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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體系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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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金融體系創新

  金融體系是各種金融工具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制度等一系列金融要素的集合,是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組成的有機系統。金融體系創新就是有機系統中各要素的的創新

金融體系創新的內容[1]

  (一)產權制度創新

  金融機構產權不明晰,激勵機制、考核機制等不健全,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銀行,缺乏創新的意識和內在的動力,己經導致了我國幾乎所有的主要金融創新業務的開展都是經由金融管理高層下令或批准才得以實施,政府部門成為金融創新的主導力量。同時,產權制度的不明晰給我國金融機構也帶來了巨大的經營風險,貪污腐敗、私挪公款、關係貸款管理不善等一系列問題給金融機構造成了巨額損失。因此,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當前最主要的是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政府由直接所有者退居為出資者的地位,把國有金融機構發展成國家控股股份制金融企業,實現銀行產權主體的多元化,賦予國有金融企業獨立經營權,依法經營各項業務。通過理順產權關係,使國有金融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而向國內外市場法人實體市場競爭主體,真正建立起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機制。只有這樣金融機構才會主動參與行業競爭,積極降低交易成本,設法繞開金融監管,有意識地去防範和規避金融風險,從而開發出大量的金融創新產品。

  (二)經營體制創新

  今天,世界金融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個性化金融產品,往往都涉及銀行、保險投資等方而,這需要金融機構能夠同時擁有這三方而的資源和動作能力,否則,金融產品的創新只能處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而我國目前仍然採取的是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架馬車分業監管的分離的金融制度有它特殊的歷史背景,但從近年來的運行狀況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實際上是把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限制在一個更狹窄的範圍內,其業務風險實際上更加集中和擴大,而且不利於金融創新的發展。2001年的“愛立信熊貓倒戈”事件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例證。促使愛立信熊貓“倒戈”的直接原因是利益,而導火線是中資銀行難以提供其需要的金融服務產品—無追索權保理業務。開辦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的國際慣例應由保險公司與銀行共同分擔此業務的權利和風險,但目前我國金融業是分業經營,國內保險公司無法對銀行買斷應收賬款提供賬權保險,而且國內保險公司目前也還沒有開展這項業務的經驗,致使愛立信熊貓名正言順地將業務轉向了承諾能夠提供該項金融產品的外資銀行。我國己經加入了WTO,金融業的壟斷壁壘即將被打破,我國金融業要想在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消除分業經營的界限,推選混業經營制度,提高金融的競爭能力研發出更多的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

  (三)組織體系創新

  目前我國金融業仍然是一種計劃金融體制,實行的是大一統的計劃控制。中央政府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管制,並控制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這種體制看似有利於監控風險,實際上缺陷很多。市場專體較少,缺乏市場競爭,缺乏市場健康運行和發展創新的微觀基礎。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大力支持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完善發展證券和基金公司。積極鼓勵金融企業間相互兼併,實施資產重組盤活存量,實現低成本擴張,穩步推進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准許民間進入,規範和發展民間信用

  (四)金融監管創新

  規避風險的金融創新理論告訴我們,金融創新是與金融風險相伴相隨的,為了降低各類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必然不斷尋求新的工具和手段,從而形成金融創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使中國經濟全而融入國際經濟體系,充分享受當代國際分工比較利益。但是也要看到,依照承諾,我們的金融市場也會在不久後全而放開,長期處於高度政策壁壘下的中國銀行業,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不可避免地將而臨著外資銀行的全而衝擊,風險環境會不斷發生變化。外資金融機構己經具有了大量的新的金融產品,他們會想出各種辦法逃開金融監管,把這些成熟的金融產品用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上,而我們的金融監管對有些產品還是空白。同時,競爭的加劇會導致金融機構作為一個特殊的企業市場主體,總是傾向於創新更多的“金融產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潤。根據“規避型”和“壓抑誘導型”創新理論,受獲利衝動的驅使,金融機構通過創新的金融工具或經營方式逃避監管,尋求新的盈利機會,擴大自下而上窨。然而,每個金融經濟主體基於自向硬性:所做的最佳選擇並不總能導致巨集觀收益的最大化;相反,這種“個人理性”行為規則在無約束的條件下還可能導致單純市場調節的失敗和金融體系的災難性危機,而且,從事金融創新的微觀主體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出現擾亂市場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為,因此,金融創新的同時,要求隨之而來的是另一種內容和結構的金融監管政策,即金融監管隨之創新。在金融監管和創新的的動態博弈過程中,如果沒有監管的規範和限制,被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所驅使的金融創新將給金融業帶來巨大風險,最終影響整個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在引導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同時,必須正確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係,使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協調發展。唯一的出路是加速金融監管創新,明確金融監管的真正目的不在於消極地防範金融風險,而在於通過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有效地維護金融運行秩序和有序地推進金融發展,以支持實體經濟部門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為此,監管目標應從通過行政管理來抑制金融風險轉向通過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發展來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要緊跟金融創新的步伐,及時調整監管範圍和方法;同時註意監管的適度性,要給金融創新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不要回到金融管制的老路。

