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供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什么是教育供给[1]
教育供给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机构提供给个体的受教育或培训的机会。
教育供给的影响因素[1]
(1)师资供给
(2)资源配置
(3)劳动力需求结构
(4)教育的单位成本
(5)社会对教育的认识和态度
教育供给的注意事项[1]
(1)谁是供给者
(2)教育供给的结构
(3)教育供给的先后顺序
①满足基础教育的需求
②满足现有教育机构的需求
③调整教育结构
教育供给与教育公平的关系[2]
1.教育公平指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其种族、性别、智力、宗教信仰、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如何不同,其在自然、社会或文化的不利条件都可以通过教育消费得到补偿,都可以拥有教育消费的机会和权利”。它既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公平的实质是指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也就是教育机会均等。由于事实七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教育公平的核心问题。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即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
起点平等是指入学机会均等。与学业成就平等相比,这是一种最低纲领的公平诉求,在实践中尤指保障儿童接受初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过程平等或参与平等,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教育的不同部门和领域内经历和参与的性质和质量的平等,例如个人参与教育的选择性,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开放性、可流通性。结果平等是指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教育质量的平等,是一种实质性的、目标层面的平等。在研究中。接受大学教育经常被视为结果平等的目标。当然,更进一步地,学生在大学毕业之后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平等才是真正实质性的平等。
2.教育供给指在某一时期内,一国或一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所能提供给受教育者的机会。从教育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考察,是指社会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在不同使用方向上的分配。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广阔性,决定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教育资源配置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是指国家如何有效地将总体教育资源分配于不同类别的教育,使教育资源投向最合理最能发挥效益的地方。微观层次是指在某一类别教育资源分配为既定的条件下,某一地区、部门或一所学校如何组织利用这些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各种教育资源的配置影响着教育公平。
衡量一个国家教育供给基本状况的重要指标是“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即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值。教育投入的比例直接影响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影响一国人力资源的存量及质量一,最终会影响国家的长远利益。“教育投资之所以能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是因为它所形成的收益是规模递增的,这种规模递增不仅能抵消掉物质资本收益的规模递减,而且使整个经济增长的规模收益递增。此外,教育资本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在于它能降低交易成本,因为现代教育不仅是文化技术的教育,而且还包括思想道德教育,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经济功能乃在于减少由道德风险、机会主义等引起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更多的资源用于经济增长。在任何一个教育阶段,教育质量都会受到教育资金投入的影响,即教育供给总量及配置均衡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3.教育公平与教育供给关系。追求教育公平是以教育供给为前提的,教育供给的配置广度、深度以及结构是否合理都会影响教育公平实现进度,而追求教育公平的力度又促进教育供给配置的合理发展。教育公平取决于教育制度的公正,因此,以制度公正建设为内容是建立教育制度的核心。是教育变革时期实现教育公平的现实路径。教育公平与教育供给二者的桥梁是国家教育制度的公正。就我国的教育现实而言,实现教育公平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有效地缩小教育供给的差距,实现教育投入及配置的均衡发展,达到起点的公平仍是一个长期目标。
教育供给的有效性衡量基本标准[3]
判断教育供给是否有效,首先就要看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是否处于均衡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教育供给的有效程度也要看教育过程中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率,对教育各种效用的增进程度。同时,现代社会,教育公平、教育的民主化日益成为教育理论和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指向,有效的教育供给不能不考虑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这样,教育供求是否平衡、教育供给效率高低、教育供给是否公平便成为衡量教育供给有效性的基本标准。
1.平衡标准
各种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本特征的供求关系都必须保持平衡,这是共性。教育领域的“投入一产出”活动,在社会化大生产中要按比例来进行,其最终目标也是要使得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保持平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特定历史时期,社会能够投入到教育领域形成教育供给的物质资源总是一定的,教育供给总量的增加是有限度的。教育需求是指个人与社会对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在一定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对教育的支付能力也是有限的。教育供给和教育需求都是多方面的供给与需求。教育供给的总量应以社会对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为限,社会总资源在教育领域的分配要能够满足这个需求量。满足教育需求的教育供给或教育供给满足了教育需求,就形成了教育供给和教育需求的均衡,亦即教育供求平衡,社会物质资源在教育领域的分配就是按比例进行的,此时教育供给就是有效的教育供给。
