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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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周轉金(Public Finance-budgetary Revolving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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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基金,財政凈資產的構成項目之一。
原則上是上年結餘,也可以在年度預算中視財力可能機動安排增設。預算周轉金只能用於年度預算執行中的周轉調劑,即在資金收少支多時用於臨時墊支,在資金收多支少時如數補充歸還,不能用於追加新的支出,年終必須保持原額,逐年結轉使用。
根據《預演算法》的要求設置,不得隨意減少。來源有二:一是從本級財政預預結餘中設置和補充;二是由上級財政部門撥入。預算周轉金專作執行年度預算周轉之用,不得用於財政支出。預算周轉金的餘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預算周轉金屬於後備基金,在資金存儲上不另設賬戶,和其他一般性資金一樣存入國庫;在使用時,不直接減少預算周轉金餘額,而只通過一般預算支出賬戶下撥資金,並反映在國庫存款的餘額與預算周轉金餘額的關係上:當國庫存款的餘額小於預算周轉金的餘額時,說明該級財政已發生一般性收入與支出不平衡現金,並已動用了預算周轉金進行收支平衡,這時,必須動員一切力量增加收入,併在短期內將預算周轉金補全。
根據2015年10月10日新頒佈實施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及與2014年新修訂的《預演算法》 ,預算周轉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設置和補充預算周轉金時,借記“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將預算周轉金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預算周轉金的規模。
不僅可以防止預算執行中的收支脫節,緩和季節性收支矛盾;而且可以使各級財政逐步積蓄一定的後備資金,保證財政後備其他資金不致被周轉性資金需要所占用。
預算周轉金的核算有什麼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