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徵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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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徵信系統是指由政府部門出資建設、以金融監管為主要目的的徵信機構。大多數國家的公共徵信機構都是由中央銀行或金融管理部門建立的。歐洲中央銀行將公共徵信系統定義為旨在向商業銀行、中央銀行以及其他銀行監管當局提供有關授信企業和個人對全國銀行系統負饋情況的信用信息系統。
公共徵信系統具有如下外在特征:
(2)由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管部門建立,中央銀行負責日常運行;
(3)採用金融聯合徵信方式工作,最大的信用信息來源是商業銀行;
(4)採取會員制,強制性要求金融機構加入,其徵情服務的對象也只有會員金融機構。
公共徵信系統主要服務於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需要,為中央銀行提供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信息,目的是分析商業銀行的運行狀況,強化政府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控制銀行系統的風險。對於公共徵信系統的會員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徵信系統瞭解它們客戶的信用狀況,防範償貸能力和意願不佳的信用申請機構或個人,提高授信的成功率。
在運作上,公共徵信系統通過法律規章的形式,強制性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參加,並按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定,定期相信用信息提供給公共徵信系統。這種強制性的信用信息採集方式,使公共徵信系統中的金融機構信息相當完整。
在採集信用信息的範圍方面,公共徵信系統採集的信用信息通常有如下特點:
(1)公共徵情系統的信用信息來源相對較窄,很少搜集貿易信貸信息,對企業地址、所有者名稱、業務範圍和損益表以及破產記錄、犯罪記錄、被迫賬記錄等信息基本不收集;
(2)個別系統只採集負面信息,大多數系統既採集正面信息,也採集負面信息:
(3)既採集個人信用信息,也採集企業信貸信息;
(4)在規定信貸額度以上採集信息數據,低於規定額度的信貸信息不必提供;
(5)幾乎不採集非金融類賒銷合同情息;
(6)僅採集少量的非金融信用信息,甚至只採集商業銀行的信用信息。
在提供報告服務方面,許多國家對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的數據傳播和使用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公共徵信系統只提供當前的信用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的借貸歷史記錄。公共徵信系統經常實行提供信用信息和使用對等的原則,只有為公共徵信系統提供信用信息的機構才能獲得服務。即公共信用登記機構的信用數據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而不向社會其他需求方提供。提供信用信息的對等原則決定了公共徵信系統的服務不是商業化的,它提供的個人證信報告不是市場意義上的商品。因此,許多公共徵信系統對會員提供的是免費服務,即使有收費也只是象徵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