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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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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徵信市場

  徵信市場是指徵信機構提供徵信服務的目標市場,主要由市場範疇,徵信服務,徵信對象和信息源單位組成。

我國徵信市場的供需

一、我國徵信市場供需分析

  (一)徵信產品需求分析

  所謂信用信息產品,是指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包括企業徵信機構、個人徵信機構和財產徵信機構通過信息的採集和加工處理而產生的各種信息產品及服務。目前我國的信息產品主要包括市場調查保理商賬追收信用擔保信用保險資信評級消費者信用調查、企業信用調查、信用管理咨詢等。與國外發達的徵信市場相比,信息產品的使用範圍非常小,各種增值產品更是寥寥無幾;從發達國家的徵信市場來看,信用產品種類繁多,具有廣泛的應用,主要服務於資本市場、商業市場、個人消費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廣大消費者。

  1.信用評級:資本市場徵信產品需求。在資本市場上,徵信機構主要對各金融機構、發債機構、上市公司、公共事業公司、國外償還外債的能力意願(即主權評級)進行徵信活動,主要通過對徵信對象採集數據,生產資信評級報告,以滿足資本市場經濟主體上市、發行債券和經營活動的需要。信息產品的普及和使用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資信評級報告的市場需求與資本市場的繁榮程度密切相關,是一種典型的引致需求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信用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為資信評級,主要服務於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企業,但由於技術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評級行為不規範的問題,加之評級結果與發債企業的利益不直接掛鉤,只要達到發債級別其債券利率都一樣,這就使評級機構對相差不太大的企業在級別評定上把握不嚴,加之國家對民營企業發債及企業債券投資者的嚴格限制,企業發債難,二級市場狹小,從而弱化了市場對資信評級報告的需求。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資信評級報告僅僅作為一種市場的準入證明,還沒有將資信評級報告的作用充分擴展到通過分析和揭示信用風險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正是由於使用範圍的狹窄使得對該信用產品的需求不能充分打開。另外,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資信評級也剛剛起步,仍然是一種潛在的市場需求

  2.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用市場的徵信產品需求。從商業市場上來看,徵信機構的主要業務對象是中小企業,徵信機構所生產的主要信用產品為企業資信調查報告、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主要應用於商品流通和資金流通之中,一方面,這些信用信息產品用以說明企業的經營和信用狀況,幫助銀行規避信用風險和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獲取經營所需資金;另一方面,企業資信報告應用於企業之間的直接信用,可以幫助企業規避風險,節約交易成本,增加贏利。徵信機構主要從工商、法院、海關、技術監督、統計商業銀行供應商等與企業密切相關的機構獲取相關信息,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評估。

  到目前為止,我國中小企業已經超過300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企業之間的跨期商業行為,企業與銀行之間借貸行為和其他資金往來,數量都相當巨大,但由於信用信息不足,企業之間在產生大量不良賒欠、三角債的同時,也給商業銀行帶來大量不良資產,都嚴重損害了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銀行的經營效率。問題的根結就在於信用產品的市場普及程度不夠,經營主體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以規避信用風險。因此,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產品必然有著巨大的市場需求。而且,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迫切性,使得產品的推廣相對容易和迅速,既是市場擴張的主要戰場,也是一個重要的突破口。

  3.個人信用徵集:消費信用市場徵信產品需求。我國人口眾多,改革開放的深化、消費觀念的轉變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個人消費迅速膨脹,尤其是在教育、住房和汽車等耐用品方面支出巨大,推動了個人信貸消費市場的迅速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比如從信用卡發行情況來看,我國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卡(貸記卡)非常少,僅為幾百萬張,而花旗銀行一家的發行量就在5000萬張左右。除收入水平和消費觀念方面的差異之外,其主要原因還在於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信用卡蘊含的信用風險巨大,業務難以開展。

  個人徵信機構採集個人數據,加工並生產個人信用報告,可以給商業銀行、信用卡公司等機構提供有效的信用依據,推動個人消費市場的發展。從國外個人徵信市場來看,除了最基本的當事人信用調查報告以外,常見的信用報告還有購房信貸信用報告、就業信用報告,商業信用報告、消費支援報告以及消費者信用評分報告等多種形式的個人信用產品。1999年成立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是我國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徵信機構,但目前為止,主要徵信機構仍然僅僅局限於經濟發展快、消費者信用觀念強的大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等。因此,發展的方嚮應是向著更大的範圍進行擴展,目標應指向全國範圍內的經濟活躍人口。

