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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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契約(Contract of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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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契約(或稱借貸)系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收益之有名契約。借貸必為無償,若雙方約定使用該物之代價,則非借貸,而系租賃契約。借貸又可分為使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二種。
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重要條款、償付本息的計劃,如無此計劃,也須做出說明
融資租賃和借貸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複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係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係屬於債權關係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製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複雜得多。
借貸契約說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實質上是貨幣借貸契約,該學說代表性人物有法國學者Calon、德國學者 Borggrafe 、日本學者西川直雄等。該學說認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並非是使用租賃物件的對價,而是償還出租人購置租賃物件的成本及利息,出租人所承受的不是買賣風險,而是承租人的信用風險,融資租賃是以租賃物件為中介的信貸行為,其與信貸的區別僅在於有無租賃物件這一中介,本質上是以租賃物件為抵押品的一種融資行為。借貸契約說只著重融資租賃的經濟功能,而忽略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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