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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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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方式(the Ways of System Changes)

目录

什么是制度变迁方式

  制度变迁方式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的总和。

制度变迁方式之间的变换[1]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拉坦分析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概念是从稀缺资源相对价格变化、技术进步知识增进对需求供给的影响人手进行了解释,“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项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拉坦侧重从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来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认为制度变迁的需求动因主要包括:“新的收人流是对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收人流的分割所导致的与技术变迁或制度绩效的增进相联系的效率收益,这是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激励。”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在于“社会科学及有关专业的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所形成的新收人流的成本”。也就是制度变迁的需求主要在于追求潜在收益;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主要在于降低现行成本;由此出现了制度变迁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管是追求潜在收益,还是降低现行成本,最终目的都在于“潜在的外部利润” 。

  因此,拉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强调了内生变量的影响,强调了首先利用经济体内部导致非均衡的力量自发的进展,然后沿着非均衡的发展路径再给予一个类似于强制变迁的外部推动力,就能保证改革沿着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相一致的道路加速前进。这样,诱致性变迁不但充分发挥了个人选择和民间力量对改革的原始推动力作用,而且借助于强大的垄断的政府资源的后续拉动力,源及自民间的原始变革需求和初始的改革措施就能够迅速扩展。

  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给出了明晰定义的是林毅夫,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这个概念包括了以下要素:

  (1)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实施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个)人。这里的个人或一群(个)人包括了个人、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企业或政府;其中个人、企业是初级行动主体,或第一行动集团,他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政府(或其代表的国家)是次级行为主体,或称第二行动集团,也是一个决策单位,其作用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得收人进行一些制度安排,推动制度变迁。

  (2)实施动力是获利机会。即获得“潜在利润” 或“外部利润”,或者说是“潜在的外部利润”。用林毅夫的话就是“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

  (3)实施特征是自发性和渐进性,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

  (4)实施方式是制度安排的创新。创新的含义包括了用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变更现行制度安排或是创造新制度安排。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有时是优点,有时可能转化为缺陷。如盈利性, 当制度变迁主体自己的收益基本满足后,可能会缺乏变迁的动力,致使变迁进展缓慢,或者由于路径依赖而降低效率。自发性同样如此,一方面会出现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会出现制度效率低下,包括无法触动核心制度等。而渐进性一方面给了制度变迁主体、制度变迁作用对象以及制度安排本身等时间来适应,但在适应期间会出现搭便车外部效应以及寻租等现象,而不利于制度变迁的持续进行。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可以是渐进式,也可以是激进式的 。激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变迁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变迁时间较短,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实现制度结构的大变革。相对来说,这种方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点:一是制度安排的速度快,二是节约了制度实施成本;三是变迁力度大,直接触动核心制度;缺点:一是破坏性比较大;二是缺乏弹性的修正的合理时滞;三是容易引起社会大的震荡。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渐进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在单一制度的变迁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性质;二是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有一定的时滞;三是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增的需要

  相对来说,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比较温和,不管是对于制度需求主体来说,还是对制度安排本身而言,抑或针对制度作用对象。从制度需求主体来说,有一定的内生需求时间和空间;制度安排本身有一定的调整余地,避免制度震荡和破坏性;制度作用对象也有一定的时间来适应,减少制度作用对象对新制度的抵制,降低制度摩擦成本。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缺点:一是由于强制性制度作用的时间比较长,增加了利益集团的寻租可能性,以及搭便车现象;二是由于采取渐进式,所以制度变迁的强度相对不足;三是由于相对来说制度的内生诱致还不是很够。因此,在这种方式下,应注意处理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变迁的强度;另一方面是根据制度需求的累积情况,安排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时机。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关系

  这里基于对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探讨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制度变迁方式之间的转换主要包括了两种情形: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进人;二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进入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某种制度其变迁乍开始进行,且进行之初主要方式采用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是某种制度变迁已经进行并取得一定的发展,但目前阶段其制度变迁方式正好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且处于制度变迁方式变换的临界点。同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开始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二是制度变迁进程中变换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而现在又有必要进行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

  制度从原来的均衡状态,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处于不均衡状态,由于外部利润的存在(对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言,可能不一定存在可内在化的外部利润,而仅仅是对原有利润的再分配),从而进行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及变迁方式等的不同,具体的制度在变迁之初便采用了不同的变迁方式,如中国的农村经济制度变迁更多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国有企业改革、证券市场银行制度等的变革更多的采用了强制性制度变迁。正如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主要研究内容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转换,而不是某种具体制度合适的制度变迁方式。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进入时机—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的适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显然适用于已经进行制度变迁、且正在进行制度变迁方式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情况。由于这里不对具体制度适用方式进行讨论,因此主要分析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进人时机,“进人时机”最恰当的理解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大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率。效率的含义包括了收益和成本对比后的效益和实现同样数量效益的时间(即速度),制度变迁的效率也包括了这两层含义,但又比这个复杂,原因在于制度变迁的收益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实现问题,如外部利润的内在化。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进人时机的分析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率进行比较,分析方法首先假设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包括效益和成本)不变,再来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效率变化。强制性制度变迁取代诱致性制度变迁,而进入的话,就说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边际效率开始递减。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是一种边际制度安排。一般情况下,在制度供给效率达到顶点前, 边际效益应该递增的,只有当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后,制度效率才从总体上开始下降。诱致性制度变迁效率下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已不能提供新的制度创新,或者说制度创新效率已经开始递减了;二是制度供给边际效益递减;三是制度的结构效率趋于零。在核心制度没有出现突破的情况下,或在仅依靠需求诱致性制度结构已经出现了边际效率为零的状态下,就必须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否则就会影响效率的提高。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时机的条件