  (二)徵信產品供給分析

  從供給的角度來看,限制信用產品普及的因素首先是信息的採集的難度。由於信息公開涉及社會各方面的利益,而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信息公開的相關法規,徵信機構採集信息難度大、成本高,嚴重阻礙了徵信機構業務的開展和產品的普及,國家應儘快出台相關的法規,強制性規定掌握徵信數據的各機構和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有關徵信數據,並嚴格控制信息公開的種類、傳播範圍和準確性,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從生產環節來看,徵信機構應該向社會提供具有切實經濟意義的信用信息產品,這是提高徵信機構社會聲譽和保證其專業化經營的必要條件。據此,本文認為徵信機構在向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時,應該著重註意以下幾點:

  1.徵信機構生產的原材料——徵信數據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並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積累,從而不斷強化其產品和服務的經濟功能和經濟意義。因此,在註重信息積累的同時,應主動通過交換、合併等技術手段獲取徵信數據,並應用現代電腦、通信和網路技術進行有效管理,實現規模經濟範圍經濟是徵信機構的最終目標。

  2.在徵信產品和服務的統一標準選擇上,應視不同情況而定,全面接受合適的國際標準必然與本土化的需求者相衝突,且對於剛剛起步的徵信機構來說過於嚴格;而純粹本土化的標準在將來必然要經歷一個與國際接軌的較大變動過程,因此徵信機構應該有自己的選擇,或者從信用管理技術上進行創新,採用雙軌制。

  3.在業務開展上應註意兩方面的結合:拓展傳統信用產品市場與積極進行產品研發和創新。本著有多少種信用交易就有多少信用產品的原則,提供更加本地化、專業化、深層次的信用產品,迎合廣大消費者的需要,是實現徵信行業可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

  另外,進一步提高徵信產品供給能力的思路,還包括促使企業從成本和徵信質量的角度出發,主動將其信用信息徵集的業務交由專業的徵信機構,從而使徵信機構擁有更多的市場空間,充分利用和進一步發展其規模和技術優勢。另一方面,徵信業務的開展要有徵信資料庫的有力支持,改變目前小和分散化的格局。應儘快建立覆蓋範圍較廣的徵信資料庫,通過國家立法,給予政策保護並規範其發展。

二、完善我國徵信市場的關係

  徵信市場的發展,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完善和發展我國徵信市場,還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關係。

  (一)道德與法律

  信用體系如同社會保障體系一樣,最終針對的還是社會中的人,因此首先應該使信用價值觀念深入人心,人無信而不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會觀念體系的重要內容,道德是內在的約束,而法律是外在的,但兩者又相互關聯,相互影響。一方面通過宣傳和教育弘揚信用文化,塑造以守信為榮的內心世界和社會環境;另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形成對信用行為的外在約束,促使人們誠實守信,並對失信行為進行適當處罰,提高市場主體的信用素質。當價值觀念深入人心並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時,自然會形成對失信行為的市場聯防,通過失信懲罰機制以“黑名單”和“紅名單”的形式改善整個社會的信用狀況。

  (二)政府和市場

  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信用信息的取得,信用信息產品的定價,徵信機構的經營運作,還是經過一定發展之後的整合與分離以及徵信機構的優勝劣汰,都應通過市場來進行,都要充分體現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從西方國家來看,公共登記系統的徵信模式其弊端越來越明顯,歐洲一些國家也出現了明顯的私有化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徵信機構經過一定的發展之後必須要走向市場,徵信行業在更大程度上是一個服務行業,而不是一項公共事業。鑒於此種考慮,我國也確定了徵信行業的市場化運作模式,這是符合行業特點和我國特定國情的一種選擇。

  政府在培育信用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信用體系的培育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市場的不完善性可能產生消極的作用,因此政府的作用尤為重要,特別是在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經驗表明,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還必須藉助政府的力量。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的推動是構建完善和發達信用體系的核心動力,無論是信用評級體系、徵信制度的建立還是政府信息的披露,徵信機構的培育等,都離不開政府的制度供給和積極推動。因此,在建立信用體系的初期,我國政府的主要作用應是弘揚信用文化,促進徵信機構的建立和規模擴張,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實施有效監管,引導市場需求和加強對消費者保護。

