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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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尋租是指信息擁有者憑藉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人為限制信息自由流動以謀取和維護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的行為。
信息尋租的產生背景[1]
在純粹計劃經濟與純粹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尋租的可能性都幾乎為零,因為在純粹計劃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權都在政府一方,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如何配置都由政府控制,因此,政府與企業都不會去尋租。同樣,在純粹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由市場決定,政府難以插手市場,難以用不恰當的方式來幫助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因此,這時的政府與企業也沒有必要去尋租。但在社會轉型期,尋租現象則容易產生。賀衛認為,租金的來源有三種情況:一是政府的“無意創租”,即政府為彌補市場的不足採取不當的方式方法來干預經濟生活,從而無意產生的租金;二是政府的“被動創租”,即政府受利益集團的左右,通過並實施一些能給特殊利益集團帶來租金的法案,從而為這些利益集團服務;三是政府的“主動創租”,即政府官員利用行政干預的辦法人為地製造租金,從而使相關企業與個人就範,這實質上是一種權錢交易。可見,不管政府是無意、被動還是主動地創設租金,都說明瞭政府不適當地干預市場,即政府與市場之間存在著不協調與不恰當的關係。
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這種不協調與不恰當的關係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我國的經濟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過程中,政府一時還無法完全將所有資源配置的任務下放給市場。其次,政府在干預市場經濟時所採用的方式方法不當而造成協調失靈,主要原因是對市場經濟研究不足或缺乏足夠的經驗。再次,尚處於改革之中的政府在還權於市場和培育市場的過程中,因缺乏法律與各監督主體的監督,常常會與作為經濟利益追求者的企業發生非工作範圍的聯繫。最後,政府不願退出市場,不願放棄計劃經濟體制中的權力壟斷性,而仍然想方設法控制優勢資源與民爭利,從而妨礙市場競爭。正是這些原因導致政府無意與有意地創設了大量的租金,可以說,這就是大量尋租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
最為常見的尋租方式有以下兩種:一是個人或某利益集團為了其自身的利益,通過向法規制定者或政策制定者提供非法的、秘密的個人報酬的方式來影響法規和政府政策的制定;二是個人或某利益集團通過向政府工作人員提供非法的、秘密的個人報酬的方式,故意扭曲現行法規和政策的執行來謀取利益。這兩種尋租方式都是建立在傳統的以權力行使為特征的管理制度基礎之上的,但是,這種基礎正在逐步瓦解。一方面,隨著專家學者們對這類尋租現象的深入研究,國家開始了這方面的立法,加強了對這種錢權交易腐敗行為的打擊。因此,依靠權力尋租的成本和風險會越來越大;另一方面,隨著依法行政原則的推進和政府行政權力的逐步規範,政府的管理範圍、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在管理範圍上,政府不再直接從事大量具體而又微觀的管理活動,而主要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在管理模式上,由“大政府、小社會”轉變為“小政府、大社會”;在管理方法上,從傳統的以行政方法為主轉變為以間接的法律方法為主。儘管如此,尋租現象總體上並未減少,反而出現了一些新的尋租方式,特別是近幾年大量產生的信息尋租已成為一些利益相關者新的以權謀私形式。
- 1.政府權力部門化與部門權力利益化
在我國傳統的條塊分割的政務體制下,政府獨占的大量信息往往成為政府部門尋租的主要資源與來源,而信息的共用會導致租金的流失或減少,消減原來部門的利益。權力的部門分割和部門的尋租利益,勢必阻礙信息共用。因為共用導致成本降低,為民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意味著部門原有尋租機會降低;而且,權力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其他部門(payer shift),意味著租金也隨之轉移到別的部門,必然導致本部門租金的弱化甚至瓦解。
