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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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金融機構是指由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主要包括有國家參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如華夏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以及名目繁多的互助儲金會、民間資金服務部、農經服務公司、資金調劑服務社、農村金融服務社、信用服務站、錢莊、典當鋪、抬會、呈會等。
1.可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
2.有利於解決當前信貸活動的“非銀行化”。
3.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長。
4.對國有銀行改革具有行為示範效應。
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核心問題[1]
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包括三方面含義:一是放鬆市場準人限制,發展新的民營金融機構;二是促進現有非國有金融機構的發展,使非國有經濟從這一渠道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三是將合理的民間金融形式納入中央銀行監管體系,使其合法化、規範化,併成為民營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核心是制度安排問題。我國金融制度及組織形式的變遷與創新一直由政府所控制,包括最初發展正規的非國有金融機構也是這樣。今天,制度安排或制度變遷的方式應採取需求誘導型制度變遷方式,即政府的作用已不在於親自去組織或者直接干預民營金融業的組建,而主要在於制定合理的制度,確立公正、有效的競爭規則,同時要給予經濟主體以充分的選擇權利的自由。改革開放以來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取得了很大發展,也為我國金融體制的創新、為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積累了許多經驗。另外,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具有不同的性質和適應性,可以各自不同的特點和功能滿足非國有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要,而目前的民營金融機構還局限於單一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因此應創造條件允許和鼓勵其向保險、證券、信托等多領域滲透。
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要求[1]
1.由市場決定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路徑
尊重自下而上的、自發的制度創新,更多地交由市場決定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路徑。我國各地的經濟金融發展很不平衡,表現出很強的區域性特征。所以,不應忽視民營金融機構的自主選擇能力,應從現實條件和客觀需求出發,允許制度安排的多樣性。
2.放寬分支機構審批的限定
中央銀行應適當放寬非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資本金限定,使非國有金融機構可以在資本金既定的情況下多設立一部分分支機構和網點。對於有條件的非國有金融機構,應允許它們按市場原則實行合併重組,提高規模效益,增強抗風險能力。
3.建立統一的資金清算體系
目前非國有金融機構,尤其是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受種種因素的限制,不得不藉助於銀行的清算系統或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辦理票據結算業務,資金流通速度慢,綜合服務功能差,造成大批客戶流失,嚴重製約著非國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因此,由政府牽頭建立覆蓋非國有金融機構的統一的資金清算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目前針對非國有金融機構的資金清算問題,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電子聯行體系應改進服務,為其資金清算提供更為有利的條件和環境。同時,非國有金融機構要按所處經濟區域,逐步建立系統內的清算體系,如建立省級清算系統等。
4.促進銀行間同業市場的發展
由於非國有金融機構在規模網點和公眾信心等方面的劣勢,使其在吸收存款特別是居民存款方面存在很大難度,因此,為提高非國有金融機構貸款的能力,解決其資金來源問題,中央銀行應進一步促進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同時考慮開展同業借貸款業務,鼓勵非國有金融機構運用市場渠道籌集資金,這也為國有商業銀行近年來不斷擴大的存差資金提供了一條出路。
5.加強監管力度,建立防範機制
由於非國有金融機構規模較小,一般來說比大銀行容易受到危機衝擊,而且分散在各地,不易監督,風險可能比大銀行大,因此,在發展非國有金融機構的同時應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建立防範風險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