现实的教育供求矛盾中,教育供求平衡状况呈现三种类型,即教育供求的“点平衡”、“域平衡”和“不平衡”。教育供求的“点平衡”是指教育供给和教育需求严格相等。从理论上讲,在教育供求的均衡点处,教育供给全部实现,不多也不少;对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全部得到满足;教育活动正常稳定,社会生活中不存在人才过剩或短缺,并能够人尽其才。教育供求的“点平衡”实际上是一种绝对平衡,是考察教育供求平衡的基础,因为对教育供求平衡的考察就是从这些平衡点出发,研究围绕着这些平衡点的各种影响教育有效供给的变量变动的倾向和趋势,观察教育供求矛盾运动从实际状况过渡到点平衡状况的客观动态过程。教。育供求的“域平衡”指教育供给略大于教育需求或教育需求略大于教育供给时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下,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基本适应,教育活动相对稳定,社会经济生活不因人才短缺或过剩而发生剧烈变动。在这个有限的区域内,教育供求平衡的定义是有条件地成立的,因而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可接受的平衡,又可称之为教育供求的“准平衡”。教育供求的“不平衡”或“失衡”是教育供求差异超过一定的比率,教育活动运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受到较大的冲击,不为人们所接受的一种状态。当教育供求差异继续无限制地扩大,教育活动运行进入无序状态,必然对社会经济活动与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的损害,引发各种社会问题,这种状态称之为教育供求的严重不平衡。
借助于教育供求的“点平衡”、“域平衡”和“不平衡”三个概念,可以对现实的教育供求平衡状况做出符合客观的判断,为教育供给的有效性提供重要的衡量标准。在现实的教育供求矛盾关系中,不是教育供给大于教育需求,就是教育需求大于教育供给。但这并不能够影响以教育供求的“点平衡”为轴心来考虑围绕这一轴心上下波动的“域平衡”和远离这一轴心的“不平衡”的状态,从而判断与衡量教育供给是否有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教育供求的“点平衡”,还是教育供求的“域平衡”,都不能笼统地说明教育供求本身的优劣。“点平衡”是平衡分析的基础,但并不一定是最佳的教育供求平衡。在现实意义上,“域平衡”和“不平衡”是教育供求关系的常态,有效教育供给的教育供求平衡标准,衡量判断时一般只能从教育供求的平衡域中去寻找。总之,当教育供求处于“点平衡”或可接受的“域平衡”时,教育供给便是有效的,是满足和适应或基本满足和适应各种教育需求的。
2.效率标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标准是评判市场经济活动的首要标准,否则就没有必要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教育投入是一种投资,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投资是要追求收益的(包含经济收益与非经济收益),而效率则是收益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教育投入既然是一种投资,提高教育供给有效性无疑也是要讲求教育收益、提高教育效率的。
要形成教育有效供给,提高教育供给的效率,教育供给形成过程中资源的使用水平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教育总净效益(TNSB)为非负数,即:TNSB = TSB − TSC > 0。其中,TSB为教育总效益,TSC为教育总成本。这个标准条件的运用,称为效率检验,就是把教育供给形成后所得的利益与为了形成教育供给而进行的投入以及放弃的机会损失进行对比。如果所得超过了投入和损失,那么,教育供给就是有效的活动。效率检验只能说明教育资源的配置是否“有效”,但不能说明效率水平。二是教育总效益与教育总成本的差异最大化,即:。这个标准说明效率水平。用教育总效益与教育总成本的差异最大化作为指标,称为总值检验。因为只有当教育的边际效益(MSB)等于教育边际成本(MSC)时,才能达到上述差异最大化的条件。因此也可以用教育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作为指标,称为边际检验,即:MSB=MSC。
这里,判断教育供给的产出的有效水平时,不能忽视教育外在效益的存在。教育供给的直接收益者是接受教育的个人,但间接上教育有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改进,有利于全体国民的身心素质的提高。教育供给外在效益的存在使得教育供给形成的某些效益估值没有被视为教育需求的一部分,而实际上教育的边际社会收益是超过教育的边际私人收益的。应区分三种教育边际效益:一是教育边际社会效益(MSB),是指因供给一个单位的教育服务而受益的全体个人的总估值;二是教育边际私人效益(MPB),是指因接受一个单位的教育服务而“直接”受益的个人估值的总和;三是教育边际外在效益(MEB),是指因接受一个单位的教育服务而“间接”受益的个人估值的总和。于是:MSB = MPB + MEB,且MSB > MPB。因此形成有效教育供给时应充分估计教育外在效益的存在。
3.公平标准
教育公平问题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教育理论和教育决策的一个核心问题,就像胡森所说:“若干年以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就教育问题进行的政策讨论中.‘平等’已变成一个关键词。”事实上,教育公平问题与我们要讨论的提高教育供给的有效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提高教育供给的有效性是要尽力满足适应个人与社会的教育需求,这本身就意味着要求教育公平,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教育需求,并尽力满足之。同时。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将使人们不能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以至进一步扩大人们未来的收入差距。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有效的教育供给就要对所有阶层的人提供一个近乎相同的教育服务,而不因人们现时收入水平的差异有所不同。因此,教育供给提供的教育机会在分配上是否公平是衡量教育有效供给形成的一个基本标准,有效的教育供给应该是公平的教育供给;教育供给体现了公平标准,才能是有效的教育供给。
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理解要比对教育效率的理解复杂得多,教育公平是人们最易产生歧义的概念之一。经济学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在理想上最好能有实证标准来判定哪种教育机会的分配类型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个人与社会的教育需求。现实中由于人们教育需求的“满足程度”无法准确度量,所以这一问题的研究又不得不回到伦理学的范畴中去。
美国学者詹姆斯·科尔曼在其著名的调查报告《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中提出了教育公平的四条标准:
一是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即“提供一个免费教育,使劳动力的教育程度达到入职要求;为所有儿童,不问背景,提供一个共同课程;并让这些来自不同背景的儿童在同一所学校学习。”
二是参与教育机会均等.是指不同社会出身的组别.有相同比例的人数,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他们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得到相等的教育参与。
三是教育结果均等,指每一性别每一社会阶层都有一定量合比例的人。从教育进程和教育经验中得到相似的教育成效,既指教育基础的共同性,又强调教育系统的个别化,向每个儿童提供使每个人在入学时存在的天赋得以发展的各种机会。
四是教育对生活前景机会的影响均等,指通过教育克服人的出身、性别等本来的差别,取得同样的社会成就,要求对具有先天不足或后天不足的学生实施补偿性教育,“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的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这四条标准既反映了人们对教育公平概念理解的历史过程,也是人们衡量判断教育公平的准尺。符合这几条标准的教育供给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的。当然,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是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而提高的。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只有相对的公平,任何脱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教育公平都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