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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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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制度变迁的方式)

制度變遷方式(the Ways of System Changes)

目錄

什麼是制度變遷方式

  制度變遷方式是指制度創新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採取的制度變遷形式、速度、突破口、時間路徑等的總和。

制度變遷方式之間的變換[1]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拉坦分析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概念是從稀缺資源相對價格變化、技術進步知識增進對需求供給的影響人手進行瞭解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是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引致的;對制度變遷供給的轉變是由社會科學知識及法律、商業、社會服務項和計劃領域的進步所引致的”。拉坦側重從制度變遷的需求和供給來分析誘致性制度變遷,認為制度變遷的需求動因主要包括:“新的收人流是對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原因”,“新的收人流的分割所導致的與技術變遷或制度績效的增進相聯繫的效率收益,這是進行進一步的制度變遷的一個主要激勵。”制度變遷的供給動力在於“社會科學及有關專業的知識的進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所形成的新收人流的成本”。也就是制度變遷的需求主要在於追求潛在收益;制度變遷的供給動力主要在於降低現行成本;由此出現了制度變遷需求和供給共同作用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管是追求潛在收益,還是降低現行成本,最終目的都在於“潛在的外部利潤” 。

  因此,拉坦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強調了內生變數的影響,強調了首先利用經濟體內部導致非均衡的力量自發的進展,然後沿著非均衡的發展路徑再給予一個類似於強制變遷的外部推動力,就能保證改革沿著個人理性與社會理性的相一致的道路加速前進。這樣,誘致性變遷不但充分發揮了個人選擇和民間力量對改革的原始推動力作用,而且藉助於強大的壟斷的政府資源的後續拉動力,源及自民間的原始變革需求和初始的改革措施就能夠迅速擴展。

  對誘致性制度變遷給出了明晰定義的是林毅夫,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這個概念包括了以下要素:

  (1)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實施主體是個人或一群(個)人。這裡的個人或一群(個)人包括了個人、由個人組成的群體企業或政府;其中個人、企業是初級行動主體,或第一行動集團,他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創新的進程;政府(或其代表的國家)是次級行為主體,或稱第二行動集團,也是一個決策單位,其作用是幫助初級行動團體獲得收人進行一些制度安排,推動制度變遷。

  (2)實施動力是獲利機會。即獲得“潛在利潤” 或“外部利潤”,或者說是“潛在的外部利潤”。用林毅夫的話就是“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

  (3)實施特征是自發性和漸進性,是一種自下而上,從局部到整體的制度變遷過程。

  (4)實施方式是制度安排的創新。創新的含義包括了用新的制度安排替代舊的制度安排、變更現行制度安排或是創造新制度安排。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有時是優點,有時可能轉化為缺陷。如盈利性, 當制度變遷主體自己的收益基本滿足後,可能會缺乏變遷的動力,致使變遷進展緩慢,或者由於路徑依賴而降低效率。自發性同樣如此,一方面會出現制度變遷的供給動力不足,另一方面會出現制度效率低下,包括無法觸動核心制度等。而漸進性一方面給了制度變遷主體、制度變遷作用對象以及制度安排本身等時間來適應,但在適應期間會出現搭便車外部效應以及尋租等現象,而不利於制度變遷的持續進行。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可以是漸進式,也可以是激進式的 。激進式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是制度變遷的主體,變遷程式是自上而下的,變遷時間較短,可以在比較短的時間實現制度結構的大變革。相對來說,這種方式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優點:一是制度安排的速度快,二是節約了制度實施成本;三是變遷力度大,直接觸動核心制度;缺點:一是破壞性比較大;二是缺乏彈性的修正的合理時滯;三是容易引起社會大的震蕩。漸進式強制性制度變遷中的漸進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在單一制度的變遷軌跡上又具有一定的漸進性質;二是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後,而且還有一定的時滯;三是註意交替使用強制性制度供給滿足制度累增的需要

  相對來說,漸進式強制性制度變遷比較溫和,不管是對於制度需求主體來說,還是對制度安排本身而言,抑或針對制度作用對象。從制度需求主體來說,有一定的內生需求時間和空間;制度安排本身有一定的調整餘地,避免制度震蕩和破壞性;制度作用對象也有一定的時間來適應,減少制度作用對象對新制度的抵制,降低制度摩擦成本。漸進式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要缺點:一是由於強制性制度作用的時間比較長,增加了利益集團的尋租可能性,以及搭便車現象;二是由於採取漸進式,所以制度變遷的強度相對不足;三是由於相對來說制度的內生誘致還不是很夠。因此,在這種方式下,應註意處理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制度變遷的強度;另一方面是根據制度需求的累積情況,安排好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時機。