我國金融體系創新的表現[2]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實踐可以清楚地表明,我國金融改革所追求的目標是建立市場化的金融體系。而追求市場化的金融體系的過程主要是通過建立各種成分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職能不同的多元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來實現的。其路徑大致可以描述為:突破銀行業務禁區一恢復和分設國家專業銀行一建立中央銀行一開放金融市場一專業銀行商業化一建立間接調控體系一強化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反觀我國金融體系改革歷程可以看到,我國金融體系改革主要進行瞭如下幾個方面的具體工作:

  (1)貨幣創新方面,信用卡電子貨幣和電子資金匯劃系統的廣泛應用和推廣;

  (2)在金融市場創新方面,確立了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工具運行的基本規模;

  (3)銀行創新方面,國有銀行的商業化進程取得了重大進展,並建立了政策性銀行體系,以分離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性職能;對國有商業銀行取消貸款限額控制,就是中央銀行在信貸管理上向市場化方向靠攏,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實際步驟;

  (4)在金融管理創新方面,傳統的以計劃性、行政指令性管理為特征,以直接調控手段為主導的金融管理模式,正在向市場化的、以間接調控手段為主導的金融管理模式轉變;

  (5)匯率制度創新方面,1994年後相繼實行了人民幣匯率並軌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

  另外,2001年又對國內居民開放了B股市場以及將股票上市程式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核准制,等等。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制度的正式形成。

  迄今為止,初步建構起以市場化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其基本框架是: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商業銀行為主體,以政策性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內的功能互補的金融組織體系;由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等組成的較為規範、統一的金融市場體系;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巨集觀調控體系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金融體系創新的特點[2]

  我國金融體系的金融創新,是在雙重經濟體制並存,政府職能尚未根本轉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等特定的體制環境和經濟環境下逐步推進的。這種環境決定了我國金融體系創新具有如下基本特點。

  1.金融體系創新表現為政府供給主導型。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變遷模型可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前者是微觀經濟主體發現潛在的獲利機會產生創新需求後,自發地倡導、組織和實施的制度變遷,導源於微觀經濟主體的需求拉動,遵循自下而上的運行軌跡;後者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來實現,導源於政府的供給拉動,遵循自上而下的運行軌跡。綜觀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我國金融體系的金融創新,集中表現為政府供給主導型的強制性金融創新。這一判斷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得到說明:(1)政府是推動金融創新進程的主導力量;(2)金融創新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政府帶有強制約束力的行政手段,更確切一點說,是通過政府的權力貫徹實施的;(3)儘管微觀金融主體也推出了一些創新措施,但在金融創新進程中並不占重要地位。

  從金融體系創新本身的角度考慮,這種創新方式也有一些明顯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誘致性金融創新要依據一致性同意原則,即作為創新主體的每一成員對創新都無異議後才能實施,這顯然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磋商、協調。而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創新,則可由政府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決定實施時間,決策過程快捷,實施效率高;(2)與誘致性金融創新相比,政府主導的強制性金融創新具有創新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低的優勢,有助於增加創新主體的創新收益;(3)誘致性金融創新會遇到“搭便車”的問題,即金融創新不享有專利權,他人使用創新供給主體的創新措施無需付費但卻能帶來收益,這會抑制創新供給主體的創新熱情,而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創新則可以不計較或通過政府的強制力減少“搭便車”現象,彌補金融創新供給的不足;(4)涉及到制度層面的某些創新,微觀金融主體不能企及,必須由政府提供。

  但這種創新方式也有致命的弱點。其一,在這種方式下,政府提供創新供給的“偏好”和能力,成為制約創新供給的兩個基本因素。與競爭性經濟組織不同,政府的金融創新動因並非僅僅出於對創新經濟效益的考慮,甚至可以說它不是政府關註的一個十分主要的因素。因為比較而言,政府有時可能更關心創新的社會收益。因此,即使政府對某種金融創新措施實施的必要性有很高的認知程度,但因為這種措施有可能影響現有的政治經濟秩序和政府的利益目標,政府也不會採取具體的創新行動,這無疑會延誤創新進程;其二,可能降低創新供給的針對性,影響創新收益。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創新是自上而下的供給方式,由於政府與創新需求主體觀察問題的視角存在差異,因而金融創新的供求之間可能產生局部錯位,政府提供的創新措施也許不是創新需求主體迫切需要的;其三,會遏制微觀金融主體的創新衝動,抑制其創新積極性,從而可能使金融創新失去厚重的主體基礎。

