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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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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目錄

臨時再保險的概念

  臨時再保險稱任意再保險就地再保險臨分業務,是指再保險的一種方式。它是指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之間,平時並無再保險合同存在,保險公司對於特定的保險業務,(如巨額風險、或超出一定限額的個別保險業務)在有分保的需要時,才臨時與再保公司洽商,有關的一切條件也須臨時決定。簽約後在短期內(一般為一個月或四十天)就需給付保費。這類業務一般不扣準備金,也不計算純益手續費

  這種再保險業務,通常用於保險公司的承保金額超過其自留額及合約再保險金額的總和時,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額,通常為其超過部分的全數。臨分業務所付保費的數額一般要較合同分保高,這是因為雙方沒有預先訂立合約的原因。 臨時分保的保險條件、承擔的責任及費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筆詳細地通知再保公司。再保公司對保險條件可以提出異議,並對最終的臨時分業務可以表示接受與否或接受的數額(或一定的百分比)。

  這種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對業務的質量可以進行選擇,分保條件也要臨時磋商。因此,在安排這種業務時,事先要有充裕時間,以免保險責任已經開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發生損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經濟損失。

  臨時分保是對固定分保的一種補充,往往由於業務數量較少,對保險的時效和限額事先難於掌握,單獨安排合同也不經濟,才不得不採用臨時分保形式。

臨時再保險的特點

  第一,自由選擇度大。臨時再保險關係中的雙方對每筆再保險業務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分出公司對於業務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分出金額多少,選擇的險別和費率條件都可以根據自身所承受的危險責任累積程度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同樣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調整再保險的條件,也完全可以視業務的性質,本身可承擔的能力以及已接受業務的責任累積,自主決定靈活洽商,無任何強制約束。

  第二,適應性較強。臨時再保險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協議,業務條件清楚,適應性強。它不僅對於高風險的業務,諸如石油勘探責任險航空險、地震、洪水以及戰爭險都是適用的,而且為超過合同限額以及合同除外的業務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另外對於新開辦的,數量少、業務不穩定或規律性較難掌握的業務也創造了責任分擔的條件。採用臨時再保險形式分保時,既可按比例責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具體有成數臨時再保險、溢額臨時再保險和超額賠款臨時再保險,可見其適應性較強。

  第三,逐筆審查,手續繁瑣。儘管臨時再保險可以通過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方式協議再保險條件以及相互承擔的責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覆後,方纔可以確定自身最終擔負的危險責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險人也需仔細審核後,才能決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額的分保業務。至於合同條件的更改,也需徵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險人正式復證後,合同才成立。有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往往要聯繫數家再保險分入公司,將業務安排妥當後,才能承保原保險業務,這往往會使其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至今臨時再保險形式仍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得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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