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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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為分散風險,通過訂立再保險合同,將已承保的農業保險業務風險,以分保的形式,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實現風險在更大的範圍內分散。
農業分保接受人按照農業再保險合同規定,對保險人在原保單下的賠付給予補償,這是農業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農業再保險是一種有效的分散和分攤農業保險公司風險損失的經營形式,它對提高農業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障能力以及增強農業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水平起著重要的作用。農業再保險是現代農業保險業快速穩健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對傳統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的突破。但由於農業風險的特殊性,現行一般商業再保險組織難以接納農業再保險業務。
一、農業再保險有利於分散農業保險中的風險,保障保險業務的穩定性
保險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其目的是追逐利潤,同時由於保險業務是具備較大風險,其利潤的大小取決於保險費收入與其承保的業務賠款和費用之間的差額,當其保險費收入與其承保的業務賠款和費用之間的差額小於零時,即入不敷出時,就要出現虧損;反之,保險費收入與其承保的業務賠款和費用之間的差額大於零時,即入大於出時,就會出現盈利。根據保險理論中的大數法則,保險人承保的標的越多,其所獲得的保險費也就越多,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才是有利可圖的。同時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還與保險金額有關,保險金額越均勻,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越好。由於農業風險的多元化特性和高度相關性,農業保險標的損失率不規則的變動,造成保險人的各年經營成果極不穩定。
在我國農業保險實務中,由於農業保險風險的發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點,農業保險原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往往相對單一集中,業務結構不夠合理,是達不到保險金額均勻要求的,而通過農業再保險,原保險人則可以將同類農業保險業務中超過平均保險金額水平的業務分給其他保險人,以促使農業保險金額的相對均勻,使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更趨於穩定,有利於減少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不穩定因素,有利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促進保險公司的穩定發展。這樣做雖然在損失較少的年份,由於分保付出分保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贏利金額;但在損失較多的年份或發生巨額損失時,則可以及時向分保接受人分攤賠款,減少賠款金額的支出,在總體上說有益於減少農業保險原保險人的風險,通過分保控制損失,穩定保險人的業務經營,使得農業保險公司不會出現較大的波動,使每年獲得的利潤趨於均衡。此外,農業再保險有利於分散農業保險中的系統性風險,原保險人通過再保險有利於尋求更廣闊範圍內的組合以來分散系統性風險,這也是再保險被世界各國用來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最普遍做法。
二、農業再保險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擴大業務範圍,提高保險利潤
農業再保險通過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佣金和盈餘佣金的方式可以增加原保險人的佣金收入。在保險實務中,再保險人支付的分保佣金一般高於原保險人營業費用的開支,這樣做的目的是基於考慮到原保險的管理費用等,如此一來,原保險人就獲得了額外的佣金收入。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原保險人還可以獲得盈餘佣金,即在原保險人分出的業務產生盈餘時,原保險人可以得到盈餘佣金,以作為對其經營業績的鼓勵。農業再保險還會增加原保險人的可運用資金,有利於擴大其業務範圍與經營能力,原保險人將其承保的業務分給其他保險公司一部分,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接受其他較大、較多的業務,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況且在我國農業保險的實踐中由於農民農業保險意識相對薄弱,各農業保險公司往往為了吸引農民投保,對保費的收取相對較少,再加上農業保險公司自身的準備金不足,這樣必然會導致承保能力有限。
在一些地區有些大額的和較集中的風險業務難於承保,有了農業再保險,就能分散大額的風險責任,也就提高了原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在農業再保險制度之下,農業原保險人的利潤相對得到提高,再加上佣金的收入,其可支配資金相對增多,同時風險責任得到了進一步分散,有利於農業保險公司開拓新險種,可以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服務面,為農業提供更多的新險種,提高農業保險承保能力,有利於更好地滿足農民的保險需求。因此,可以說農業再保險有利於促進農業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提高了其保險利潤,促進了保險公司的健康地發展和保險市場的繁榮。
三、農業再保險有利於提高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和償付能力
在我國農業保險實務中,存在著農業保險品種與當地的農業發展風險狀況不相適應的情況,所開發出來的農業保險品種往往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而保費較高往往也阻止了農民投保,影響了農業保險的發展。由於農業風險的不純粹性導致保險費率難以釐定,而我國自然災害頻發,往往造成一個區域都面臨著農業風險,農業巨災風險發生可能性較高,巨災損失所帶來的高損失率必然帶來高賠付率,農業保險公司往往為了自身的發展,不得不提高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的保費。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費率一般在萬分之幾,而農業保險費率卻在2%-15%,如果按全部農業保險成本確定保險費用,農民根本無力承受。這樣一來使得一些農業風險基本上不符合可保條件的要求,農民參保率較低,其可保性較弱,難以滿足農民發展農業的基本需求。
農業再保險通過風險分散機制有利於分散風險,降低農業保險原保險公司的風險,促進其開發更多的適合農業發展需求的保險品種,在農業再保險機制的支持下,其具有相對充足的資金,有助於其提高承保能力以及降低保費,滿足農民需求,如此一來,在我國農業風險種類多、涉及範圍廣且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高的情況下,農業再保險能夠很好地農業風險的可保性,維護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同時農業再保險有利於提高農業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在農業再保險機制之下,原農業保險人可以通過分保將超過自己承受能力的風險責任分出去,分散風險,有利於為農業保險的被保險人提供較可靠的保險經濟保障,在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有農業再保險公司做保障,為農民投保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
