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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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劃轉又稱預算劃撥,是指由於行政區劃或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必須相應改變其預算的隸屬關係,及時地將其全部預算劃歸新的主管部門或接管單位。
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關於預算劃轉的一般規定[1]
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的批准機關。
企、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 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 有關地方和部門, 必須慎重從事, 嚴格按照審批程式辦事。現行制度規定, 中央與地方之間企、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均以國務院批准的, 或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央各部委正式下達通知為準” 。就是說, 沒有有權批准機關正式批文的, 財政部不辦理預算劃轉手續。中央各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都無權自行協商改變隸屬關係。
二、關於申請辦理預算劃轉手續的機關。
由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企、事業單位隸屬關係改變後, 涉及中央和地方兩級預算的調整變動, 涉及兩級主管部門的預算變動。因此, 按規定, 預算劃轉手續也要由地方財政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聯合辦文申請, 並提供全部劃轉協議和數字資料, 報送財政部, 以保證兩級總預算和單位預算的銜接一致。
三、關於劃轉收支基數的原則。
企、事業單位上劃或下劃, 只是財務隸屬關係的改變,並不是中央或地方財力的額外增減。因此, 無論劃轉的預算數字或者執行數字, 都必須是交接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數字, 而不能是有爭議的、要財政貼錢的數字。對於劃轉收支基數沒有協商一致的申請, 財政部門不能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四、關於預算劃轉的時間和基數依據。
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劃轉, 儘量在年度開始時辦理, 即按上年實際執行數辦理劃轉手續。這樣可以免除在年度預算執行當中劃轉, 還要辦理預算執行數字調整的事務。另一種情況, 是在年度預算執行當中的某個月份辦理, 按規定一律依照全年預算數劃轉。不能一部分預算上劃或下劃, 一部分預算不上劃或下劃, 造成當年預算執行和年終決算的紊亂。每年11月底以後, 不再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因中央對地方實行了財政包乾體制, 收支包乾基數和留解比例確定之後, 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劃轉, 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力轉移, 牽動著已確定的包乾基數。為了合理調整中央、地方間的財力變化情況, 儘量減少扯皮, 現行制度規定, 企、事業單位的劃轉一律以上年實際執行數為劃轉基數, 中央、地方按此基數進行結算。地方財政也按此基數調整地方預算。
五、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數字的劃轉調整。
如上所述, 按全年預算數辦理劃轉手續後, 已按原來的財務隸屬關係發生的預算執行數字,如已繳國庫的預算繳款, 劃轉前已發生的預算撥款, 都要按新的財務隸屬關係進行調整。即已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 由財政部門開具“收入退還書” , 通過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轉帳返還, 已經中央或地方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撥款, 則由交接的企、事業單位直接結算歸墊,不再經過財政部門轉帳結算。
六、關於企、事業單位劃轉前一年度決算收支結算處理。
改變隸屬關係的企、事業單位, 在上年決算後, 往往還有收入超交短交,支出欠撥超撥等需要在下年結算的遺留問題。為了簡化手續, 現行制度規定, 對於這些下年待結算的收支問題, 原則上按照新的財務隸屬關係由接收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處理, 該收回的收回, 該退撥的退撥。個別經交接雙方同意按原來的財務隸屬關係處理的, 財政部門也可以同意, 但是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協議中簽字註明。
七、關於財政體制帳的年終結算辦法。
企、事業單位預算劃轉, 應相應地調整地方的留解比例和補助數額, 以調整中央和地方的財力平衡。但因每年發生的預算劃轉筆數多, 數額不一, 不宜逐步進行調整。因此, 現行制度規定, 對這筆財政體制帳, 原則上不調整收支包乾基數, 採取每年年終單獨結算的辦法。即不調整地方收入留解比例或定額補助、定額上解辦法。對個別劃轉數額很大, 影響收支包乾基數較大的, 經交接雙方同意, 財政部批准後, 也可以採取調整收支包乾基數的辦法。
採取年終單獨結算辦法的預算劃轉事項,在地方財政決算中, 都通過增減“中央補助收入” 科目數字處理。如中央企業下劃地方的預算收入劃轉數, 地方作減少“中央補助收入”處理, 中央事業單位下劃地方的預算支出劃轉數, 地方作增加”中央補助收入” 一處理。其他事項依此類推。
- ↑ 宗文.關於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預算劃轉問題.中國財政.1989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