即使信息共用帶來總體利益最大化,但共用部門之間要麼沒有進行利益補償,要麼利益補償成本太高,因為信息資源比實物資源更難估價。更何況長期以來審批工作的複雜性、不透明性,使得政府工作流程很難真正優化,更無法藉助互聯網達成資源共用。
- 2.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由於相關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或者不同法律之間標準不一、劃分不一,信息資源的擁有者巧妙的利用相關法律的缺陷或法律政策的模糊,甚至把信息尋租掩蓋在“知識產權”的外衣下,千方百計地將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或對自己有利的信息方百訓一地進行壟斷,租給信息尋租者!zi另外,目前仍沒有明確的信息公開法律和制度對信息尋租行為做明確的約束性規定,所以人們對其司空見慣或不深究責任。
- 3.基礎設施不完善
目前,fnternet上信息資源存在以下的不足:(1)網路建設滯後,信息傳遞速度不盡人意,例如,許多網站(如校園網)與互聯網不能兼容,這給一定範圍的信息尋租者提供了掩人耳目的渠道。(2)許多公共站點需要付費才能訪問,而我國公眾收入不均衡造成公眾對許多信息的獲取無法實現。(3)中文信息量不足,英文內容居多,閱讀不便。(4)沒有專門的權威機構對網上信息進行審核,因此有可能誤導信息獲取者。
- 4.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信息尋租的重要制約因素,有效地監督能夠防範和減少信息尋租的發生。總體而言,當前對信息尋租活動的監督尚不夠有力。如果各種監督機制運用得當,或許可以減少甚至避免尋租行為。但是由於目前監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執行不力,現有的監督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因此,仍有為數不少的人員在實施不同程度的尋租行為。
- 5.信息不對稱
在雙方占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其中一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可能憑藉自己的信息優勢故意或利用對方對信息的無知而隱藏相關信息,選擇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獲取額外利益,對另一方造成損害}ion。如果每一個人所掌握的信息都一樣,不僅尋租現象會大量減少,而且尋租問題的嚴重性也會降低。而事實上,由於不同的地位、知識結構、社會閱歷、經驗以及獲取信息的環境和途徑不同,掌握的信息可能完全不同。這也許是信息尋租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
當今社會,信息已滲透到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軍事等各個領域,成為現代社會相當重要的一種資源,它與水和空氣被認為是構成現代文明的三大基礎資源。從資源的屬性來說,信息是一種非實物資源,它與實物資源相比較,顯然具有經濟價值性,但信息資源還具有時效性、可控性、傳播性、隱敝性、非實物性、低成本複製性、價值難以估量性等諸多特點。而一些部門或個人正是利用這些特點對自己所控制的信息進行壟斷、隱瞞、限制自由流動以及利用、扭曲、捍造信息等方法造成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從而進行信息尋租,以維護自身利益甚至謀取私人利益。從目前發生的各種信息尋租來看,主要信息尋租方式有以下幾種:
- 1.對信息流量進行限制
主要是指本應該通過特定的合法渠道及時向公民公佈信息,或公民有權通過申請等途徑獲得相關信息,但信息擁有者卻通過壟斷、隱瞞或封鎖信息使之成為稀缺資源,從而為其維護既得利益創造條件。這些信息主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國家與地方政策、部門規章、辦事規則及辦事流程等公眾信息。例如,在房地產交易中,國土管理部門通過控制土地出讓信息,來為自己獲得租金創造條件。
- 2.提供虛假信息
主要是指一些工作人員在採購、拍賣等方而捍造信息,向非相關利益者提供虛假信息,導致他們誤判形勢,作出錯誤決策。而知道真相的個人或利益集團則可以輕易擊敗他們,從中獲利。例如,政府採購中最典型的情況是,某個公司向決策委員會的某一個或幾個成員行賄,使決策委員會提供虛假或不相關的項目採購的意圖,有意地向某集團傾斜,從而使“朋友”得到合同。
- 3.利用篡改信息尋租
主要是指人為篡改信息來設置租金,使信息只對部分集體有利的尋租方式。例如,在國際貿易中,企業能夠通過院外活動影響法律或稅收政策(例如關稅)等,以增加競爭者的成本,或者獲得政府的額外補貼。
- 4.利用真實信息尋租
主要是指一些部門本應該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但卻與媒體合作,收取所謂信息費,從中獲取租金。如,發生在Zoo9年的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上大學的事件中,掌管考試或招生信息的教育主管機構,本應向社會公開考生的正式信息,但卻作為謀取部門利益的手段。
