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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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供給[1]
教育供給是指在某一段時間內,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教育機構提供給個體的受教育或培訓的機會。
教育供給的影響因素[1]
(1)師資供給
(2)資源配置
(3)勞動力需求結構
(4)教育的單位成本
(5)社會對教育的認識和態度
教育供給的註意事項[1]
(1)誰是供給者
(2)教育供給的結構
(3)教育供給的先後順序
①滿足基礎教育的需求
②滿足現有教育機構的需求
③調整教育結構
教育供給與教育公平的關係[2]
1.教育公平指的是“每一個社會成員無論其種族、性別、智力、宗教信仰、經濟實力和政治地位如何不同,其在自然、社會或文化的不利條件都可以通過教育消費得到補償,都可以擁有教育消費的機會和權利”。它既包括學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教育公平的實質是指教育機會的公平分配。也就是教育機會均等。由於事實七存在的社會政治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和個體差異,教育機會均等成為教育公平的核心問題。教育機會均等包括三個不同的層面,即起點平等、過程平等和結果平等。
起點平等是指入學機會均等。與學業成就平等相比,這是一種最低綱領的公平訴求,在實踐中尤指保障兒童接受初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過程平等或參與平等,是指個人或群體在教育的不同部門和領域內經歷和參與的性質和質量的平等,例如個人參與教育的選擇性,各級各類教育之間的開放性、可流通性。結果平等是指最終體現為學業成就、教育質量的平等,是一種實質性的、目標層面的平等。在研究中。接受大學教育經常被視為結果平等的目標。當然,更進一步地,學生在大學畢業之後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平等才是真正實質性的平等。
2.教育供給指在某一時期內,一國或一地區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機構所能提供給受教育者的機會。從教育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考察,是指社會對教育事業的投入在不同使用方向上的分配。教育資源的有限性與需求的廣闊性,決定了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教育資源配置分為巨集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巨集觀層次是指國家如何有效地將總體教育資源分配於不同類別的教育,使教育資源投向最合理最能發揮效益的地方。微觀層次是指在某一類別教育資源分配為既定的條件下,某一地區、部門或一所學校如何組織利用這些資源,使其發揮最大效益。各種教育資源的配置影響著教育公平。
衡量一個國家教育供給基本狀況的重要指標是“國家公共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即國家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值。教育投入的比例直接影響教育公平的實現程度,影響一國人力資源的存量及質量一,最終會影響國家的長遠利益。“教育投資之所以能促進經濟的長期增長,是因為它所形成的收益是規模遞增的,這種規模遞增不僅能抵消掉物質資本收益的規模遞減,而且使整個經濟增長的規模收益遞增。此外,教育資本對經濟增長的作用還在於它能降低交易成本,因為現代教育不僅是文化技術的教育,而且還包括思想道德教育,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經濟功能乃在於減少由道德風險、機會主義等引起的交易成本,從而使更多的資源用於經濟增長。在任何一個教育階段,教育質量都會受到教育資金投入的影響,即教育供給總量及配置均衡影響教育質量的提高。
3.教育公平與教育供給關係。追求教育公平是以教育供給為前提的,教育供給的配置廣度、深度以及結構是否合理都會影響教育公平實現進度,而追求教育公平的力度又促進教育供給配置的合理髮展。教育公平取決於教育制度的公正,因此,以制度公正建設為內容是建立教育制度的核心。是教育變革時期實現教育公平的現實路徑。教育公平與教育供給二者的橋梁是國家教育制度的公正。就我國的教育現實而言,實現教育公平是一個艱難的過程;有效地縮小教育供給的差距,實現教育投入及配置的均衡發展,達到起點的公平仍是一個長期目標。
教育供給的有效性衡量基本標準[3]
