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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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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体系创新

  金融体系是各种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等一系列金融要素的集合,是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组成的有机系统。金融体系创新就是有机系统中各要素的的创新

金融体系创新的内容[1]

  (一)产权制度创新

  金融机构产权不明晰,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不健全,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缺乏创新的意识和内在的动力,己经导致了我国几乎所有的主要金融创新业务的开展都是经由金融管理高层下令或批准才得以实施,政府部门成为金融创新的主导力量。同时,产权制度的不明晰给我国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贪污腐败、私挪公款、关系贷款管理不善等一系列问题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政府由直接所有者退居为出资者的地位,把国有金融机构发展成国家控股股份制金融企业,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赋予国有金融企业独立经营权,依法经营各项业务。通过理顺产权关系,使国有金融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而向国内外市场法人实体市场竞争主体,真正建立起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会主动参与行业竞争,积极降低交易成本,设法绕开金融监管,有意识地去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从而开发出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

  (二)经营体制创新

  今天,世界金融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个性化金融产品,往往都涉及银行、保险投资等方而,这需要金融机构能够同时拥有这三方而的资源和动作能力,否则,金融产品的创新只能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我国目前仍然采取的是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架马车分业监管的分离的金融制度有它特殊的历史背景,但从近年来的运行状况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是把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其业务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而且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2001年的“爱立信熊猫倒戈”事件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例证。促使爱立信熊猫“倒戈”的直接原因是利益,而导火线是中资银行难以提供其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开办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应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分担此业务的权利和风险,但目前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无法对银行买断应收账款提供账权保险,而且国内保险公司目前也还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经验,致使爱立信熊猫名正言顺地将业务转向了承诺能够提供该项金融产品的外资银行。我国己经加入了WTO,金融业的垄断壁垒即将被打破,我国金融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消除分业经营的界限,推选混业经营制度,提高金融的竞争能力研发出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

  (三)组织体系创新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是一种计划金融体制,实行的是大一统的计划控制。中央政府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管制,并控制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种体制看似有利于监控风险,实际上缺陷很多。市场专体较少,缺乏市场竞争,缺乏市场健康运行和发展创新的微观基础。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发展证券和基金公司。积极鼓励金融企业间相互兼并,实施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准许民间进入,规范和发展民间信用

  (四)金融监管创新

  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理论告诉我们,金融创新是与金融风险相伴相随的,为了降低各类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必然不断寻求新的工具和手段,从而形成金融创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中国经济全而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充分享受当代国际分工比较利益。但是也要看到,依照承诺,我们的金融市场也会在不久后全而放开,长期处于高度政策壁垒下的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将而临着外资银行的全而冲击,风险环境会不断发生变化。外资金融机构己经具有了大量的新的金融产品,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逃开金融监管,把这些成熟的金融产品用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而我们的金融监管对有些产品还是空白。同时,竞争的加剧会导致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根据“规避型”和“压抑诱导型”创新理论,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自下而上窨。然而,每个金融经济主体基于自向硬性:所做的最佳选择并不总能导致宏观收益的最大化;相反,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还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而且,从事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出现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因此,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求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即金融监管随之创新。在金融监管和创新的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如果没有监管的规范和限制,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所驱使的金融创新将给金融业带来巨大风险,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在引导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唯一的出路是加速金融监管创新,明确金融监管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消极地防范金融风险,而在于通过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和有序地推进金融发展,以支持实体经济部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监管目标应从通过行政管理来抑制金融风险转向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发展来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要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及时调整监管范围和方法;同时注意监管的适度性,要给金融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不要回到金融管制的老路。

我国金融体系创新的表现[2]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可以清楚地表明,我国金融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而追求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成分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职能不同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其路径大致可以描述为:突破银行业务禁区一恢复和分设国家专业银行一建立中央银行一开放金融市场一专业银行商业化一建立间接调控体系一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反观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历程可以看到,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主要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货币创新方面,信用卡电子货币和电子资金汇划系统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2)在金融市场创新方面,确立了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运行的基本规模;

  (3)银行创新方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建立了政策性银行体系,以分离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对国有商业银行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就是中央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向市场化方向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际步骤;

  (4)在金融管理创新方面,传统的以计划性、行政指令性管理为特征,以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正在向市场化的、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转变;

  (5)汇率制度创新方面,1994年后相继实行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另外,2001年又对国内居民开放了B股市场以及将股票上市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等等。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的正式形成。

  迄今为止,初步建构起以市场化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其基本框架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政策性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功能互补的金融组织体系;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等组成的较为规范、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体系创新的特点[2]

  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创新,是在双重经济体制并存,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化,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定的体制环境和经济环境下逐步推进的。这种环境决定了我国金融体系创新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金融体系创新表现为政府供给主导型。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模型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微观经济主体发现潜在的获利机会产生创新需求后,自发地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导源于微观经济主体的需求拉动,遵循自下而上的运行轨迹;后者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现,导源于政府的供给拉动,遵循自上而下的运行轨迹。综观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创新,集中表现为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金融创新。这一判断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说明:(1)政府是推动金融创新进程的主导力量;(2)金融创新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带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手段,更确切一点说,是通过政府的权力贯彻实施的;(3)尽管微观金融主体也推出了一些创新措施,但在金融创新进程中并不占重要地位。