  (三)經濟與技術

  經濟的發展是徵信體系建立的基礎,尤其是隨著社會信用總量的擴大,社會經濟逐漸發展成為信用經濟,直接的現券和現貨交易演變成為以信用交易為主,從而產生了對建立信用體系的客觀需求。實際上通過對西方發達國家的研究也顯示,在長期內,信用總規模的增長率同信用體系的完善程度存在明顯的正相關關係,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信用規模的擴大速度更快,對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的要求更加迫切。反過來說,信用體系也會對一國經濟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尤其可以擴大金融部門和企業的信用規模,擴大對外開放以及形成“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徵信市場的發展和完善需要現代化的技術環境。徵信體系起源於19世紀中葉,然而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出現真正跨國際綜合性的大型信用管理企業,主要原因除了經濟全球一體化程度的提高,還在於信息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促成了信用信息管理全球網路的建立。現代的徵信機構從信息的取得、大型資料庫的建立到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都要依靠現代化的電子技術,因此我國應利用當前擴大對外開放的契機,積極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並大力培養信息管理人才,提高徵信行業發展的可持續性。

我國徵信市場的發展阻礙

制約我國徵信市場發展的瓶頸[1]

  1、缺乏有效的法規支持

  現行《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數據的收集與使用。《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與徵信業相關的許可法規尚未出台,使得徵信機構在信息採集、披露和準入管理等環節上無法可依。各地區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規、制度和單項政策,缺乏巨集觀指導作用。

  2、缺乏統一的行業監管

  突出表現在信用評級和擔保等中介徵信機構領域。人民銀行從2003年停止了對資信評估機構的審批,雖然國務院賦予人民銀行管理徵信業的職能,但監管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證監會發改委也涉足評級業的監管;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暴露出來的問題尤其令人擔憂,擔保機構實行“誰出資、誰管理”的方式,主管部門掛靠在各級發改部門,監管手段亟待加強。

  3、徵信市場供求雙重不足

  以借款企業資信評級為例,首先作為最大客戶的金融機構對外部評級的公信力存在疑慮。其次,企業信用評級在擴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顯彰,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融資效益,因此主動申請評級的企業較少。另一方面,徵信行業整體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現象十分突出,從業人員大多是以會計財務專業背景,還有部分兼職人員,有實力提供符合市場需求的高端信用產品的機構較少。

  4、數據封鎖制約市場做大

  從國外經驗看,一個國家徵信行業能否健康迅速發展,關鍵在於有關資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數數據能否比較“透明”,能否通過合法的、公開而有效的渠道被徵信機構獲取。從目前各政府部門對徵信機構開放數據情況看,只有工商部門基本實現了部分數據向公眾開放,但不完整,各地區開放程度也不一致,且是有償開放,數據的電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信息的聯網共用。

  5、政策扶持的措施有限

  一是政府扶持資金較少。信用擔保行業高風險、低收益,應在營業稅減免、風險準備金提取方面實行政策扶持。個別省財政較為薄弱,通常註入一筆啟動資金後缺乏後續補償機制。目前,列入國家營業稅減免的擔保機構僅有255家;二是缺乏合理的引導機制和有效的監管手段,雖然人民銀行發文要求在貸款申請、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優先,但落實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對行業發展作用有限。

國外徵信市場的發展經驗 [1]

  1、發展模式

  美國模式:美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私營徵信體系,並逐漸向歐洲、拉美和亞洲等國家擴展。美國第一家信用局於1860年在紐約成立,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信用局。經過充分市場競爭,目前在美國徵信領域形成了益百利、環聯、艾可飛三巨頭壟斷的局面,美國3家公司都是世界級的信用管理公司。歐洲模式:以公共徵信體系見長,以強制性的公共徵信為主,由各國中央銀行管理的“向商業銀行、中央銀行以及其它銀行監管當局提供有關公司及個人對銀行體系的負債情況的信息系統”。近年來,歐洲國家也出現了與公共徵信系統互補的私營徵信局。

  2、經營模式

  國外徵信機構和主要信息提供者的關係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互助型徵信機構,徵信機構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資,其客戶也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另一類是金融機構等主要信息提供者與徵信機構共同建立一個協會或俱樂部性質的組織,共同決定成員間信息共用的方式,任何徵信機構若想獲得該組織的信息,必須首先成為組織成員。