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關係

  這裡基於對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分析,探討制度變遷方式的轉變。制度變遷方式之間的轉換主要包括了兩種情形:一是強制性制度變遷替代誘致性制度變遷,即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進人;二是誘致性制度變遷替代誘致性制度變遷,即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退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進入又有兩種情況:一是某種制度其變遷乍開始進行,且進行之初主要方式採用的是誘致性制度變遷;二是某種制度變遷已經進行並取得一定的發展,但目前階段其制度變遷方式正好屬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範疇,且處於制度變遷方式變換的臨界點。同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退出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開始採取強制性制度變遷方式;二是制度變遷進程中變換為強制性制度變遷,而現在又有必要進行制度變遷方式的轉換。

  制度從原來的均衡狀態,由於各種原因,逐漸處於不均衡狀態,由於外部利潤的存在(對於強制性制度變遷而言,可能不一定存在可內在化的外部利潤,而僅僅是對原有利潤的再分配),從而進行制度變遷。由於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及變遷方式等的不同,具體的制度在變遷之初便採用了不同的變遷方式,如中國的農村經濟制度變遷更多的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而國有企業改革、證券市場銀行制度等的變革更多的採用了強制性制度變遷。正如本文一開始所提出的,主要研究內容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之間的轉換,而不是某種具體制度合適的制度變遷方式。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進入時機—強制性制度變遷替代誘致性制度變遷

  (一)強制性制度變遷進入的適用

  強制性制度變遷替代誘致性制度變遷,顯然適用於已經進行制度變遷、且正在進行制度變遷方式屬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情況。由於這裡不對具體制度適用方式進行討論,因此主要分析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進人時機,“進人時機”最恰當的理解就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率大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效率。效率的含義包括了收益和成本對比後的效益和實現同樣數量效益的時間(即速度),制度變遷的效率也包括了這兩層含義,但又比這個複雜,原因在於制度變遷的收益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能否實現問題,如外部利潤的內在化。

  (二)強制性制度變遷進人時機的分析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率與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效率進行比較,分析方法首先假設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率(包括效益和成本)不變,再來分析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效率變化。強制性制度變遷取代誘致性制度變遷,而進入的話,就說明誘致性制度變遷的邊際效率開始遞減。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制度供給是一種邊際制度安排。一般情況下,在制度供給效率達到頂點前, 邊際效益應該遞增的,只有當制度供給的邊際效益等於邊際成本後,制度效率才從總體上開始下降。誘致性制度變遷效率下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已不能提供新的制度創新,或者說制度創新效率已經開始遞減了;二是制度供給邊際效益遞減;三是制度的結構效率趨於零。在核心制度沒有出現突破的情況下,或在僅依靠需求誘致性制度結構已經出現了邊際效率為零的狀態下,就必須實施強制性制度變遷,否則就會影響效率的提高。

  (三)強制性制度變遷進入時機的條件

  1.誘致性制度變遷已經為新制度安排奠定了意識等基礎。制度變遷之初採用漸進式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根本原因就是希望在既定條件下,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小的風險,從而創造一個合理的知識傳遞和積累機制,為制度變遷主體和制度變遷對象創造相當的緩衝和適應時期。在誘致性制度變遷中制度變遷的微觀主體對各種制度的需求探索和自發的非核心制度的爭取,以及制度安排對象的適合,一定程度上為新制度的安排積累了經驗;同時,又為強制制度變遷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避免或減少強制性制度變遷進程中的低效性和破壞性。這就表明誘致性制度變遷已經達到了該制度摸索和經驗積累的極限,只要政府主動地安排該種制度,就可進一步提高制度供給效率,更大程度、更大範圍推動經濟的發展。也就是說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風險已經通過誘致性制度逐步實踐而最小化了。如果此時再不及時進行強制性制度安排,已經最小化的制度變遷成本就會再次升高,阻礙最佳制度安排時機。

  2.制度變遷已經到達了核心制度變革階段。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最大特點就是實施增量制度供給,即在保持核心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在核心制度外圍實施和安排新的制度,通過新制度來逐步替代原有的制度,但是這種替代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就會對核心制度產生變革的要求。而核心制度由於受傳統既得利益集團的支撐,必然會反對和壓制對核心制度變革的要求。此時,核心制度就障礙了制度的增量革命。一方面是過去增量制度效率難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即制度運行成本急劇上升;另一方面是新的針對傳統核心制度的增量制度的安排不能及時出台,新制度安排的成本無窮增大,從而阻礙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3.制度變遷風險由於無法向後遞延的制度變遷成本而增大。誘致性制度變遷是以最小程度的損害改革主體和既定利益主體為前提條件的,其成本分攤要麼是向後推移,要麼是由政府來承擔。由於一方面政府財力有限,另一方面由於政府有一定的任期,該任期政府也是本屆效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因此在制度成本的分攤上必然是向後推移,以便在適當的時機,即受益主體有一定承受力後再適當分攤,或者把改革成本推給繼任者。這就勢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制度變遷成本向後累積,若在改革一定時期後仍然沒有找到適當的分攤,改革成本就會迅速加大,從而增加進一步改革的風險,如這時不採取一定的措施,累積的成本一旦同時釋放就可能要引發自下而上的強制性革命,達不到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初衷。