  1.诱致性制度变迁已经为新制度安排奠定了意识等基础。制度变迁之初采用渐进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根本原因就是希望在既定条件下,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小的风险,从而创造一个合理的知识传递和积累机制,为制度变迁主体和制度变迁对象创造相当的缓冲和适应时期。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制度变迁的微观主体对各种制度的需求探索和自发的非核心制度的争取,以及制度安排对象的适合,一定程度上为新制度的安排积累了经验;同时,又为强制制度变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避免或减少强制性制度变迁进程中的低效性和破坏性。这就表明诱致性制度变迁已经达到了该制度摸索和经验积累的极限,只要政府主动地安排该种制度,就可进一步提高制度供给效率,更大程度、更大范围推动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风险已经通过诱致性制度逐步实践而最小化了。如果此时再不及时进行强制性制度安排,已经最小化的制度变迁成本就会再次升高,阻碍最佳制度安排时机。

  2.制度变迁已经到达了核心制度变革阶段。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最大特点就是实施增量制度供给,即在保持核心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在核心制度外围实施和安排新的制度,通过新制度来逐步替代原有的制度,但是这种替代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对核心制度产生变革的要求。而核心制度由于受传统既得利益集团的支撑,必然会反对和压制对核心制度变革的要求。此时,核心制度就障碍了制度的增量革命。一方面是过去增量制度效率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即制度运行成本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是新的针对传统核心制度的增量制度的安排不能及时出台,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无穷增大,从而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制度变迁风险由于无法向后递延的制度变迁成本而增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最小程度的损害改革主体和既定利益主体为前提条件的,其成本分摊要么是向后推移,要么是由政府来承担。由于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有一定的任期,该任期政府也是本届效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因此在制度成本的分摊上必然是向后推移,以便在适当的时机,即受益主体有一定承受力后再适当分摊,或者把改革成本推给继任者。这就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制度变迁成本向后累积,若在改革一定时期后仍然没有找到适当的分摊,改革成本就会迅速加大,从而增加进一步改革的风险,如这时不采取一定的措施,累积的成本一旦同时释放就可能要引发自下而上的强制性革命,达不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初衷。

  (四)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失败的后果

  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换时机成熟后,如果不能及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使核心制度供给远远滞后于客观需求,制度结构呈现严重的不均衡,障碍经济的发展。具体会出现以下几种局面:一是可能使制度供给跌人陷阱,即不管供给多少增量制度,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都会下降,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小于制度供给的边际成本;二是制度结构效率趋于零;三是无效制度增多,即使以前曾经发挥过作用的增量制度也会因核心制度的供给不足而无法发挥作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时机——诱致性制度变迁替代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条件

  1.预期制度基本建立。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适应需求诱致性制度的要求,对己经摸清了发展方向的制度进行主动安排;二是超前进行制度安排,没有需求诱致性制度的经验积累。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只要预期制度基本建立,就应该适时转换制度变迁方式,由市场微观主体进行需求诱致性制度探索和印证。

  2.市场微观主体己经初步认可并且基本接受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一般而言,接受和认可新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必须保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势头,不能因微观主体不理解或者反对就立即更改。一旦市场经济主体初步认可并接受新制度,这时就必须及时把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性方式转变,政府由改革的主体位置上退下来,让位于市场经济主体,由市场经济来具体适应新制度,检验新制度,并进行新制度的诱致性探索,为下一轮强制性制度安排积累经验,寻找创新方向。

  3.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障碍基本清除。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对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制度进行主动性的超前安排,即存量革命。核心制度的创新为该制度系列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发展方向。这就为新制度的进一步配套和完善,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4.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稳步递增。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转换变迁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制度更替震荡,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开始递增。这种情况表明安排的新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退出失败的缺陷

  如果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己经完成了阶段性的历史任务后,仍不及时转换变迁方式,就可能导致制度的效率无法充分发挥。

  1.无法检验新制度安排的实施效果。由于实践检验在强制性制度下是无法进行的,因而必须由市场经济主体来进行。如果主动安排的强制性制度不让位于市场经济主体,新制度的成效就无法验证。

  2.无端增加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由于强制性制度的无效性和搭便车性质,如果长期维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态势,相关利益集团就会趁势而人,利用各种机会影响或者收买制度设计和安排者,以制定于已有利的制度。而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者也会利用自己握有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权利进行“寻租”。

  3.无法完善新制度安排。因为核心制度相对配套制度而言数量少,而配套制度只能在核心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根据制度合约机制的需要而逐步加以完善。但是如果在核心制度安排后,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还不进行调整,配套制度的需求方向和需求程度就无法适应;如果制度的决策者想当然地安排,就会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无效性或者“搭便车性”。

  4.跌人制度供给陷阱。如果在预期制度安排妥当后,政府仍然依靠强制手段来推动,一方面各种利益集团会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手段来进行制度寻租,从而使新供给的制度偏离预期制度的框架,从而使增量制度的边际效率和整个制度结构效率不高,甚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出台前,政府没有给微观主体一定时间进行充分的需求诱致,在制度出台后如果继续用强制性手段来推动,微观主体就会抵制新制度,从而抑制新制度增量效率的提高而跌入制度供给陷阱。

参考文献

  1. 俞雅乖.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时机选择.商业研究.200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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