  3、監管模式

  美國式:私營市場化運作為主,政府不作投資或組織,也不實施任何經營許可,完全由市場去規制。市場的啟動和認可完全依靠市場經濟法則,靠行業的自我管理而成長,利益導向是核心,政府通過立法規範各方行為,使參與者均能按照一定的游戲規則,遵循市場規律自由地開展競爭。歐洲式:政府僅負責提供立法支持和監管徵信體系,徵信機構的存亡,取決於其在多大程度上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但由於中央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掌握了企業和個人的信貸信息,中央銀行在徵信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非徵信國家式:一些發展中國家屬於“政府驅動型”模式,政府不僅是徵信市場的監管者,而且是徵信業發展的直接推動力。國家一般會對徵信機構的市場準入、資格認定以及業務核准的等做出明確規定,而且有的監管當局(主要是中央銀行)還直接參与設立評級機構。

  4、立法情況

  監管模式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內容和監管措施構成,體現這些內容的主要形式就是立法。以美國為例,在20世紀60—80年代,在信用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誠實租借法》和《電子資金轉賬法》等一系列徵信法律,對保護消費者隱私權,規範信用交易秩序,明確失信懲罰機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規則,如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和統一商業準則。

對發展我國徵信市場的啟示[1]

  1、社會徵信機構應成為徵信市場的經營主體,市場化運作是我國徵信模式的基本選擇

  目前我國徵信業的市場化運作基本形成,一些原行政機構下屬的徵信機構,在運作上也基本採取市場化的方式。社會徵信機構的信息來源廣泛,能更好地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同時,市場競爭的壓力,會促使社會徵信機構不斷創新信用產品。選擇社會徵信機構為主的市場化模式有利於調動社會上的一切積極因素(資金、人才等)投入到徵信體系建設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資。

  2、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為基礎,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徵信服務體系

  現階段我國公共信用信息資料庫應主要為金融監管服務,而不是向社會提供商業化服務,以避免擠出民營資本進入徵信行業。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資料庫不大可能全面覆蓋我國的徵信服務市場,不大可能滿足全社會的信用需求。?因此,我國徵信服務體系應該由少數擁有全國基礎信息資源的綜合性徵信機構及眾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務的區域性、專業性徵信機構組成,從而形成在信用信息採集環節資源整合、信息共用,在信用評級、信用擔保等增值服務各具特色、平等競爭,適應不同需求的徵信服務體系。

  3、我國徵信業宜先從信貸徵信起步,走金融徵信到聯合徵信的發展道路

  國務院對徵信體系建設十分重視,溫家寶總理專門批示“從信貸徵信起步”。從發達國家經驗看,銀行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決定了現代徵信的主體是信貸徵信。銀行信息共用的資源較充分,人民銀行推動建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順利實現全國聯網併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充分發揮徵信市場的作用,應從信貸徵信起步,儘快擴展到整個金融領域,並最終擴展到全社會,走聯合徵信的發展道路。

  4、建立和完善徵信法規體系,為徵信機構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美國經驗證明,信用管理法規的出台,大大促進了徵信業在法制化軌道上健康發展。徵信業是個經營信用信息的特殊行業,如果信息被濫用,會嚴重損害企業和消費者的權益。相關法規的實施,既嚴格規範了信用報告的使用,有效地保護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給了借款人改善自身信用的權利,不應單純地強調保護隱私而阻礙徵信業的發展。我國徵信業尚在發展初期,徵信立法必須儘快提上議程,否則,行業的混亂和信息的濫用會葬送社會徵信機構的發展。

  5、吸收國外政府經營和企業自由經營模式的優點,特許經營是我國徵信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國徵信業的發育不能單純依靠市場自發形成,市場作用相對較慢,且在國外機構的壓力下,國內徵信業很難很快壯大,對於一個獨立性要求很強的國家,信用數據被別人控制的後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特許經營,吸收國外政府經營和企業自由經營模式的優點,充分發揮政府的巨集觀主導,避免社會徵信機構的無序經營,保障徵信服務能在較短時間內以較低的成本覆蓋國內的主要大中型企業和大多數居民。

