數據獲取

  個人徵信系統通過專線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系統埠相連,並通過商業銀行的內聯網系統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機構提供給個人徵信系統,彙總後金融機構實現資源共用。

個人徵信系統的管理模式

  1.個人徵信系統的網路流程管理

  目前,個人徵信系統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機構,通過專線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總部相連(即一口接入),並通過商業銀行的內聯網系統將終端延仲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信貸人員的業務櫃臺,從而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機構流入個人徵信系統,彙總後金融機構實時共用的功能。個人徵信系統建立了完善的用戶管理制度,對用戶實行分級管理、許可權控制、身份認證、活動跟蹤、查詢監督的政策:數據傳輸加壓加密;對系統及數據進行安全備份與恢復;對系統進行評估,有效防止電腦病毒黑客攻擊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體系,保證了信息的安全性。

  2.個人徵信系統的授權管理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辦理審核個人貸款申請、審核個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後風險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等業務時,才可以向個人信用資料庫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除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後風險管理的情況之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商業銀行應制定貸後風險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式。而徵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其本人的信用報告,此時,如果有申請查詢,則須核實申請人身份。同時,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原因等,該資料庫都有記錄。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確保只有得到內部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個人信用報告並經常對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查詢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所有查詢符合規定,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徵信中心報告查詢檢查結果。

個人徵信安全管理

  (1)授權查詢

  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

  (2)限定用途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除了本人以外,商業銀行只有在辦理貸款、信用卡、擔保等業務時,或貸後管理、發放信用卡時才能查看個人的信用報告

  (3)信息安全

  存儲個人信用報告的資料庫可以確保全全。個人的信息是通過保密專線從商業銀行傳送到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人為干預,由電腦自動處理。整個系統採用了國內最先進的電腦防病毒和防黑客攻擊的安全系統。

  (4)查詢記錄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還對查看個人信用報告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即資料庫用戶)進行管理,每一個用戶都要登記註冊,而且電腦系統還自動追蹤和記錄每一個用戶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情況,並展示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

  (5)違規處罰

  商業銀行如果違反規定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或將查詢結果用於規定範圍之外的其他目的,將被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則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密碼管理

  商業銀行各級用戶應妥善保管用戶密碼,至少兩個月更改一次密碼,並登記密碼變更登記簿。各查詢用戶的用戶名及密碼僅限本人使用、嚴禁他人使用或將密碼告知他人。

我國個人徵信系統建設

  (一)我國個人徵信系統建設的現狀

  1999年,上海資信公司建立了中國第一個個人信用徵信系統——上海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2003 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正式行使對信貸徵信業的管理職責,併在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基礎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加快個人徵信系統的建設,於2004年l2月中旬實現l5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8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全國7個城市的成功聯網試運行。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了《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有效保障了個人徵信系統的順利發展。在《暫行辦法》的指導與推動下,我國於2005年7月實現了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的全國聯網查詢。2007年6月末基本實現了所有中資、外資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全國聯網,標誌著涵蓋全國所有金融機構個人徵信系統初步建成。截止~2007年底,徵信系統已為近6億自然人建立了個人信用檔案

  (二)我國個人徵信系統建設中的問題

  1.系統覆蓋面小,信息來源單一。目前,我國的個人徵信系統在農村尚未得到廣泛普及,絕大多數農民還不清楚何為個人徵信。而且,系統中關於農民的個人信息少之又少。隨著我國農村信貸的深入發展,個人徵信系統勢必會擴大覆蓋面,加大在農村及邊遠地區的宣傳,增強系統的普及性。另外,真正進入我國個人徵信系統中的信息還主要局限於全國各家商業銀行擁有的個人信貸用戶和可透支信用卡中的信息。

  2.採集的信息相對匱乏,使用對象單一。我國目前的個人徵信系統是由人民銀行發起的、為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為商業銀行貸前調查提供便利而建立的。其採集的信息除個人基本信息外,真正體現個人信用記錄的僅是來自金融機構的信貸信息,包括貸款信用卡使用、提供擔保等,而對於其他信息則未進行採集或難以採集。這導致其他部門、人員使用該系統的幾率大大降低,極大影響了個人徵信系統的普及性,對個人徵信系統的自我完善和優化造成很大制約。

  3.系統兼容性較差。目前我國的徵信系統主要包括個人徵信系統和企業徵信系統。這兩個系統之間的兼容性較差,尚難有效融合。比如在企業徵信系統中,部分高管人員、股東信息還無法從個人徵信系統中採集和比對;另外,在個人徵信系統中,個人任職、投資情況也無法從企業徵信系統中採集和比對。這導致了信用信息提供的不完備。

  4.系統的更新、查詢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由於個人徵信系統的兼容性較差,導致了徵信信息報送時間難以一致,個人信息記錄不能適時更新,造成個人徵信系統的更新滯後。另外,徵信系統一般只能提供針對個人的精確查詢,且查詢響應花費的時間較長,再加之個人信息採集的不完備,致使個人徵信系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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