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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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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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一個概念,它允許人們無需征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合理使用”這個概念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試圖在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在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又鼓勵新的創造。
合理使用是一種製作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以用作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的權利。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寫報道、或者寫評論。但是這也有一些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該作品的總篇幅來說較短,而且不會有損於該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 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觸
-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於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現行美國版權法(17 USC)中有關合理使用的部分摘錄如下:
在第106條和106A之規定外,對一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無論是通過複製、錄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規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多份拷貝)、學術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屬於侵權。在確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必須考慮到下列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2)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3)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
(4)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於非商業用途; 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 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