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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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金融是農村土地金融的簡稱,它是指農業土地經營者以所承包農地的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融資的資金融通形式。農地金融旨在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中長期貸款,以解決農戶的資金缺口,實現農業收入的持續增長。
農地金融的發展狀況[1]
金融即資金的融通,農地金融作為金融的一部分,是農村土地金融的簡稱。它是一系列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為融資核心和目標的貨幣融通和信用活動,是農業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根本上講,農地金融強化了土地資源的使用價值,進一步發揮了土地資源的財產功能,使農戶可以將土地視為合法抵押的固定資產,進人流通領域,起到聚集社會分散資金、擴展農戶融資渠道、補充國家財政對農業的不足投入等目的。作為解決我國農業發展資金籌措的重要渠道,農地金融制度的合理構建與完善對於支持我國農業的發展和建設,改變當前農村經濟的落後局面具有重要而又深遠的意義。
我國的農地金融制度的最早探索是成立於1946年的臺灣省土地銀行。上世紀50年代初期,臺灣省土地銀行的業務主要在於為農業和水利建設發放短期貸款,其職能在於積極調節臺灣農業信貸,協助農民從事農業建設,恢復農業生產規模,加快戰後農業複蘇。在此之後,為保證臺灣土地產權改革的順利進行,土地銀行的業務重點逐漸轉移到為農民提供長期購地貸款等方面。時至今日,土地銀行的主要業務是辦理不動產業務,發放住房貸款,兼營農業信貸,為農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服務,臺灣農業在此基礎上有了長足發展。
1988年成立的貴州省湄潭縣土地金融公司是大陸地區農地金融制度的早期探索。成立之初,其目的是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發放中長期貸款,推動縣域非耕地資源的開發和中低產田的改造工程,支持和幫助農戶進行土地的開發、整治、轉讓與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金融公司發展九年間,取得了很大成果:在吸收了西方農地金融制度建設的先進經驗基礎上,結合湄潭縣的制度運行背景,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貸款擔保體系,開發出形式多樣的貸款品種,;積極配合地方經濟建設,對國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將農村富裕勞動力轉移到鄉鎮企業等。但是,由於制度安排失當、技術條件陷入困境等原因於1997年被迫關閉,作為我國農地金融的先期探索試點,湄潭縣土地銀行的運作為我國農地金融制度建設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豐富了農地制度和金融制度相關學科建設,為我國現階段農地金融制度的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其理論和現實意義重大。
我國農地金融的實踐模式[1]
- 一是農地信用合作社。
農地信用合作社的整個土地信貸過程實際上採用“反租倒包”的形式.是土地金融的最低級模式。農民將自己閑置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通過申請存人農地信用合作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申請存人。農地信用合作社對存入的土地進行考察和登記後與農民簽訂存地合同。農地信用合作社將這些獲得農地進行整合和改善.以“零存整貸”的銀行運作方式貸給投資開發者。收取貸出“利息”,農民獲得存入農地“利息”。農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很早就有實踐。2006年,寧夏平羅縣就要求每個鄉鎮選擇1到2個村進行過類似的信用合作試點.盤活了土地資源,促進了規模化、產業化的農業經濟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形成了一定的效益。
- 二是農地抵押貸款。
農地抵押是農民通過一定的組織方式,將農地使用權抵押給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組織,獲得農業發展貸款的方式。目前,較成功的模式有:一種是“農戶+村委會+金融機構”模式。山東壽光實踐模式具有代表性。具體做法為村委會確定農戶申請貸款向金融機構推薦,金融機構通過審核發放貸款,一旦農戶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由村委會推薦一個村內的定向流轉人。這種模式風險較低。二種是“農戶+土地協會+金融機構”模式。寧夏同心縣實踐模式具有代表性。具體做法是成立村農地使用權抵押協會.農戶自願申請加入,由農地協會總擔保為農民貸款。在這種模式中,貸款農戶不能按期償還.抵押土地就在村土地協會內流轉.這樣.降低交易成本與貸款風險。三種是“農戶+專業合作社+金融機構”模式。遼寧省法庫縣實踐模式具有代表性。具體做法是農民將農地作價人股成立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以總農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該模式下金融機構是貸款給專業合作社,而非單個農戶,風險小、成本低。
- 三是農地證券化。
農地證券化是通過農村集體與投資開發的企業成立土地股份公司,集體和農戶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評估價值後人股.企業以資金或土地開發服務入股.在形成共同的相關資產價值基礎上,對外發行土地債券或股票,利用證券市場進行募集資金。這樣讓不能移動、零碎土地轉化成可流動的金融資產。重慶“江津模式”具有代表性。農地債券化不改變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農民可憑土地證券獲得年金收益,也可放棄證券取回土地使用權,不影響農民土地收益權和保障功能。農地證券化後,土地使用權的貨幣化,促進大規模跨區域的土地流轉,促進農地規模化、現代化生產.也有利於農村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土地證券化後形成抵押貸款或者發行土地抵押債券以及發行股票等多種方式為農業生產、土地改良籌措到足夠的資金.成為農村發展的有效融資途徑。
- 四是農地信托。
農地信托是原土地承包者作為委托人將土地信托給土地信托機構,土地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可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轉讓、轉包、人股等方式給土地開發經營者並收取租金、轉讓金或股利,也可與專業土地開發公司簽訂土地開發合同,收取開發收益。土地信托機構負責將信托紅利給委托人。土地開發經營過程中所需的巨額資金可通過土地信托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金融機構可通過出售貸款債權向廣大投資者再融通資金,既增加投資渠道。又分散金融風險。浙江紹興縣創辦的土地信托具有代表性。該模式解決了開發土地所需的資金,保障了農民土地收益,促進了農業專業化、規模化經營,促進了城鄉統籌發展。
