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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資源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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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資源共用(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目錄

什麼是信息資源共用

  信息資源共用是指圖書館在自願、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圖書館與圖書館之間和圖書館與其他機構之間的各種合作、協作、相互協調關係,利用各種技術、方法和途徑,開展共同提示、共同建設和共同利用信息資源,以最大限度地滿足用戶信息資源需求的全部活動

信息資源共用的內容[1]

  現在信息資源共用已經泛指到生活中的各個領域的文字、數字、文化資源類目的分享和共用。

  信息資源共用的目的是使每十組織和個人都能夠在一定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資源。信息資源共用的實質是通過協調信息資源在時效、區域、部門數量上的分佈,使佈局更加合理,使用戶的信息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信息資源發揮最大效用。早期的資源共用主要是文獻資源共用 最早的共用形式是圖書館館際合作,包括館際互借和藏書的分工協調。l9世紀中葉,德國的默爾首次提出了圖書館之間藏書建設分工協調的思想 根據這一思想,普魯士的l0個大學圖書館劃定了各自的藏書採購範圍,併在各館之間建立了館際互借關係.。1917年,美國圖書館學會制定出世界上第1個館際互借規則,其後,英、蘇等國圖書館也頒佈了相應的法令。到20世紀30年代,英國幾乎全部公共圖書館、主要的專業圖書館和許多大學圖書館都參加了館際互借。1938年,國際圖聯樹定了國際互借規則,國際性館際互借業務開展起隨著電子電腦和遠程通訊技術在信息交流中廣泛應用,聯機檢索系統在全球迅速發展。1990年,全球已有644十聯機檢索系統,4465個資料庫。聯機檢索系統的發展使信息資源共用突破空間距離的限制。

信息資源共用的管理問題[2]

  • 共用程度低。

  由於每個行業系統存在顯著的差異性,且我國也並未出台有關的規章制度來具體解釋資源共用水平的相關標準,導致信息資源共用問題並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有些企業的部門間也因為並不存在錄屬關係,沒有交集地方,使得部門之間在信息資源共用的問題上並未形成一種平穩、健康的合作體制,再加上部門之間並不存在有效地溝通,導致很多部門的資源建設有著明顯的重覆性。即便有些部門及行業系統已經創設了信息資源系統,形成了信息資源共用。但仍然因為各個業務以及各個部門間的信息系統建設都不統一,而造成共用障礙。這重點可以體現在,雙方的建設的進度不同,採取的建設技術及標準不一致。究其原因,在於其基本是按照自身的需求而建設的信息資源,要實現信息資源共用仍有很大空間。

  隨著我國信息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以及各個產業的快速發展,數字信息資源的整體建設可以說已獲得了一定成績。然而,行業產業、業務之間差異性的客觀存在,就無可避免的出現信息差異,即出現了“信息鴻溝”。當前,這一道鴻溝仍然並未獲得有效解決,且正在不斷的加大,已然變為阻礙人們視線信息資源共用的重大阻滯因素。整體來說,現如今,我國無論是什麼行業中的每個部門,其所展開的信息化建設都是封閉。所以,信息產品也就有著相對的技術差異與困難,很多部門都是根據自身的實際需求所實施的信息資源建設,因而需求之間也都必然存在差別。

信息資源共用和雲技術措施[2]

  當前我國的雲計算的整體發展仍然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的相關部門依然還在研究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標準。相對來說,正是因為在建設、數據安全、服務質量這三個層面匱乏一致性的標準,也就進一步制約了雲計算的整體發展與普及。這樣一來,勢必會影響了信息資源實現整合、共用以及雲計算服務。因此,無論是雲共用、亦或是雲計算,都一定要創設統一的介面及技術標準,再利用該介面實現共用資源。值得註意的是,無論是雲計算還是雲共用,其需要資金也必須要有明確的配置制度

  • 建立管理中心,明確共用規則。

  要達到資源信息雲共用,還可建設與之相契合的部門來展開雲資源信息共用的專項管理。換言之,建立的這一管理中心能夠具體的協調有關部門、產業於,利用部門之間的協調來完成信息資源的共用程度。當然,一旦成立了管理中心就必須要制定一個雲共用的規則。這個共用規則必須要涵蓋幾個層面:第一,雲資源效益人員怎樣保護利益,每個投資系統問的利益怎樣進行安排;第二,信息資源共用階段,出現許可權設定和出現衝突的協調規則,雲計算的付費規則。第三,雲計算管理中心的一個決定性權只便是設計雲共用的規範的技術標準,一齊制定一致的數據資源介面,消滅互聯網共用的阻礙四。

  首先,政府相關部門需要把能夠公開的信息資源實施共用, 自目前的信息資源的共用狀況而言,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所操控的信息資源已經超過百分之八十。例如,公安、氣象、交通信息。倘若,人們可以把這些信息資源共用,在一定程度上會讓這一種類的經濟主體得以自由。進而,對信息產品實施再設計、研製,以及業務銷售,創造出巨大的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所以,政府先行、公共信息資源優先共用就成為其最重要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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