  从金融体系创新本身的角度考虑,这种创新方式也有一些明显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诱致性金融创新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即作为创新主体的每一成员对创新都无异议后才能实施,这显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磋商、协调。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创新,则可由政府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实施时间,决策过程快捷,实施效率高;(2)与诱致性金融创新相比,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金融创新具有创新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低的优势,有助于增加创新主体的创新收益;(3)诱致性金融创新会遇到“搭便车”的问题,即金融创新不享有专利权,他人使用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无需付费但却能带来收益,这会抑制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热情,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创新则可以不计较或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减少“搭便车”现象,弥补金融创新供给的不足;(4)涉及到制度层面的某些创新,微观金融主体不能企及,必须由政府提供。

  但这种创新方式也有致命的弱点。其一,在这种方式下,政府提供创新供给的“偏好”和能力,成为制约创新供给的两个基本因素。与竞争性经济组织不同,政府的金融创新动因并非仅仅出于对创新经济效益的考虑,甚至可以说它不是政府关注的一个十分主要的因素。因为比较而言,政府有时可能更关心创新的社会收益。因此,即使政府对某种金融创新措施实施的必要性有很高的认知程度,但因为这种措施有可能影响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政府的利益目标,政府也不会采取具体的创新行动,这无疑会延误创新进程;其二,可能降低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影响创新收益。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创新是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由于政府与创新需求主体观察问题的视角存在差异,因而金融创新的供求之间可能产生局部错位,政府提供的创新措施也许不是创新需求主体迫切需要的;其三,会遏制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冲动,抑制其创新积极性,从而可能使金融创新失去厚重的主体基础。

  2.触及传统体制与金融运行中主要矛盾的深层次金融创新较少。

  或许与渐进式改革逻辑有关,我国的金融创新存在明显的“三重三轻”倾向。所谓“三重三轻”,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金融工具与金融业务,轻金融制度。为了不使创新措施与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发生冲突,我们把创新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金融机构、引进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开辟一些新的市场,等等。好多创新措施带有浓重的改良性创新味道。对有些看得很清楚的势在必改的金融问题,因为难度大,会对现有的制度框架形成冲击,也是瞻前顾后,顾虑重重,不想采取迅速的创新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金融创新没有引起经济、金融的波动,减少了社会磨擦,但贻误了好多有利的创新时机,以至传统体制和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越积累越多,影响了金融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也导致了改革创新的效率逐步递减。

  3.缺少明晰的金融创新发展目标,金融创新的随意性较大。

  过去我们由于缺少对金融制度创新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的整体规划,金融创新没有层次感和整体感,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过去曾被肯定和推崇的创新措施,反过来又被否定,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反复导致了创新过程的“内耗”,加大了创新调整成本。

  4.以吸纳型金融创新为主。

  在业已推出的金融创新措施中,绝大部分是从国外引进的“舶来品”属于原创型金融创新的较少。应该说,这种情况在转型经济国家具有普遍性。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熟的金融创新措施实行“拿来主义”做到“洋为中用”,对我们来说是上算的。因为我们只需要支付较为低廉的学习成本,而用于摸索实验的时间成本则可以大大地节省,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创新效率

  5.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不平衡。

  一些重大的金融创新措施,往往由政府指定在部分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的城市先进行试点,然后再向全国推广。这样一种梯度推进的金融创新格局,有助于降低创新风险,实现创新的有序化,但也由此导致了不同地区金融创新发展进程的差异。同时,它还有可能形成“金融创新歧视”。因为创新试点是一种重要的政策资源,会给试点地区带来利益。如果在众多条件相似的地区中只有某几个地区获得试点权,那么,对未获试点权的地区显然是不公平的。

金融体系创新的措施[3]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民间金融体系。

  继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后,2012年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也相继爆发。借贷危机爆发后,众多放贷者血本无归,大批在当地打工的外地人也“大撤离”。鄂尔多斯这座曾经吸引众多淘金者的小城一下子变得冷清寂静。在鄂尔多斯这样一个资源、资本相当丰富的城市,发展实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有利于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摆脱融资困境,这是今后政府在监管和金融创新方面工作的重点之一。

  (二)与国际接轨,服务理念和品质创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陆续登陆中国,外资银行带来了全新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国有独资或控股银行要跟上市场经济的变化,改变原来固有的思维方式和经营理念。在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高端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同时要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以便于实时掌握竞争对手的经营策略和动向,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政府主管部门应坚持以市场化为原则,指导国内金融机构协调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在企业融资渠道上创新。

  目前我国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就是银行贷款和股市募集资金。而现在的具体情况是,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因没有达到上市的条件,既不能从股市募集资金,也不能从银行贷到生产发展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因此,是否允许市场前景好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降低民间融资的门槛,扩大民间融资渠道,把民问资本聚集起来,使其阳光、公开、规范作业。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有超前性和预见性。

  (四)在防范金融风险能力上创新。

  近几年,在金融体系中频出大案,这说明我们在金融制度和管理的设计上还存在许多漏洞。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上,风险主要是来自内控监督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越权或职业道德丧失。要建立严格和健全的制度,以制度管人,任何人都不应具有超越法规的权限。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调研,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在外部重视对贷款企业的成本约束和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银行要对规模较大含有投机性行为的项目适量减少贷款,不给或少给目的不纯的人留下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 龙志强,周伟英.浅析金融创新理论与金融体系创新[J].商业经济,2006(07)
  2. 2.0 2.1 严存宝.我国金融体系创新的现实与选择[N].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7(02)
  3. 王华宁.对现阶段金融体系创新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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