我國徵信市場的監管

一、徵信市場的監管目的

  徵信監管的目的是保護數據主體(即企業和個人)的利益而實施徵信法規,並以此促進信息共用,規範徵信機構的行為,維護徵信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徵信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加強徵信監管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徵信市場的有效監管是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徵信體系有利於全社會營造講誠實守信用的濃郁氛圍,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徵信市場監管部門推行信用監管,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來規範徵信市場,促使企業經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經營運行規則,個個按章辦事,造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環境,這對於推進“三個文明”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2、徵信市場的有效監管是徵信行業自身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目前,中國社會各方都在急切呼喚誠信體系的建設,而市場的自然發展無法滿足緊迫的現實需求。因此,必須採取政府推進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運作模式。這就需要徵信管理機構作為政府推進的執行者,制定徵信業發展的整體規劃,率先開始徵信基礎建設,培育市場需求主體,引導社會投資,以加快徵信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3、徵信市場的有效監管是維護被徵信對象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徵信業涉及徵信機構、被徵信對象、徵信產品使用者等多方面,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和各環節運作都要進行規範,明確行業監管目標和手段,具體指導、監管徵信機構和徵信市場的運作,為徵信業的市場化運作保駕護航。此外,徵信管理機構還可以為徵信業有關各方提供溝通平臺,營造良好的行業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4、徵信市場的有效監管是管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能的重要體現。我國的徵信監管機構擔負著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職責,市場信用是市場管理的核心。圍繞著這一核心,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我們必須以創新的精神主動而不被動,自覺而不盲目的推進徵信市場監管工作。徵信監管機構通過對徵信業的市場準入、運作和退出的日常監管,保證有關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市場準入監管包括對徵信機構資格的認定、徵信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以及可以從事的徵信業務的界定;監管已進入的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運作,保證信用產品的質量;對違法違規機構和個人,依法予以懲處,包括吊銷營業執照和取消從業資格等。

二、我國徵信市場監管中的難點

  目前,我國徵信體系的主體包括資信評估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咨詢公司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對這些機構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明確其“是什麼、做什麼、怎麼做、誰來管、怎麼管”,造成各類信用中介機構性質不清、歸屬不明,進而導致多頭監管與無人監管的狀況並存,目前徵信市場監管存在“五難”問題,嚴重影響了徵信業發展的步伐。

  1、徵信監管主體各自為政,難以形成統一的市場監管。這裡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對徵信體系進行監管。目前我國對徵信體系的監管至少有六個部門主體,包括人民銀行、經貿委、工商局、稅務局等。這些部門的徵信監管的許可權並沒有明確規定,管理的突出問題是多頭開花,群龍無首,造成了徵信市場無章可循,無法可依,處於一種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混亂狀態。這種格局是全國統一的徵信市場難以形成,是社會中介機構的市場競爭生存空間受到阻礙,其社會效果必然是重覆建設,資源浪費。

  2、徵信監管客體界定不清,難以實施全面的市場監管。從理論上說徵信監管客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徵信機構、徵信業務和徵信市場,其中徵信機構應是徵信監管的重點。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樣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從事徵信業務以及徵信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和準入機制。就目前情況看,從事徵信業務的機構大致有:其一,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從事信息的收集、歸類和查詢服務,如人民銀行建立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其二,由政府主管部門派生或隸屬的“三產”類中介機構,其徵信業務直接依賴於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業指令;其三,其他類咨詢公司和中介機構兼營的徵信業務,如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其四,獨立的專業從事徵信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如資信評估公司等。從嚴格意義上說,徵信監管的客體應當是第四類的社會中介機構。但是在我國,從事徵信業務的不僅僅是這類中介機構。對這類中介結構的監管不能覆蓋全部徵信市場。

  3、徵信行業壟斷現象嚴重,難以進行公正的市場監管。在基層突出表現在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收費是按照資產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收費,相對與擔保行業來說屬於利潤豐厚的行業,在眾多有資質開展該項業務的機構中形成了激烈的競爭。諸多行政事業機構,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加大對市場的割據,形成較為嚴重的不公平競爭。目前有資質對各類資產進行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有土地房產、工商、物價、車管等,他們利用自己的行業優勢對行業內的資產評估形成壟斷,而具有同樣資質的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等社會評估機構由於評估結果不能得到相關部門承認,業務很難開展,行業壟斷帶來的競爭行為很不規範。在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的情況下,徵信市場監管也很難達到公正合理的要求。

  4、徵信行業缺乏自律機制,難以達到規範的市場監管。目前,我國徵信行業還沒有建立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內普遍缺乏自律機制。如目前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主要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財政部,對房產評估公司的管理主要是省監測廳和房地產協會,對土地評估公司的管理主要是省國地資源廳和土地估價師協會,國家也沒有出台專門的評估法,各個行業各行其是,行業自律程度鬆緊不一,中介業務標準程度不一,帶來規範監管的難度也很大,不利於中介機構的發展成長。此外,從業人員業務素質普遍不高,還可能存在著誠信與職業道德問題,這也給規範監管帶來很多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徵信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5、社會法律法規建設滯後,難以做到剛性的市場監管。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應運而生,但徵信立法工作仍然相當滯後,儘管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信守法的法律原則,在《刑法》規定了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處罰,但缺少與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特別是《徵信管理條例》目前還遲遲沒有出台。不僅如此,在政府開放必要的企業和個人資信信息和數據方面,界定政府信息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關係、企業信用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關係、個人信用數據的開放與保護個人隱私的關係方面等也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徵信數據的收集和應用十分困難。對於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徵信企業無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約束,對其經營行為,也無促使其發展的制度框架。使徵信市場的監管一直處於法律指導不夠或者法律指導嚴重缺乏的工作狀態,監管的約束力大大減弱。

