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數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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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數再保險合同(Quota Share Reinsurance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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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數再保險合同是指原保險人將每個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與再保險人約定的比率分出給再保險人進行再保險的協議。
成數再保險合同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的再保險方式,因而屬於比例再保險合同:凡是屬於再保險合同範圍內的每一筆保險業務,原保險人沒有固定自留額,而是按照雙方約定的成數安排所承保業務的自留額,將剩餘的成數自動安排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必須全部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業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成數再保險合同中,保險費的分配與保險責任的承擔均按照雙方各自所占的成數份額辦理,通常規定原保險人較高的自留額,原保險人的自留額與再保險人的分保額之間的比例大約在40%-50%之間。這是由於再保險人希望通過加重原保險人的責任,達到加強與原保險人共命運條款的關係。再保險人可以是數人,一般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而且每個再保險人所接受的再保險份額也可以不相同,但對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最高責任均有限制,即再保險合同規定了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對每個危險單位承擔的最高限額。由於成數再保險合同對每個危險單位,均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責任,因此,一旦遇到巨額風險責任,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可能承擔巨額損失賠償責任。為了限制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維持正常的再保險交易秩序,保障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穩定經營,成數再保險合同均對每一危險單位規定最高責任限額,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合同規定的最高責任限額內,按照規定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例如,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的火災險成數再保險合同規定,每個危險單位的最高限額為500萬美元,原保險人的自留額為30%,再保險人的分人額為70%。假設原保險人承保了一筆保險金額為400萬美元的火災險業務,那麼,根據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原保險自留額為120萬美元,再保險人的分保額為280萬美元。又假設原保險人承保的一筆保險金額為600萬美元的火災險業務,由於再保險合同規定的每個危險單位的最高限額為500萬美元,那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在500萬美元的限額內安排再保險業務,原保險人的自留額為150萬美元,再保險人分保額為350萬美元。超過500萬美元部分——100萬美元應由原保險人通過其他再保險形式安排再保險,否則,就由原保險人獨自承擔責任。可見,成數再保險還必須藉助其他的再保險方式來分散風險。
成數再保險合同的優勢在於手續簡便,賬務計算簡單,節約經營成本。由於成數再保險合同對於每一危險單位的再保險責任,均按照保險金額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根據合同規定的比例承擔,因此,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利益一致,不論原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是否發生危險,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一致,因而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般很少發生爭議。成數再保險的這個特點,充分體現了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命運的原則。由於成數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保險費的計算以及賠款的分配,均按照規定的同一比例進行,從而減少了再保險實務和再保險賬單編製方面的手續,提高了再保險工作的效率,節約人力、時間和管理成本。由於成數再保險不淪保險金額的大小、業務質量的好壞,均按一定的比例分出,再保險人可以分人較多的再保險業務;同時,由於原保險人自留額的比例較高,承擔較重的責任,因而原保險人對其所承保業務的選擇較為嚴格,業務質量較好,賠付率較低,因此,成數再保險業務更能準確地反映出承保業務的一般性質。正是由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雙方均認識到成數再保險的這個特點,再保險人通常願意向原保險人支付更為優惠的再保險佣金。此外,由於再保險人的分保額不會太高,這有利於穩定再保險人的經營業績,更好地促進了再保險業務的發展。
成數再保險合同的弊端在於業務缺乏彈性,不能均衡風險責任。對質量好的小額業務,本來沒有必要安排再保險,但按照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原保險人有義務將業務分出,因而要支付較多的保險費,而對某些質量較差的業務,原保險人也不能減少自留額,因而可能承擔較大的風險;同時,由於最高保險金額的限制,一旦原保險人承保巨額風險,再保險人只能接受再保險合同規定的分保額,其餘的風險將由原保險人自行承擔,除非另行安排臨時再保險或者超額再保險,否則,巨額風險責任就不能分散。因而成數再保險通常不能滿足原保險人獲得準確再保險保障的需要,此外,由於成數再保險合同是按照保險金額的一定比率劃分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所有業務的每一筆保險金額均按照再保險的比率變動,不區分業務的危險程度高低以及發生損失的大小,並對此作出適當的安排,因此,不能使風險責任均衡化。雖然合同規定了最高責任限額,但這僅僅是為了防止責任累積而設置的,並非為了均衡風險責任。
儘管存在種種缺陷和不足,但是成數再保險合同的好處是主要的,這也是成數再保險合同被廣泛運用的原因所在。成數再保險合同的以上特點,決定了其適用的主體範圍。資金雄厚、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通常不採用成數再保險合同的方式;而這種再保險方式常為新設立的保險公司採用,或者保險公司新開辦的險種,也採用成數再保險合同。一般說來,以下情形採用成數再保險合同:
第一,由於缺乏經驗,新設立的保險公司通常採用成數再保險合同,在風險分析、承保審定以及賠款處理等方面得到再保險再保險法人的指導和幫助,儘可能避免業務中的差錯,提高經營水平、擴大經營能力。
第二,新開辦的險種由於缺乏相關的統計資料和實際經驗,而且業務收入不穩定,危險性較高,原保險人通常採用成數再保險處理大額業務,以減少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汽車、航空等保險,由於發生事故的概率非常高,賠款頻繁,成數再保險具有手續簡便、雙方利益相同的特點,因而也被大量採用。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中,航空險大多採用成數再保險方式予以處理,例如,倫敦再保險市場在處理航空險的再保險時,成數再保險方式是其首選的對象。
第三,對於保險金額和業務質量較為平均的業務,例如,在糧食運輸保險業務中,運輸工具的噸位、每船的保險金額基本相同,採用成數再保險方式限額不會過高,業務較為穩定,不僅獲得較高的再保險手續費,而且還免除了責任累積的隱患。
第四,在各種轉分保業務中,由於手續繁雜,不適宜採取其他的再保險方式,合同當事人通常採取成數再保險方式以簡化手續,便利交易。由於條件優惠,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通常採取成數再保險方式獲得回頭業務,從而增加分出公司的業務量和保險費收入。
解釋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