農地金融的必要性與可行性[2]
國內學者對農地金融制度構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進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共識。大家一致認為,資金投入對改變我國傳統落後的農業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農地金融制度必將成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深層次改革的一個重點。因此,構建符合我國農業實際狀況的新型農地金融制度可行而且勢在必行。
王選慶、彭小輝對農地金融制度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所處的基礎地位、農地金融制度與農村金融體系改革以及農村土地制度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詳細分析,最終得出結論:農村經濟問題的根源在於農地金融制度建設的滯後性,因此必須加快對農地金融制度的建設進程。
蔣滿霖、孟麗萍等對農地金融制度在我國構建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認為:第一,我國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物權商品,具備了充當抵押標的物的基本功能;第二,法律規定在法律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可以設立抵押。從上述分析可看出,我國已經具備建立農地金融制度的內在基礎,即土地使用權的可抵押性,因此,在我國建立農地金融制度是可行的。
當然,上述觀點並非被所有學者所認同。薑新旺指出,農地金融制度在我國實施障礙重重,缺乏可行性。原因在於目前我國存在農業保險滯後、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等諸多問題,貿然人為助推這一進程,極易形成自然風險一經濟風險一社會文化風險的連鎖反應,威脅社會穩定,因此,建議農地金融制度應該緩行。筆者認為,儘管農地金融制度的推行存在諸多障礙,但農業規模化、現代化經營是大勢所趨,而農地金融制度的實施對農業乃至整個農村現代化的推動作用是毋容置疑的,因此,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基礎性工程,應亟需提到經濟金融建設的議事日程上來。
我國發展農地金融的障礙[3]
- (一)農地抵押的法制障礙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承包者只有使用權、收益權和占有權而沒有處置權。當前的農村用益物權體系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鄉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從屬性的地役權。但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除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得抵押的。由此可見將流轉的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是有一定法律約束的。儘管有些地方為搞活農村市場採取一些靈活措施,允許抵押,但缺乏規範性的指導辦法和政策,流轉動力還是比較鬆軟。
- (二)缺乏完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
發展農地金融的關鍵在於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現階段,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制度,嚴重製約了我國農地金融的發展。由於有效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缺位,當農戶不能償還欠款時,貸款機構對農地的拍賣變現實際上是一種不可置信的威脅,即貸款償還缺乏硬性的約束,農戶缺乏按期償貸的積極性,農地抵押貸款往往不能如期收回,這將導致大量不良貸款的產生,嚴重威脅金融系統的安全。而從現階段農村業已存在的土地流轉實踐來看,目前土地流轉多出於農民的自發行為,這種流轉是偶然性的交易,是基於長期共處產生的信任,而且僅限於封閉的初級群體。大範圍、跨地域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還遠未形成,這就大大降低了土地使用權的流動性,不利於培育活躍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從而難以形成土地使用權的公允價值。
- (三)缺乏公平科學的農地估價體系
農地金融實質是農地資源的金融化。無論是將其作為信貸抵押資產還是將其予以證券化,都必須以其經濟價值的量化作為前提,因此必須對其自身價值進行科學準確的評估。當前我國對城市土地價值的評估已積累了不少經驗,評估模型亦愈加完善,也形成了多家大型的評估機構,培養了不少資產評估人才。但是科學評估農地價值方面,國內無論在行業經驗還是專業人才方面,都處於空白階段,缺乏全國統一的農地分等、定級估價體系。這些因素導致了現階段對農地價值的評估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 (四)農業保險的缺位
由於農業生產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等多種風險因素,農業保險回報率低,同時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加之現有保險機構日益註重商業化經營,業務重心逐漸轉移到城市,近十幾年來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農業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比例在低點徘徊,而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卻比較高,如果加上營業稅和其他相關費用,保險機構幾乎無盈利空間。因此,以營利性商業保險機構大多不願涉足農業保險。而農地金融發展初期,銀行對以農地使用權抵押進行放貸的農地金融模式存在較大顧慮,會相應的提高對貸款農戶風險程度的評估,從而使其“惜貸”。因此若沒有相應的農業保險作為配套舉措,農地金融很難持續開展下去。
- (五)農村社保發展不完善
