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繳上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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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繳上級支出(Payment to the Higher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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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上繳上級支出,是指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根據我國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非財政補助收入超出其正常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的上級單位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該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對這些事業單位實行收入上繳的辦法。收入上繳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定額上繳,即在核定預算時,確定一個上繳的絕對數額;另一是按比例上繳,即根據收支情況,確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繳。事業單位按已確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的收入即為上繳上級支出。但事業單位返還上級單位在其事業支出中墊支的工資、水電費、房租、住房公積金和福利費等各種費用時,應計入相應支出,不能作為上繳上級支出處理。
上繳上級支出與應繳財政專戶款區別
事業單位上繳上級支出主要來源於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資源取得的收入。上繳前,該收入屬於事業單位收入的一部分,歸事業單位所有;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來源於事業單位因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屬於國家的預算金資金,事業單位對其無所有權和使用權。事業單位在取得這類款項時,不能作為自身的收入,而是作為負債,按規定時間和辦法上繳財政專戶。
上繳上級支出的確認與核算[1]
設置“上繳上級支出”科目。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年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報表列示於收入支出表支出項下。
主要帳務處理:
(1)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款項時:
借:上繳上級支出
貸:銀行存款
(2)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上繳上級支出
(3)年終,將平時借方餘額全數轉銷時:
借:事業結餘
貸:上繳上級支出
- ↑ 《預算會計網路教學課件》第7章 事業單位支出核算 第三節 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