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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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是指在政府各部門將擁有的信息資源最大程度的公開, 使其它部門、企業、個人可以公開、公平的利用各類信息資源。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內容[1]
從共用是否受限可分為完全共用和不完全共用。根據不同的政務信息資源類型採用傳統的公告欄、廣播、電視或現代的網路發佈等手段對政務信息分門別類的進行共用。對於顯性資源,則根據其密級、目的進行共用。對於隱性資源則看其影響度與複雜度進行適度共用。
- 顯性資源共用
顯性資源共用可藉助於具體的有形工具對其內容進行展示而得以共用。
(1)機構信息。應向社會公眾全面公開,實施完全共用,使公眾瞭解遇到什麼問題,該去找哪個部門,消除公眾對政府的畏懼心理,開拓嶄新的行政局面。
(2)參考資料。這一部分內容多,類型雜,要進行有選擇的共用,對牽涉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的參考資料則不能共用。
(3)政務活動。這是政務公開的一項舉措施,對其活動信息,要根據部門性質、活動性質來決定是否公開。
(4)具體事務信息。這是政府與公眾溝通的橋梁,要儘可能詳細,完全的公開,讓公眾辦事方便。
- 隱性資源共用
由於行政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從事工作的關鍵性,使其擁有的隱性信息資源對社會有著極大好處。要儘可能的實行完全共用,但隱性資源本身的隱蔽性使其難以採用有形的工具、技術手段進行共用,而只能採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文獻,將內部共用的成果編碼化、顯性化後轉化為顯性資源進行全社會共用。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依據[1]
- 經濟特性。
(1)公共物品特性。公共物品典型性特點就是在消費時存在非競爭性,即它可以提供給額外的一個人享受而不會降低它帶給其它人的享受。其共用性範圍越廣,其社會價值就越大。另一特性是非排它性,是指不能把人們排除在這種物品消費之外。
(2)邊際成本低。電子政務平臺,網路聯通,電腦技術,使其邊際成本可以忽略不計,使共用便利而實惠。
- 公眾獲取權。
對信息的獲取是人類的一項基本人權,電子政務為我們提供了更多可獲取的信息資源及技術支撐,獲取權擁有主體是某一地域、國度內的組織和公民,而不可能像網路一樣向全世界開放,其客體是除我國5國家保密法6規定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資源,其內容包括有權獲得法律不禁止公開的信息和有權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這些信息。
- 國外經驗。
國外許多國家在政府信息共用方面已作出相應舉措。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服務效度[2]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服務效度是指政府在提供信息服務的過程中,最大限度滿足社會公共的需求,實現預期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服務目標,提升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效能的程度。高效度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服務是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構建所追求的一個目標。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核心是共用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其數量的豐富程度將會直接影響到電子政務信息度,質量上的優化程度直接影響到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服務的深度,地理空間分佈上的均勻程度則會間接影響到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服務密度。因而,提高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服務廣度、深度、密度是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運行成功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當前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服務的服務效度偏低,其主要表現在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服務構建的內容、形式兩個方面。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用的服務方式有兩部分含義:一是政府用來傳播、發佈公共信息的各種途徑和手段,例如以公開欄、政府出版物、大眾傳媒等形式披露公共信息;二是政府公開公共信息的公開申請人的各種表現形式,例如公開相關信息是政府主動還是依當事人申請。
各級政府計劃統計部門和綜合信息機構拘泥於對電子政務信息主要的簡單羅列和描述性概說,面向公眾的服務局限於政府法規文件等靜態信息的公告等的淺層次信息,而調查研究、決策咨詢、對比分析和戰略研究等深層次信息服務明顯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