  2.觸及傳統體制與金融運行中主要矛盾的深層次金融創新較少。

  或許與漸進式改革邏輯有關,我國的金融創新存在明顯的“三重三輕”傾向。所謂“三重三輕”,即重增量,輕存量;重體制外,輕體制內;重金融工具與金融業務,輕金融制度。為了不使創新措施與現有的政治、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結構發生衝突,我們把創新的著眼點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擴展上,如增設一些新的金融機構、引進一些新的金融工具、開闢一些新的市場,等等。好多創新措施帶有濃重的改良性創新味道。對有些看得很清楚的勢在必改的金融問題,因為難度大,會對現有的制度框架形成衝擊,也是瞻前顧後,顧慮重重,不想採取迅速的創新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金融創新沒有引起經濟、金融的波動,減少了社會磨擦,但貽誤了好多有利的創新時機,以至傳統體制和金融運行中的深層次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越積累越多,影響了金融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也導致了改革創新的效率逐步遞減。

  3.缺少明晰的金融創新發展目標,金融創新的隨意性較大。

  過去我們由於缺少對金融制度創新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的整體規劃,金融創新沒有層次感和整體感,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些過去曾被肯定和推崇的創新措施,反過來又被否定,成了改革的對象。這種反覆導致了創新過程的“內耗”,加大了創新調整成本。

  4.以吸納型金融創新為主。

  在業已推出的金融創新措施中,絕大部分是從國外引進的“舶來品”屬於原創型金融創新的較少。應該說,這種情況在轉型經濟國傢具有普遍性。對發達國家的一些成熟的金融創新措施實行“拿來主義”做到“洋為中用”,對我們來說是上算的。因為我們只需要支付較為低廉的學習成本,而用於摸索實驗的時間成本則可以大大地節省,同時也有助於提高創新效率

  5.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不平衡。

  一些重大的金融創新措施,往往由政府指定在部分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的城市先進行試點,然後再向全國推廣。這樣一種梯度推進的金融創新格局,有助於降低創新風險,實現創新的有序化,但也由此導致了不同地區金融創新發展進程的差異。同時,它還有可能形成“金融創新歧視”。因為創新試點是一種重要的政策資源,會給試點地區帶來利益。如果在眾多條件相似的地區中只有某幾個地區獲得試點權,那麼,對未獲試點權的地區顯然是不公平的。

金融體系創新的措施[3]

  (一)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完善民間金融體系。

  繼溫州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後,2012年鄂爾多斯民間借貸危機也相繼爆發。借貸危機爆發後,眾多放貸者血本無歸,大批在當地打工的外地人也“大撤離”。鄂爾多斯這座曾經吸引眾多淘金者的小城一下子變得冷清寂靜。在鄂爾多斯這樣一個資源、資本相當豐富的城市,發展實體經濟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合法化,有利於實體經濟尤其是民營企業擺脫融資困境,這是今後政府在監管和金融創新方面工作的重點之一。

  (二)與國際接軌,服務理念和品質創新。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陸續登陸中國,外資銀行帶來了全新的經營理念服務方式,國有獨資或控股銀行要跟上市場經濟的變化,改變原來固有的思維方式和經營理念。在謀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為高端客戶群體提供個性化服務和高附加值的產品,同時要重視研發團隊的建設,以便於實時掌握競爭對手的經營策略和動向,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政府主管部門應堅持以市場化為原則,指導國內金融機構協調發展。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在企業融資渠道上創新。

  目前我國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就是銀行貸款和股市募集資金。而現在的具體情況是,一些中小企業特別是處於成長期的企業,因沒有達到上市的條件,既不能從股市募集資金,也不能從銀行貸到生產發展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因此,是否允許市場前景好的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募集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另一方面,降低民間融資的門檻,擴大民間融資渠道,把民問資本聚集起來,使其陽光、公開、規範作業。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有超前性和預見性。

  (四)在防範金融風險能力上創新。

  近幾年,在金融體系中頻出大案,這說明我們在金融制度和管理的設計上還存在許多漏洞。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上,風險主要是來自內控監督機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越權或職業道德喪失。要建立嚴格和健全的制度,以制度管人,任何人都不應具有超越法規的許可權。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跟蹤和調研,建立必要的預警機制;在外部重視對貸款企業的成本約束和企業資本結構的選擇,銀行要對規模較大含有投機性行為的項目適量減少貸款,不給或少給目的不純的人留下可乘之機。

參考文獻

  1. 龍志強,周偉英.淺析金融創新理論與金融體系創新[J].商業經濟,2006(07)
  2. 2.0 2.1 嚴存寶.我國金融體系創新的現實與選擇[N].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7(02)
  3. 王華寧.對現階段金融體系創新的幾點思考[J].現代農業,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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