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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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單位(Unit Of Exp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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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單位是指可能遭受損失的人、場所或事物,是風險研究者進行風險管理、控制、預測和分析的獨立單元。這種獨立單元可以是一個區域、一幢建築、一個企業或學校,也可以具體到一個特定的地段、樓層、一輛車、企業的一個車間等。我國《保險法》(第100條)明確了在保險中所使用的風險單位稱作危險單位,即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是保險企業確定其能夠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計算基礎。
一個風險單位的特點是其面臨的風險性質、類別、程度及發生概率基本相同。類似的風險單位構成保險集合,保險集合中的每個風險單位代表了保險公司的一種或有債務。因此,一個保險集合中,風險單位的數量可能並不等於保險集合中的被保險人的數量。如一張車險保單承保的汽車可能不止一輛。[1]
一般地說,風險單位有四項構成條件:一是面臨損失的價值;二是引發損失的風險事故;三是財物損失的影響程度;四是遭受損失的法律權益主體。[2]
劃分風險單位的目的在於:①一個獨立的風險單位的風險概率相對穩定,可以據此推測和判斷同類標的發生損失事件的概率;②一個獨立的風險單位面臨的可能最大損失相對固定,有利於計算風險成本,方便企業或個人進行涉及風險費用的財務安排;③一個獨立的風險單位所面臨的出險項目相對固定和集中,便於對具體風險項目進行管理、控制、預測和分析。
但是在業務實踐中,由於保險標的千差萬別,國內保險界對危險單位劃分的原則和具體方法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中國保監會2006年5月頒佈了第一批《財產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包括《第1號: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第2號:水力發電企業》、《第3號:火力發電企業》、《第4號:航天風險》、《第5號:公路及橋梁》。是中國保監會為規範國內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引導財產保險公司提高業務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1]
不同的保險險種有不同的風險單位,在實務上風險單位的劃分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3]
(1)按地段劃分。由於標的之間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鄰,具有不可分割性,當風險事故發生時,受損失的機會是相同的,故將一個地段作為一個風險單位。如在財產保險中,緊挨化工廠的宿舍區就視為同一個風險單位,宿舍區將使用同化工廠一樣的火險費率。
(2)按投保單位劃分。為簡化手續,有時一個投保單位就是一個風險單位。對於那些不需要勘察、製圖和分別險位的投保單位,只要將其全部財產按賬麵價值足額投保,該投保單位即作為一個風險單位,按其使用性質和建築等級來確定費率。
(3)按標的劃分。一個標的就是一個風險單位。對於一些與其他標的無毗連關係,風險集中於一體的保險標的,可以視其為一個風險單位。如一顆衛星、一架飛機等。這種風險單位的風險集中,一旦發生風險事故,將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