四、農業再保險是農業保險市場市場的需要
從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發展來看,發展農業再保險是促進農業保險市場穩定與繁榮的需要,一方面,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市場已呈多元發展的趨勢,業務規模不斷擴大,同時我國農業生產面臨的風險也逐步增多,如果僅僅依靠保險來分散自然災害風險顯然是不夠的,需要再保險在承保能力和風險管理技術等方面提供完整而有力的支持,一個強大的農業再保險體系是農業保險正常運轉的基本前提條件。況且按目前國內市場的承保能力和《保險法》的要求,農業再保險的需求相當大。另一方面,隨著現代企業制度在各公司的建立,保險公司採取現代企業制度,他們更加關註其經營的穩定性和利潤大小,從而自覺的尋求再保險的支持以來規避農業保險帶來的風險,建立和完善國內再保險體系成為各保險公司的需求。
從國際保險市場層面來講,在進入WTO之後,我國的保險業也將對外開放,大量的外資保險的進入,這些外資保險公司採用的是現代化企業經營制度,其各個方面發展較為成熟,實力雄厚,競爭力較強,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國內保險意識的增強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但也給國內保險公司的發展帶來了衝擊和挑戰,面對國際型農業保險大公司的競爭,處於發展相對較晚的我國農業保險公司競爭力相對薄弱,往往會導致費率下降、保費外流等現象。建立和完善中國再保險體系能夠有效的調控保險市場,促進保險產品供求相對平衡,使脆弱的民族保險業健康、穩步發展。
美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體現在《標準再保險協議》之中,該協議最早於1947年頒佈,但是直到1980年後才真正地開始使用。在《標準再保險協議》之下,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可以為私營農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但提供再保險的保單必須是經過批准的,當然也可以採取書面通知的方式來拒絕其再分出保單的再保險,只有通過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許可的代理人和中介機構才能作為出售農業再保險保單唯一合法機構。
提供再保險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除此之外,保險人只要在經營計劃中進行說明,他們對未分保部分也可向商業性保險公司分保。農業保險公司在向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分保時,必須同時提交農業保險經營計劃,對其將要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區域範圍及主要保險產品品種和服務進行詳細說明,在該經營計劃得到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批准之後就必須在按照其經營計劃中提出的地區向合格的生產者提供其經營計劃中的農業保險產品及服務,同時美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還可以要求農業保險公司根據規定程式出售聯邦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標準再保險協議》還在核賠程式、承保收益比例、再保險賬戶、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和損失評定費用等方面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內容相當完備。
日本在1947年出台了《農業災害補償法》,作為調整農業保險的法律制度,規定了“一層的直接承保、兩層的再保險”的三重風險保障機制,在《農業災害補償法》中規定: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採取“三級”制,即以市町村的農業共濟組合為本位,直接承辦各種農業保險業務;以都道府縣共濟組合聯合會為中心,承擔農業共濟組合的分保業務;以全國農業保險協會承擔各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再保險業務。這樣,就構成了一個“一層的直接承保、兩層的再保險”的三重風險保障機制,將各地的農業生產風險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分散,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日本政府是以建立再保險基金的方式提供再保險的,一般情況下,在法律規定的三重風險保障機制之下,基層的市、配、村農業共濟組合負擔保險責任的10%-20%,都、道、府、縣的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承擔保險責任的20%-30%,中央政府承擔保險責任的50%-70%,如果遇到特大災害,政府承擔80%-100%的保險賠款。10日本農業再保險制度中的作為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保證了日本農業生產發展的穩定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加拿大的《農作物保險法》對農業再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農業再保險主要是通過農業再保險基金制度來保障農業再保險的有效實施的。該法要求聯邦政府為舉辦農作物保險的省簽約提供再保險;聯邦農業部設立“農作物再保險基金”,該基金由簽約省的農作物保險公司所交的再保險費組成。加拿大農作物再保險基金分為單一再保險基金和雙重再保險基金兩種。兩者的唯一區別隻是在前者僅僅在省一級設立農作物再保險基金,而後者除了在省一級設立農作物再保險基金之外,還在聯邦政府設立農作物再保險基金。
在單一農業再保險基金制度之下,在遇到較大的農業災害,造成較大的損失而農業保險公司無力支付全部賠款的情況下,由省一級再保險基金支付不足的賠款。如果發生巨災風險,需要向購買巨災農業保險的農戶支付賠償款時,在農業保險公司和省再保險基金進行全面賠付的情況之下還不足以滿足賠償需求時,則由省級財政部門發放無息貸款解決,並用將來的保險費收入歸還。
在雙重再保險基金制度下,省級農業再保險基金和聯邦農業再保險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負擔農業保險賠款的,一般是在農業保險公司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之下,先由省級再保險基金支付剩餘賠款的四分之一,不足部分再由省級農業再保險基金和聯邦農業再保險基金按照1:3的比例支付。如果在遇到巨災年份,省級農業再保險基金和聯邦農業再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規定理賠金額時,剩餘的由各自對應的財政部門發放無息貸款解決,即省級農業再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發放無息貸款解決,聯邦農業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聯邦財政部門發放無息貸款解決,並都用將來的保險費收入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