土地對於農民而言,不僅僅是生產資料和可以保值增值的資產,更重要的是其承載著社會保障功能,包括生存保障和就業保障。一些農民對農地金融參與意願不是很強烈,主要是考慮到一旦經營虧損,喪失還債能力,很可能會徹底失去土地。屆時,自己將失去生存和就業保障。儘管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近些年已經有了很大改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0年覆蓋24%的縣,2011年覆蓋60%的縣。截至2011年5月底,參加新農保人數達1.9億人,5170萬人領取養老金;截止2011年底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數8.36億人3,2012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240元。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承認當前社會保障針對的只是農民最基本的、最低層次的醫療和養老保險需求,且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若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這些保障支出甚至不能保證農民最基本的生活。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供給依然嚴重不足。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的不完善直接導致農民對發展農地金融的響應程度不高,農地金融發展缺乏群眾基礎。
我國發展農地金融的政策[3]
- (一)完善農地法律體系
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法律體系。對於土地使用權,應給與更明晰、更全面的定義,對其內涵、地位、界限、法律形式以及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責權利範圍進行界定。在此基礎上推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貸款,實現農地產權的市場化、股權化和資產化。為此,應儘快修訂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一批法律法規,消除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抵質押貸款的法律障礙,確保農村土地有序健康的流轉,為承辦農村土地經營權抵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支持,提高參與積極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過程中,做好與其它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銜接,真正建立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高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儘快出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以規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交易和管理行為,促進流轉的依法有序進行。
- (二)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
發展農地金融的核心在於依靠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存在的農地流轉制度。由於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張的基本國情將在長期範圍記憶體在,因此,如何在為農民提供多種土地流轉方式的同時保證我國農村土地能夠實現流轉而避免流失,對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併進而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也成為在創新農地金融過程中中央及各級政府必須首要關註的問題。建議由政府牽頭組建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積極探索合理的土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培育活躍的發達的土地產權交易市場,為農村房屋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提供平,增強農地流轉的法律效力,確保農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轉。同時積極創新土地流轉載體,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證券化,從而加速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 (三)建立科學的農地價格評估體系
不斷完善農地估價方法,建立科學合理的農地價格評估體系,是農地金融機構與農戶能否達成借貸協議,土地債券能否順利發行和流通,進而推動農地金融邁入實質性進程的關鍵。而在城市土地評價方面,我國已建立了分等、定級和估價的理論和技術體系,這為建立科學化、信息化、覆蓋全國的農地估價體系提供了充分的借鑒。應在此基礎上,結合農地自身的屬性和生產周期特點以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加以合理改進,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地價格評估方法和評估程式。同時,鼓勵和支持國內評估機構參與農地評估業務,培養大批專業素質高的評估人才,建立農地評估資格認證機制。鑒於國外農地估價發展較為成熟,可適當引人競爭機制,讓國外先進評估機構參與到農地估價市場,以推進我國農地估價行業的發展。
- (四)加大農業保險建設
農業保險建設是當前農地金融發展的基礎性工程。加大農業保險建設需要多管齊下、多步跟進,具體包括法規制度建設、農業風險規劃管理、農業保險業務安排、農業保險服務體系、農業再保險安排和巨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等。從當前的實際來看,最為急需解決的是開發農業保險資源,由財政牽頭建立農地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在省級、區縣分別建立“三權”抵押融資業務損失及再擔保機制,加大對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財政補貼;增開適合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農業保險險種,加強農業保險業務創新;提高農業保險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加強農業保險風險防範,特別要註重防範道德風險;加強農業保險宣傳力度,提高農戶保險意識,拓寬農業保險覆蓋範圍。
- (五)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發展農地金融,必須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弱化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強化其資本功能。因此可以考慮將農村社會發展納入國家公共財政支持體系,建立農民失業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水平;完善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提高農村的基本福利。只有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了保障,其對土地的依賴才會逐漸減弱,其申請土地抵押貸款也才沒有後顧之憂,這樣農地金融才能持續穩健地推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