判斷教育供給是否有效,首先就要看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是否處於均衡狀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判斷教育供給的有效程度也要看教育過程中教育資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率,對教育各種效用的增進程度。同時,現代社會,教育公平、教育的民主化日益成為教育理論和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價值指向,有效的教育供給不能不考慮教育公平的實現程度。這樣,教育供求是否平衡、教育供給效率高低、教育供給是否公平便成為衡量教育供給有效性的基本標準。
1.平衡標準
各種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本特征的供求關係都必須保持平衡,這是共性。教育領域的“投入一產出”活動,在社會化大生產中要按比例來進行,其最終目標也是要使得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保持平衡。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特定歷史時期,社會能夠投入到教育領域形成教育供給的物質資源總是一定的,教育供給總量的增加是有限度的。教育需求是指個人與社會對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在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決定了社會對教育的支付能力也是有限的。教育供給和教育需求都是多方面的供給與需求。教育供給的總量應以社會對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為限,社會總資源在教育領域的分配要能夠滿足這個需求量。滿足教育需求的教育供給或教育供給滿足了教育需求,就形成了教育供給和教育需求的均衡,亦即教育供求平衡,社會物質資源在教育領域的分配就是按比例進行的,此時教育供給就是有效的教育供給。
現實的教育供求矛盾中,教育供求平衡狀況呈現三種類型,即教育供求的“點平衡”、“域平衡”和“不平衡”。教育供求的“點平衡”是指教育供給和教育需求嚴格相等。從理論上講,在教育供求的均衡點處,教育供給全部實現,不多也不少;對教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全部得到滿足;教育活動正常穩定,社會生活中不存在人才過剩或短缺,並能夠人盡其才。教育供求的“點平衡”實際上是一種絕對平衡,是考察教育供求平衡的基礎,因為對教育供求平衡的考察就是從這些平衡點出發,研究圍繞著這些平衡點的各種影響教育有效供給的變數變動的傾向和趨勢,觀察教育供求矛盾運動從實際狀況過渡到點平衡狀況的客觀動態過程。教。育供求的“域平衡”指教育供給略大於教育需求或教育需求略大於教育供給時的狀態。在這一狀態下,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基本適應,教育活動相對穩定,社會經濟生活不因人才短缺或過剩而發生劇烈變動。在這個有限的區域內,教育供求平衡的定義是有條件地成立的,因而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可接受的平衡,又可稱之為教育供求的“準平衡”。教育供求的“不平衡”或“失衡”是教育供求差異超過一定的比率,教育活動運行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受到較大的衝擊,不為人們所接受的一種狀態。當教育供求差異繼續無限制地擴大,教育活動運行進入無序狀態,必然對社會經濟活動與人們的生活造成嚴重的損害,引發各種社會問題,這種狀態稱之為教育供求的嚴重不平衡。
藉助於教育供求的“點平衡”、“域平衡”和“不平衡”三個概念,可以對現實的教育供求平衡狀況做出符合客觀的判斷,為教育供給的有效性提供重要的衡量標準。在現實的教育供求矛盾關係中,不是教育供給大於教育需求,就是教育需求大於教育供給。但這並不能夠影響以教育供求的“點平衡”為軸心來考慮圍繞這一軸心上下波動的“域平衡”和遠離這一軸心的“不平衡”的狀態,從而判斷與衡量教育供給是否有效。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教育供求的“點平衡”,還是教育供求的“域平衡”,都不能籠統地說明教育供求本身的優劣。“點平衡”是平衡分析的基礎,但並不一定是最佳的教育供求平衡。在現實意義上,“域平衡”和“不平衡”是教育供求關係的常態,有效教育供給的教育供求平衡標準,衡量判斷時一般只能從教育供求的平衡域中去尋找。總之,當教育供求處於“點平衡”或可接受的“域平衡”時,教育供給便是有效的,是滿足和適應或基本滿足和適應各種教育需求的。
2.效率標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標準是評判市場經濟活動的首要標準,否則就沒有必要確立市場經濟體制。教育投入是一種投資,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投資是要追求收益的(包含經濟收益與非經濟收益),而效率則是收益實現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教育投入既然是一種投資,提高教育供給有效性無疑也是要講求教育收益、提高教育效率的。
