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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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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financial regulation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首次生效時間 1997年01月0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12年12月28日
修訂歷史
  • 財教[2012]502號
  • 財文字(1997)25號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科學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製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製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規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國家對科學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科技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科學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八條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財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預算。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預算。

  第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單位負責人主持下,由財務部門會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製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製支出預算。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編製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目標計劃以及預算編製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製單位預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當上級下達的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應當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批覆的預算及時分解、落實,明確單位內部預算執行責任,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效率。

  第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製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製年度決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是單位承擔的科研項目預算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科研項目預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預算應當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協助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根據研究開發任務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真實地編製。科研項目預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

  科研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科學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從財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承擔科研項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術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

  (三)學術活動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動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試製產品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從事中間試驗產品的試製取得的收入。

  (六)教學活動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第二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單位組織收入應當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法。

  (二)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調整收費範圍和標準,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稅務等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學事業單位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上繳上級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經營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規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對於不同來源的科研項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要求進行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違反規定轉撥資金,不得虛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謀取私利。

  第二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單位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餘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餘部分併入單位的結餘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科研項目完成或者因故終止時,應當及時進行驗收或者結算,並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科研項目資金的結轉和結餘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要求執行。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即單位從事業收入中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餘中提取轉入,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支結餘較少的單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併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採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折舊。文物、陳列品、圖書、檔案和動植物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單位支出。

  第四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於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單位對於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採用平均年限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單位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科學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科學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科學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五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出租、出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五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用使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六條 負債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

  (一)借入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各項活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二)合同預收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簽訂研究和試製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後,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包括政府專項合同款項、委托合同款項及其他合同款項等。

  (三)應付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應付而暫時未付的各種款項。

  (四)暫存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暫時尚未確定性質的款項。

  (五)應繳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合同預收款項在合同完成或者階段性完成後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款項,應當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制度計繳。

  第五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九條 成本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完成專業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包括科研項目成本、非科研項目成本和期間費用

  第六十條 具備條件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要求或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以科研項目為基本核算對象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六十一條 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支出管理的基礎上,將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成本費用。

  第六十二條 科研項目成本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完成科研項目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費用。

  (二)間接成本,即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核算對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費用。

  第六十三條 下列支出不應當計入科研項目成本:

  (一)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資本性支出

  (二)上繳上級的支出和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捐贈支出

  (五)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科研項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條 非科研項目成本,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完成非科研項目活動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六十五條 期間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科研項目、非科研項目以及其他活動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六十六條 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區分科研項目成本、非科研項目成本和期間費用,真實、完整反映科研項目成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科研項目成本及相關期間費用等信息報送財務主管部門或者科研項目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 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單位應當將科研項目成本信息在單位內公開。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製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後,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七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五)分立的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七十二條 財務報告是科學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集中、總括反映單位預算的執行、調整以及執行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等情況,是國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據。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七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情況,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單位應當定期按照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製財務報告。

  第七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製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等。財務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和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製、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的合規性;

  (四)結轉和結餘資金專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規性;

  (五)資產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六)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第七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 結合。

  第七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地方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事業單位執行本制度。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從事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從事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下列科學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科學事業單位和科學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經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具備條件的其他科學事業單位。

  第八十三條 軍工科研單位財務制度另行制定,不執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學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餘收入數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餘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學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學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科學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計算公式為: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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