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財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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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清算(liquid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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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業單位財務清算[1]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是指事業單位由於發生隸屬關係變動、合併、重組和撤消等原因,需要終止其業務活動時,應對該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理,提出財產作價依據以及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並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遺留問題。事業單位財務清算與事業單位解散撤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清算不一定都要解散,而解散一般都應進行清算。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正常經濟現象。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特點[1]
一、事業單位財務清算一般只有普通清算。
從單位清算結果分析,可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所謂普通清算,是指單位經清算機構清算完畢,資產超過負債,單位投資主體還能分得該單位的剩餘財產。普通清算由清算委員會主持進行。所謂特別清算,是指經清算機構對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後,發現單位資產不抵負債,這樣就需另按(破產法)有關規定對單位進行破產處理;通常是在清算機構發現單位資產不抵清算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並按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法院裁定單位破產後,清算事務即移交法院處理,清算按破產程式進行。特別清算除清算委員會外,還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必須有監理人和檢查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監督。
從事業單位的非盈利性性質和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原因進行分析,事業單位一般只有普通財務清算,沒有特別財務清算;或者說事業單位的財務清算無普通清算與特別清算之分。
二、財務清算必須在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從我國目前和今後相當長的歷史階段來看,事業單位的投資主體和經費來源,仍然主要是財政撥款。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將逐步改變包辦一切事業的做法,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興辦各項事業,但是對那些只有社會效益而無明顯經濟效益的事業、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事業、不能夠或者不便於由市場調節的非盈利性事業,例如基礎教育、基礎研究、地震預測預報、計劃生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還是只能通過國家財政撥款來支持。這樣,我國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的財產物資屬於國有資產,儘管一些單位由於種種原因需要進行財務清算,但它們屬國家所有的性質絕不能因此發生變化。事業單位無論是因隸屬關係發生變動或轉為企業單位,還是重組、合併、撤消,都必須保障國有資產的完整與安全,決不允許由於單位財務清算而發生國有資產流失。因此,事業單位的財務清算必須在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清算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劃轉撤並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財務、審計、監察、物資、後勤、人事、工會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並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家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組對清算期間的事業單位財務運行狀況負責。清算組應首先制定清算方案;然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製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作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受、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清算結果的處理 劃轉撤並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3)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4)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受單位或新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