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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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寻租(Educational Rent-Se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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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寻租是指在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资源严重缺乏的现实状况下,为满足教育消费群体对教育资源的竞争性需求,教育资源(主要是指无形的教育资本)的所有者(或国家,或团体,或个人)在价值或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导下,在使其教育资源实现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回报的价值或效益追求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形的或无形的教育资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和阶层间的变迁的种种社会现象。
教育寻租实质与归因[1]
关于教育寻租的内涵,我国有学者特定指明其实际是指教育活动主体的寻租,即参与教育的主体借用公共教育权力,或设置可能寻租的制度,或利用某些制度的弹性,从而获取非法的、或者合法但不合理的利益。事实上,教育寻租并非单一的过程或环节,而是体现在整个教育活动之中权力发生现象。
(一)教育资源的稀缺性
教育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团体或个人)在价值或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导下,在使其教育资源实现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回报的价值或效益追求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形的或无形的教育资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和阶层间的变迁就产生了教育寻租。
(二)教育供给的垄断性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它不是同龄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个人受教育就会排除另一个受教育的机会。
(三)教育经费的短缺性
我国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相对于教育事业发展而言,教育经费的短缺状况并没有得到整体缓解,甚至在某些时期还有所加剧。教育经费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政府垄断着教育供给,却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持。
(四)教育制度的缺陷性
教育制度相对教育生活教育实践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不能伴随教育生活的变革而随时发生相应的变动。此外,不管制度怎么具体,也不能穷尽所有教育生活中的可能现象。一些处于劣势集团,也会开展寻租活动,以期通过对教育制度的重新安排来进行洗牌,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博弈当中,寻求政治权力的再分配。
教育寻租的危害[2]
(一)浪费了社会资源
寻租活动必须付出寻租成本。在寻租活动中,寻租者为了争夺租金,耗费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有限的教育经费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加剧了教育资源短缺。
(二)加剧政府官员腐败,损害了政府运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教育寻租过程就是政府官员在政策执行中偏袒提供租金者的过程,也是官员腐败过程。教育寻租使教育声誉受损,教育这块净土已被污染,社会公众对“为人师表”者的表帅作用提出怀疑。政府中官僚的寻租行为使得公共支出增加,教育质量却不断下降。
(三)影响高等教育中道德准则的维持
寻租虽然不等于腐败,但寻租与腐败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招生舞弊、“走后门”已成不争的事实。教育寻租使教育声誉受损,破坏了教育在人们心中美好纯洁的形象,导致社会对教育的不信任。
(四)影响学生心理健康
在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学生通过对现实中发生的教育寻租的感悟,有的考分超过了录取分数线还要托人情,找关系去寻租,耳闻目睹,心灵深处必然受到强烈震撼,必然会对老师课堂所讲的正确思想观念提出质疑。
(一)加快教育法制改革,完善与创新教育管理制度
首先根据市场规则,规范招生和教育投资。认真落实《教育法》,普遍开展素质教育,规避基础教育寻租才有制度保证。明确界定各机构、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减少交易费用,以提高管理效率。要减少教育中的行政干预,给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二)加大高校管理的监督机制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及其回避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杜绝人为设租。高校政务管理要公开,建立回避制度。
(三)加大对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避教育寻租必须加大对教育寻租的打击力度,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把各种权力的行使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增加寻租者寻租和创租的风险成本。
(四)健全激励机制,将寻租引向寻利
教育寻租的关键在于教育系统外部分行政官员的设租所致。目前教育界和其它行业一样,尚有一批甘于清贫、不受诱惑,把全部身心奉献给教育事业的教职工和行政管理人员,他们是中国教育的脊梁,是中国教育的希望。因此,要在制度上、具体措施中给予充分的保护、扶持和鼓励。让寻租者感受到寻租不如寻利,从而才会有租不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