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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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尋租(Educational Rent-Se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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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尋租是指在我國現階段教育資源特別是優質的教育資源嚴重缺乏的現實狀況下,為滿足教育消費群體對教育資源的競爭性需求,教育資源(主要是指無形的教育資本)的所有者(或國家,或團體,或個人)在價值或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導下,在使其教育資源實現從無到有、從低到高的回報的價值或效益追求過程中所產生的有形的或無形的教育資源在地區間的流動和階層間的變遷的種種社會現象。
教育尋租實質與歸因[1]
關於教育尋租的內涵,我國有學者特定指明其實際是指教育活動主體的尋租,即參與教育的主體借用公共教育權力,或設置可能尋租的制度,或利用某些制度的彈性,從而獲取非法的、或者合法但不合理的利益。事實上,教育尋租並非單一的過程或環節,而是體現在整個教育活動之中權力發生現象。
(一)教育資源的稀缺性
教育資源的所有者(國家、團體或個人)在價值或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導下,在使其教育資源實現從無到有、從低到高的回報的價值或效益追求過程中所產生的有形的或無形的教育資源在地區間的流動和階層間的變遷就產生了教育尋租。
(二)教育供給的壟斷性
高等教育屬於準公共產品。在消費上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它不是同齡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機會有限的條件下,一個人受教育就會排除另一個受教育的機會。
(三)教育經費的短缺性
我國教育經費總量不足,相對於教育事業發展而言,教育經費的短缺狀況並沒有得到整體緩解,甚至在某些時期還有所加劇。教育經費的短缺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瓶頸性問題,政府壟斷著教育供給,卻沒有足夠的財力來支持。
(四)教育制度的缺陷性
教育制度相對教育生活教育實踐的滯後性,決定了其不能伴隨教育生活的變革而隨時發生相應的變動。此外,不管制度怎麼具體,也不能窮盡所有教育生活中的可能現象。一些處於劣勢集團,也會開展尋租活動,以期通過對教育制度的重新安排來進行洗牌,獲得更多的教育資源、教育機會。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博弈當中,尋求政治權力的再分配。
教育尋租的危害[2]
(一)浪費了社會資源
尋租活動必須付出尋租成本。在尋租活動中,尋租者為了爭奪租金,耗費了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有限的教育經費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使用,加劇了教育資源短缺。
(二)加劇政府官員腐敗,損害了政府運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教育尋租過程就是政府官員在政策執行中偏袒提供租金者的過程,也是官員腐敗過程。教育尋租使教育聲譽受損,教育這塊凈土已被污染,社會公眾對“為人師表”者的表帥作用提出懷疑。政府中官僚的尋租行為使得公共支出增加,教育質量卻不斷下降。
(三)影響高等教育中道德準則的維持
尋租雖然不等於腐敗,但尋租與腐敗之間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高校招生舞弊、“走後門”已成不爭的事實。教育尋租使教育聲譽受損,破壞了教育在人們心中美好純潔的形象,導致社會對教育的不信任。
(四)影響學生心理健康
在世界觀、人生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學生通過對現實中發生的教育尋租的感悟,有的考分超過了錄取分數線還要托人情,找關係去尋租,耳聞目睹,心靈深處必然受到強烈震撼,必然會對老師課堂所講的正確思想觀念提出質疑。
(一)加快教育法制改革,完善與創新教育管理制度
首先根據市場規則,規範招生和教育投資。認真落實《教育法》,普遍開展素質教育,規避基礎教育尋租才有制度保證。明確界定各機構、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減少交易費用,以提高管理效率。要減少教育中的行政干預,給學校充分的辦學自主權。
(二)加大高校管理的監督機制
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實行政務公開,增強辦事透明度及其迴避制度,提高辦事效率,接受群眾監督,防止權力濫用,杜絕人為設租。高校政務管理要公開,建立迴避制度。
(三)加大對尋租行為的打擊力度
規避教育尋租必須加大對教育尋租的打擊力度,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把各種權力的行使都置於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下,增加尋租者尋租和創租的風險成本。
(四)健全激勵機制,將尋租引向尋利
教育尋租的關鍵在於教育系統外部分行政官員的設租所致。目前教育界和其它行業一樣,尚有一批甘於清貧、不受誘惑,把全部身心奉獻給教育事業的教職工和行政管理人員,他們是中國教育的脊梁,是中國教育的希望。因此,要在制度上、具體措施中給予充分的保護、扶持和鼓勵。讓尋租者感受到尋租不如尋利,從而才會有租不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