  (四)強制性制度變遷進入失敗的後果

  當誘致性制度變遷的轉換時機成熟後,如果不能及時推進強制性制度變遷,就會使核心制度供給遠遠滯後於客觀需求,制度結構呈現嚴重的不均衡,障礙經濟的發展。具體會出現以下幾種局面:一是可能使制度供給跌人陷阱,即不管供給多少增量制度,制度供給的邊際效率都會下降,制度供給的邊際效率小於制度供給的邊際成本;二是制度結構效率趨於零;三是無效制度增多,即使以前曾經發揮過作用的增量制度也會因核心制度的供給不足而無法發揮作用。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退出時機——誘致性制度變遷替代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退出條件

  1.預期制度基本建立。強制性制度安排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適應需求誘致性制度的要求,對己經摸清了發展方向的制度進行主動安排;二是超前進行制度安排,沒有需求誘致性制度的經驗積累。不管採用哪一種方式,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只要預期制度基本建立,就應該適時轉換制度變遷方式,由市場微觀主體進行需求誘致性制度探索和印證。

  2.市場微觀主體己經初步認可並且基本接受新制度。強制性制度變遷能否成功,關鍵在於市場經濟主體的認可和接受的程度。一般而言,接受和認可新制度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必須保持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勢頭,不能因微觀主體不理解或者反對就立即更改。一旦市場經濟主體初步認可並接受新制度,這時就必須及時把強制性制度變遷方式向需求誘致性方式轉變,政府由改革的主體位置上退下來,讓位於市場經濟主體,由市場經濟來具體適應新制度,檢驗新制度,併進行新制度的誘致性探索,為下一輪強制性制度安排積累經驗,尋找創新方向。

  3.新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障礙基本清除。強制性制度變遷一般是對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制度進行主動性的超前安排,即存量革命。核心制度的創新為該制度系列的制度安排提供了發展方向。這就為新制度的進一步配套和完善,掃清了制度上的障礙。

  4.制度供給的邊際效率穩步遞增。強制性制度變遷需要轉換變遷方式的一個重要標誌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制度更替震蕩,制度供給的邊際效率開始遞增。這種情況表明安排的新制度已經開始發揮作用。

  (二)強制性制度變遷退出失敗的缺陷

  如果在強制性制度變遷己經完成了階段性的歷史任務後,仍不及時轉換變遷方式,就可能導致制度的效率無法充分發揮。

  1.無法檢驗新制度安排的實施效果。由於實踐檢驗在強制性制度下是無法進行的,因而必須由市場經濟主體來進行。如果主動安排的強制性制度不讓位於市場經濟主體,新制度的成效就無法驗證。

  2.無端增加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缺陷。由於強制性制度的無效性和搭便車性質,如果長期維持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態勢,相關利益集團就會趁勢而人,利用各種機會影響或者收買制度設計和安排者,以制定於已有利的制度。而制度的設計和安排者也會利用自己握有制度設計和安排的權利進行“尋租”。

  3.無法完善新制度安排。因為核心制度相對配套制度而言數量少,而配套制度只能在核心制度發揮作用的過程中,根據制度合約機制的需要而逐步加以完善。但是如果在核心制度安排後,強制性制度變遷方式還不進行調整,配套制度的需求方向和需求程度就無法適應;如果制度的決策者想當然地安排,就會進一步強化制度的無效性或者“搭便車性”。

  4.跌人制度供給陷阱。如果在預期制度安排妥當後,政府仍然依靠強制手段來推動,一方面各種利益集團會利用國家的強制性手段來進行制度尋租,從而使新供給的制度偏離預期制度的框架,從而使增量制度的邊際效率和整個制度結構效率不高,甚至下降。另一方面,由於制度出台前,政府沒有給微觀主體一定時間進行充分的需求誘致,在制度出台後如果繼續用強制性手段來推動,微觀主體就會抵制新制度,從而抑制新制度增量效率的提高而跌入制度供給陷阱。

參考文獻

  1. 俞雅乖.制度變遷方式轉換的時機選擇.商業研究.200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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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e,Yixi,HEHE林,Gaoshan2013,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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