- 5.透露保密信息尋租
主要是指一些工作人員透露一些保密信息進行尋租。包括公務員考試在內,如職稱考試等,都存在“政考不分”的情況,很容易形成權力尋租現象。如:一些考試指定教材,而這些教材編撰者往往與考試組織方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最近的廣西公務員考試的泄題事件就是很好的證明。
信息尋租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不同類型的信息資源都有尋租的可能。
- 1.政務信息資源的尋租
目前我國的政府部門掌握著全社會信息資源的8000(其中包括3000多個資料庫)。政府具有其他社會組織永遠無法企及的信息優勢。從政府擁有的信息量上看,政府是整個社會信息中最大的形成者、收集者、管理者和占有者。從政府信息所具有的信息效用來看,政府信息內容對整個國家、社會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具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力、約束力。從蘊藏的信息價值來看,政府信息內容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重要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政府作為代表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理應將這些信息轉化為全體公眾的信息優勢,向民眾公開,與民眾共用,這是一種應然的推論。而事實上,政府信息優勢在現實中卻體現出“政府信息部門化,部門信息利益化”的普遍現象。各種政府信息分屬於不同的機構和部門,各部門各自占有信息,互不連通、互不交流,更不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導致這種信息優勢異化,信息尋租應運而起。
隨著信息社會的來臨與信息經濟價值的突顯,政府部門借手中壟斷的信息尋租的現象已經非常普遍。各部門把自己掌握的信息資源當作尋求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籌碼,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形成了信息壟斷。實踐中,有的政府機關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則通過各種間接方式謀取不當利益。例如,房地產交易中,土地出讓方式缺乏公開透明度,國土管理部門可以獲得租金,導致房地產開發中的營私舞弊和黑幕交易;工程發包中擁有決定權的部門進行暗箱操作行為形成的租金;政府採購中主管採購的官員利用採購權從供貨商處獲得的租金。政府部門在政治壓力或者有關利益集團和個人的游說下將有關信息優先提供給設租者,從而獲得經濟利益。政府權力介入導致的經濟租金的大量存在,必然引導大規模的尋租行為。
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所指出的那樣:“有些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把工作領域看作自己的‘領地’,把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和權力基礎。依靠職權,千方百計地壟斷信息,甚至利用信息壟斷尋租”。
- 2.公益性信息資源的尋租
公益性信息資源主要是指教育、科學、文化、旅游、娛樂、公共交通、醫葯、衛生等方而的信息。公益信息的準公共產品的性質以及公益信息分佈的不對稱,使得公益信息服務領域中的租金無處不在,這必然會誘使各利益主體參與到對各種公益信息尋租的追逐活動中來,因此公益性信息尋租行為是大量存在的。
如教育尋租,利益主體通過游說、賄賂、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各類疏通活動獲得自己所需的教育信息,而這些信息原本應該在社會進行公開公平分配,尋租者由此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教育租金,從而獲得超額利潤,給租者獲得自己所需教育資源,尋租者獲得經濟利益,二者各取所需完成交易。教育領域的亂收費行為、擇校行為、買賣文憑行為等都是教育尋租的主要表現形式。
科技信息尋租行為也廣泛存在。如有的科研項目由國家進行全力資助,但科研成果卻被某些單位或個人所壟斷。這些單位或個人利用這些寶貴的信息資源大肆進行尋租活動賺取超額利潤。這種尋租活動甚至被披上知識產權保護的合法外衣。而有的科技信息卻被開發商漫天要價。如微軟公司以Windows壟斷電腦操作系統,為所欲為地制定壟斷高價,並收取高昂的專利費、版權費和商標使用費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正因為如此,在整個IT業的廠商為6%的產業平均利潤爭得頭破血流之際,微軟公司卻可維持92%的毛利率和44.3%的純利率。公益性信息資源的尋租使信息共用與信息壟斷的矛盾日益突出。信息共用是信息的本質屬性之一,但信息寡頭的獨占卻使這一屬性被對經濟利益的追逐所吞沒。
