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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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調整(Budget Adju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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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畢竟是一個收支計劃,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由於各種情況的變化,財政部門要不斷地按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組織新的預算平衡。
所謂預算調整,是指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改變原預算安排的行為。預算管理部門在進行預算調整時,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式與預算編製程式基本相同。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按調整的幅度不同,預算調整分為局部調整(小調整)和全面調整(大調整)。
1、局部調整。它是對預算收支某些項目的調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它是經常發生的。主要有四種措施:
第一,動用預算後備基金,包括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預備費是各級總預算中預留的不規定具體用途,專門用於解決某些意外支出需要的資金;預算周轉金是為了平衡預算收支季節性差異、應付資金周轉需要而用歷年預算結餘設置的專項資金。
第二,預算的追加追減。在原核定的預算總額的基礎上,增加預算收入或支出數額,就是追加預算;減少預算收入或支出指標,就是追減預算。
第三,經費流用。是指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又不超過原定預算支出總額的情況下,由於預算科目之間調入、調出和改變資金用途而形成的預算資金再分配,也稱科目流用或預算支出科目之間的經費流用。
第四,預算劃轉。是指由於預算單位隸屬關係改變而將其預算劃轉至新的接受單位的調整方法。如行政區劃的改變、國有企事業單位隸屬關係調整等。
2、全面調整。是在國家對原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出較大調整時,財政預算相應進行的大調整,它實際上是重編預算。
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