三、加強徵信市場有效監管的建議

  規範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包括許多方面的內容。但徵信監管體系的完善無疑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針對我國徵信市場監管中存在問題,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對徵信市場的有效監管:

  1、成立監管機構,統一行業監管標準。考究徵信業混亂無序狀態的原因,根本上在於既無統一的管理,又無統一的行業標準。目前徵信機構的監管涉及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經貿委、工商行政等眾多部門,從事徵信業務的機構更是涉及眾多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他們各自為政制定了行業內的徵信評價標準,這種條塊分割的局面不打破,徵信業就很難發展,所產生的徵信結果也就很難達到客觀公正,從而影響徵信結果的社會公信力。應借鑒外國徵信體系建設的經驗,採用統一的監管機構模式。從當前實際看,徵信機構或多或少與銀行信貸有關,金融部門是信貸徵信業最大的信息提供者同時也是最大需求者,所以人民銀行應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加強對全國信貸徵信業的監督管理,並由其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監督、保障徵信業執業標準客觀性、唯一性,促進徵信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2、打破行業壟斷,推進徵信行業發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或與其有關聯的徵信機構,藉助權力優勢,往往壟斷了各自所屬行業徵信業務,而這種條塊分割的局面,一方面在其業務開展中難免會受到相關部門或相關利益人的干擾,也就很難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另方面也妨礙了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制約了社會徵信機構業務開展,使得整個社會的徵信業在一種扭曲的狀態下發展,這種扭曲,不僅制約了徵信業本身,也對整個社會信用的發展起到極大地制約作用。要推進徵信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打破這種局面,把所有徵信機構全面推向社會,避免各種行政干預,然後通過法制化建設,規範社會性徵信業,嚴厲淘汰不規範的社會徵信機構,逐步提高徵信業準入標準,全面提升徵信業的整體素質,推進徵信業按照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方向發展。

  3、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規避風險能力。在完善監督管理手段時,要註重建立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以增強中介行業的自律機制,並與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結合起來。加快制定與建立中介行業內的人員信息交流、教育培訓、行業執業技術標準和執業規範。各級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土地、房地產評估等基層中介機構的行為管理,切實規範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以有效規避中介人員執業的技術風險道德風險,確保中介機構之間的有序競爭,從而進一步促進徵信業規範有序地發展。

  4、提高人員素質,切實規範中介行為。規範發展中介業務應以執業技術為基礎,以道德為支撐。中介業務涉及的知識範圍廣泛,執業人員需熟練掌握《憲法》、《專利法》《商標法》《破產法》等法律知識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外資企業管理、產業政策等各類動態知識,從業的要求較高。各行業協會、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對執業人員的培訓和學習活動,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評估師等的後續教育,同時註重執業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從而進一步提高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切實規範中介行為,規避業務風險、道德風險和誠信風險。

  5、加快徵信立法,提供依法監管依據。建設徵信體系應該有法可依。由於我國徵信業發展歷史不長,地區間、城鄉間發展不平衡,許多相關的現行政策法規尚需要修改,因此制定專門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建議將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徵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儘快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爭取早日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頒佈。該法規應規範的重點:一是強制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部門以義務的形式向信用中介機構無償或有償開放;二是規範信用資料的公開、合法、正當的收集與使用;三是加強信用行業管理,監督中介機構,製裁各種違規行為。借鑒國外現成的徵信法律,下一步我國的徵信立法的重點將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將制定界定數據開放範圍的法律和法規,包括必須開放那些數據,以及對不依法開放數據的機構如何懲罰;其次,將出台關於界定數據保密範圍的法律和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徵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門,以及確定徵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同時,還將制定關於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必須依法提供真實數據的法律和法規,並設置嚴懲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行為人的條款。此外還將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徵信立法相衝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業銀行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修改後的法律將明確規定,何種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範圍以及時限等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倫祖煒.淺議我國徵信市場建設的模式選擇(A).當代經濟.2009,24: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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