- 3.商業信息資源的尋租
商業性信息資源是指商業機構或其他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收集和生產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各種信息資源。商業性信息資源並不屬於必須向公眾免費提供的信息,但是在商業信息交易中,同樣存在著不公平交易行為,存在以謀取非生產性利潤為目的的尋租現象。如在證券信息交易中,有人通過獲取有關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想方設法設置尋租空間,抓住一切可以設租的機會獲取經濟利益。信息尋租破壞了市場公平博弈環境,會對信息獲取處於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造成新的不公,他們無疑將成為尋租行為的最終受害者。
信息尋租的危害[2]
在當今信息社會裡,信息是最大的資源,信息的高速流動和傳播是最大特征。農業社會的土地和工業社會的機器是不可共用的、排他的和專有的,而信息社會的信息是可以共用和低成本反覆使用,它可以使財富超常地增加。正因為如此,發達國家都把政府信息資源定義為最核心的國家資源和戰略性資源。可見,對信息的壟斷、隱瞞、控制及對信息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扭曲信息必將違背國家提出的“用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實現跨越式發展”的目標,最終導致與發達國家在經濟上的更大差距。信息尋租主要危害歸結如下4個方面:
- 1.破壞社會公平與正義
社會公平和正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個歷史範疇,從根本上是指社會對利益的分配原則。按照關國社會學家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觀,利益包括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一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等“人們奮鬥一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任何社會一旦在利益的分配上顯失公平,社會正義就無從體現,社會的和諧秩序就會被打破。信息尋租正是打破了這種利益的合理分配。信息尋租使少數信息擁有者從信息資源中獲得高額壟斷利潤,從而損害了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違背了公平與正義原則。
- 2.浪費社會資源
尋租活動是一種非生產性營利活動。尋租作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額外收入的行為,並不會增加社會財富,相反卻導致資源的低效配置甚至資源的嚴重浪費,使公共資源被私人納入囊中。這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信息尋租者進行游說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以及為疏通層層關係而支出的禮品與金錢,信息尋租的可能性迫使人們花費額外的時間、精力、資源去從事這一類活動。對整個社會而言,這類活動沒有增加任何社會產出,反而消耗了大量的社會資源,不利於社會進步;二是信息設租者為使信息尋租者支付的賄金達到自己滿意的水平以及為掩人耳目而付出的時間、精力與資源;三是為對付尋租者的游說與賄賂而進行反游說、反賄賂所耗費的時間、精力與資源;四是信息壟斷、專權以及尋租活動會使信息資源不能在社會高效地合理流動,使信息的價值不能得到充分發揮。尋租活動使原本應該由社會公眾所分享的信息資源被尋租者所壟斷,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導致經濟增長緩慢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 3.剝奪了公眾信息獲取權和知情權
信息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應該為社會公眾所自由獲取,信息獲取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信息尋租阻礙了公眾自由獲取信息的渠道。信息尋租使信息由公共資源轉化為少數人賺取利潤的工具,導致信息資源在社會的分配不公以及信息不對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貧困者之間的數宇鴻溝也越來越大。
除此之外,信息尋租還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使公民難以參與到政府的公共決策中來,而政府所作的公共決策也因而難以得到充分的、廣泛的討論,從而降低了公共決策的質量,既影響了民主的建設,又損害了群眾的利益。
- 4.阻礙國家信息化建設進程
