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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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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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險又稱“比例分保”,是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安排的分保方式,是指分出人與分入人相互訂立合同,按照保險金額比例分擔原保險責任的一種分保方法。
在這種方法中,分出人的自留額和分保額表現為保額的一定比例。比例再保險的最大特點就是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照比例分享保費,分擔責任,並按照同一比例分擔賠款,同時再保險人按照比例支付手續費。
基本的比例再保險形式有兩種,分別稱為成數再保險 (Quota Share Reinsurance)和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
1、成數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按約定的比例,將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向再保險人分保的方式。按照這種再保險方式,不論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額多少,只要是在合同規定的限額內,都按照雙方約定的固定比率進行保費分配和賠款分攤。
例如,某成數再保險合同規定,每一風險單位的最高限額為200萬元,自留30%,分出部分為70%。如果風險單位A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則保險費和今後的賠款按30%和70%的比例分攤;如果風險單位B的保險金額為250萬元時,由於250萬元超過了最高限額,所以自留部分30%為保險金額60萬元,成數再保險人的70%為140萬元,超過合同限額的50萬元應列入其他合同或安排臨時分保,否則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擔。
2、溢額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規定一個最大保險金額(稱為1線)作為自留額。當任何一個風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小於這一金額時,原保險人自留全部責任;當保險金額超過這一金額時,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照自留額和分出保額對總保額的比例來分攤賠款。一般再保險合約中還規定了以自留額的一定線數(如10線)作為再保險人的賠償限額。
例如,某溢額再保險合同,每一風險單位自留額為30萬元,溢額分保的限額計為10根線,即300萬元。當風險單位A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時,原保險人自留全部責任。當風險單位B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時,自留與溢額分保的責任比為3:7,即保費和賠付責任的分攤比例為3:7。當風險單位C的保險金額為400萬元時,則自留30萬元,溢額分保300萬元,超過總承保能力的70萬元列入其他合同。
在實務中,還可能會遇到所謂的成數溢額混合再保險形式(Combined Qs/Surplus Treaty)。即將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組合在一個合同里。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個成數合同,規定合同的最高責任額,保額超過此限額時,再按另定的溢額合同辦理:分出公司先安排一個溢額合同,但其自留額按另定的成數合同處理。
非比例再保險是與比例再保險相對而言的。它是以賠款金額作為計算自留額和分保限額基礎的。也就是先規定一個由分出人自己負擔的賠款額度,對超過這一額度的賠款才由分保接受人承擔賠償責任,二者無比例關係。因此,超額賠款的分保方式幾乎成了非比例再保險的代名詞。
比例再保險 | 非比例再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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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合同或臨分,分保條件可以續轉 | 一般只承保12個月,續轉時,條件重新商談 |
以保險金額計算分保保障 | 以賠款金額計算保障 |
保費是原始保單保費的一定比例 | 保費根據賠款的歷史記錄擬定 |
賠款按照自留和分保比例分擔,一般賠款無須提前告知 | 賠款按照超賠條件攤付,需攤付的賠款應提前通知 |
除了現金賠款,保費和賠款是按照季度或規定的期間作賬並支付的 | 保費在合同起期時支付,年終可調整 |
責任期較長,特別是合同業務 | 一般在年度終了可以清楚計算分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