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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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係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在我國傳統的預算體制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下,該資金也稱為經費,收到的該筆資金稱為撥入經費。
僅包括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領取的無須單獨報賬的預算內資金。
(1)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利用非財政補助資金,如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或附屬單位繳款補助附屬單位的正常業務的資金,應作為附屬單位的上級補助收入,不能作為財政補助收入;
(2)撥入的財政補助限定專門用途且要求事業單位單獨核算並報賬時,不能作為該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而應作為撥入專款;
(3)國家對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不包括在財政補助收入中。
財政補助收入的性質和管理方式
為加強預算資金的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遵循這些規定和要求,做到按計劃控制用款,按資金用途用款。
過去我國財政補助收入的領撥方式分為兩種方式,即劃撥資金和限額撥款。
劃撥資金方式也稱實撥資金方式,其特點是,上級單位按預算用款單位撥給資金,用款單位收到所撥資金後即可使用。
限額撥款方式的特點是,用款單位可在撥給的經費限額內支用款項,但在預算資金仍保留在財政金庫中,月末根據限額支出數才從財政金庫中撥出。由於限額撥款方式下,各單位的用款平時由銀行墊付,月末根據限額支出數統一結算,如果財政存款不足,有可能占用信貸資金,目前我國已取消這種撥款方式。財政補助收入的領撥一律採用劃撥資金的方式。
我國傳統預算體制下,按照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情況,國家對事業單位採取三種不同的預算資金供應管理方式:
(1)對沒有事業收入和收入不經常、不固定的事業單位實行全額預算制;
(2)對有經常性的、固定性業務收入的事業單位實行差額預算制;
(3)對提供一定產品或勞務的有固定收入的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制。
根據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國家取消了三種預算資金供應方式的劃分,對事業單位的事業補助撥款實行統一的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定向補助可以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