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政府各部门将拥有的信息资源最大程度的公开, 使其它部门、企业、个人可以公开、公平的利用各类信息资源。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1]
从共享是否受限可分为完全共享和不完全共享。根据不同的政务信息资源类型采用传统的公告栏、广播、电视或现代的网络发布等手段对政务信息分门别类的进行共享。对于显性资源,则根据其密级、目的进行共享。对于隐性资源则看其影响度与复杂度进行适度共享。
- 显性资源共享
显性资源共享可借助于具体的有形工具对其内容进行展示而得以共享。
(1)机构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实施完全共享,使公众了解遇到什么问题,该去找哪个部门,消除公众对政府的畏惧心理,开拓崭新的行政局面。
(2)参考资料。这一部分内容多,类型杂,要进行有选择的共享,对牵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的参考资料则不能共享。
(3)政务活动。这是政务公开的一项举措施,对其活动信息,要根据部门性质、活动性质来决定是否公开。
(4)具体事务信息。这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要尽可能详细,完全的公开,让公众办事方便。
- 隐性资源共享
由于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领导本身身份的特殊性,从事工作的关键性,使其拥有的隐性信息资源对社会有着极大好处。要尽可能的实行完全共享,但隐性资源本身的隐蔽性使其难以采用有形的工具、技术手段进行共享,而只能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文献,将内部共享的成果编码化、显性化后转化为显性资源进行全社会共享。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1]
- 经济特性。
(1)公共物品特性。公共物品典型性特点就是在消费时存在非竞争性,即它可以提供给额外的一个人享受而不会降低它带给其它人的享受。其共享性范围越广,其社会价值就越大。另一特性是非排它性,是指不能把人们排除在这种物品消费之外。
(2)边际成本低。电子政务平台,网络联通,计算机技术,使其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使共享便利而实惠。
- 公众获取权。
对信息的获取是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电子政务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可获取的信息资源及技术支撑,获取权拥有主体是某一地域、国度内的组织和公民,而不可能像网络一样向全世界开放,其客体是除我国5国家保密法6规定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资源,其内容包括有权获得法律不禁止公开的信息和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这些信息。
- 国外经验。
国外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共享方面已作出相应举措。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效度[2]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效度是指政府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实现预期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目标,提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效能的程度。高效度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服务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构建所追求的一个目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核心是共享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其数量的丰富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子政务信息度,质量上的优化程度直接影响到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的深度,地理空间分布上的均匀程度则会间接影响到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密度。因而,提高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广度、深度、密度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行成功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当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的服务效度偏低,其主要表现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构建的内容、形式两个方面。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方式有两部分含义:一是政府用来传播、发布公共信息的各种途径和手段,例如以公开栏、政府出版物、大众传媒等形式披露公共信息;二是政府公开公共信息的公开申请人的各种表现形式,例如公开相关信息是政府主动还是依当事人申请。
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和综合信息机构拘泥于对电子政务信息主要的简单罗列和描述性概说,面向公众的服务局限于政府法规文件等静态信息的公告等的浅层次信息,而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对比分析和战略研究等深层次信息服务明显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