尋租活動孽生了社會上的既得利益集團,這些靠尋租起家的利益集團正是國家信息化建設發展的巨大障礙。隨著國家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我國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必然要求打破信息壁泉和信息壟斷,進一步實現信息資源共用,這是我國信息化的主要目標,但是,這卻極大地抑制了信息尋租行為,因此那些利益集團堅決反對信息社會的徹底改革和進步,而願意保持當前信息不透明、不公開和不對稱的混亂無序狀態,以便自己渾水摸魚,放手尋租。
抵制信息尋租行為的對策[3]
- 1.加強社會道德教育
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尤其在政府官員中加強黨性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養敬業精神、工作責任感和事業心、榮譽感等,從道義上提倡官員廉政,自潔自律;利用宣傳輿論工具對尋租活動予以揭露,形成一種反信息尋租的意識形態和道德環境。使人們的偏好體系發生升華,更加追求高層次的(精神)需要,自覺放棄甚至抵制信息尋租行為。
- 2.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制度是一種承認公民對政府擁有的信息由公開請求權,政府對這種信息公開的請求有回答義務的制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保證信息的公平、公正·公開,努力提高社會信息的透明度,使可能存在的租金機會的信息充分展現在公眾而前,從而遏制尋租行為!13}。實行信息公開制度的具體方法有:
(1)在政府網站上設立公共信息查詢點,公眾可依法獲取一些政府作為代表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公共信息。目前,我國政府部門掌握著全社會80%的信息資源(其中包括3000多個資料庫)。政府具有其他社會組織無法企及的信息優勢。從蘊含的信息價值來看,政府信息內容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極其重要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政府作為代表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理應將這些信息轉化為全體公眾的信息,向民眾公開,與民眾共用。
(2)充分利用Internet網,實現信息公開。完善信息基礎設施,通過fnternet網發佈政府信息,減少公民的信息申請和相應的成本負擔,降低公民獲取信息的成本,使全體公民平等地行使知情權。
(3)建立信息寄存制度。數字信息寄存(digital 1egal deposit)是傳統呈繳本制度的發展。信息寄存的目的是創建透明的信息環境,通過一致的、大規模的設計,建立高質量的分類信息資源,以達到信息資源共用,充分合理地利用。
(4)建立防比信息壟斷的機制,鼓勵開發信息資源。信息壟斷表現多種方式,如行業壟斷、行政壟斷、超級企業壟斷。信息壟斷必然帶來信息產品價格壟斷,提高公眾獲取信息的成本。因此,應當建立有效的調節機制,制定相關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政策,以促進信息資源市場的高效運行。
- 3.完善相關的法律
法律是遏制尋租的有效方法之一。隨著社會不斷變化和進步,現行的法律法規或某些條文也會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改進。在立法上,應該規定信息尋租是一種違法行為。在司法上,應當讓信息在一個充分法治的環境中運行,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一種有利於剋服尋租活動的社會環境,加大對尋租者和設租者的懲罰力度,從而提高其尋租成本,減少尋租行為。
例如,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於Zoos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 4.健全監督機制
健全監督機制,除了要進一步健全法律監督機制外,還要健全輿論監督、制度監督、紀律監督等多種監督機制,使監督方式多樣化,形成監督網路體系。
(1)要加強輿論監督,除對政府機關幹部要進行輿論監督外,對一般的信息尋租行為也應進行輿論譴責,發揮輿論監督的強大優勢,強化新聞媒體、公眾的監督作用,逐步把反對信息尋租作為一種社會共識。
(2)要加強制度監督,即建立與完善反對信息尋租的有關制度,加強制度約束和權利制衡,以增加尋租人的尋租成本。
(3)要加強紀律監督,即黨委、人大等要加強對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監督,政府機關也要加強紀檢監察工作,對幹部和有關領導的一般性尋租問題也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放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