要形成教育有效供給,提高教育供給的效率,教育供給形成過程中資源的使用水平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一是教育總凈效益(TNSB)為非負數,即:TNSB = TSB − TSC > 0。其中,TSB為教育總效益,TSC為教育總成本。這個標準條件的運用,稱為效率檢驗,就是把教育供給形成後所得的利益與為了形成教育供給而進行的投入以及放棄的機會損失進行對比。如果所得超過了投入和損失,那麼,教育供給就是有效的活動。效率檢驗只能說明教育資源的配置是否“有效”,但不能說明效率水平。二是教育總效益與教育總成本的差異最大化,即:。這個標準說明效率水平。用教育總效益與教育總成本的差異最大化作為指標,稱為總值檢驗。因為只有當教育的邊際效益(MSB)等於教育邊際成本(MSC)時,才能達到上述差異最大化的條件。因此也可以用教育邊際效益等於邊際成本作為指標,稱為邊際檢驗,即:MSB=MSC。
這裡,判斷教育供給的產出的有效水平時,不能忽視教育外在效益的存在。教育供給的直接收益者是接受教育的個人,但間接上教育有利於社會文化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改進,有利於全體國民的身心素質的提高。教育供給外在效益的存在使得教育供給形成的某些效益估值沒有被視為教育需求的一部分,而實際上教育的邊際社會收益是超過教育的邊際私人收益的。應區分三種教育邊際效益:一是教育邊際社會效益(MSB),是指因供給一個單位的教育服務而受益的全體個人的總估值;二是教育邊際私人效益(MPB),是指因接受一個單位的教育服務而“直接”受益的個人估值的總和;三是教育邊際外在效益(MEB),是指因接受一個單位的教育服務而“間接”受益的個人估值的總和。於是:MSB = MPB + MEB,且MSB > MPB。因此形成有效教育供給時應充分估計教育外在效益的存在。
3.公平標準
教育公平問題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教育理論和教育決策的一個核心問題,就像胡森所說:“若幹年以來。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就教育問題進行的政策討論中.‘平等’已變成一個關鍵詞。”事實上,教育公平問題與我們要討論的提高教育供給的有效性有著密切的聯繫。提高教育供給的有效性是要儘力滿足適應個人與社會的教育需求,這本身就意味著要求教育公平,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受教育者的教育需求,並儘力滿足之。同時。由於教育水平的差異將使人們不能在市場上公平競爭,以至進一步擴大人們未來的收入差距。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有效的教育供給就要對所有階層的人提供一個近乎相同的教育服務,而不因人們現時收入水平的差異有所不同。因此,教育供給提供的教育機會在分配上是否公平是衡量教育有效供給形成的一個基本標準,有效的教育供給應該是公平的教育供給;教育供給體現了公平標準,才能是有效的教育供給。
但人們對教育公平的理解要比對教育效率的理解複雜得多,教育公平是人們最易產生歧義的概念之一。經濟學意義上的教育公平在理想上最好能有實證標準來判定哪種教育機會的分配類型能最大程度地滿足個人與社會的教育需求。現實中由於人們教育需求的“滿足程度”無法準確度量,所以這一問題的研究又不得不回到倫理學的範疇中去。
美國學者詹姆斯·科爾曼在其著名的調查報告《教育機會均等的觀念》中提出了教育公平的四條標準:
一是進入教育系統的機會均等,即“提供一個免費教育,使勞動力的教育程度達到入職要求;為所有兒童,不問背景,提供一個共同課程;並讓這些來自不同背景的兒童在同一所學校學習。”
二是參與教育機會均等.是指不同社會出身的組別.有相同比例的人數,得到同樣的教育機會。他們無論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得到相等的教育參與。
三是教育結果均等,指每一性別每一社會階層都有一定量合比例的人。從教育進程和教育經驗中得到相似的教育成效,既指教育基礎的共同性,又強調教育系統的個別化,向每個兒童提供使每個人在入學時存在的天賦得以發展的各種機會。
四是教育對生活前景機會的影響均等,指通過教育剋服人的出身、性別等本來的差別,取得同樣的社會成就,要求對具有先天不足或後天不足的學生實施補償性教育,“為了事實上的平等,形式的平等要被打破。因為對事實上不同等的個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會造成差距。”這四條標準既反映了人們對教育公平概念理解的歷史過程,也是人們衡量判斷教育公平的準尺。符合這幾條標準的教育供給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的。當然,教育公平的實現程度是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要求不斷提高而提高的。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只有相對的公平,任何脫離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教育公平都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