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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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其经营机制较为灵活,服务对象最初是两小经济,即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对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
发达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其金融结构是以地区性中小银行为主,随着产业发展,企业资金需求规模扩大、风险增加,才逐渐发展大银行和股票市场等,而且,即使到今天发达国家还存在许多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服务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以美国为例,就还有9000多家地区性中小银行,其中95%资产规模小于5亿美元,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如互助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等。不仅如此,由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上的优势,发达国家的政府还通过立法,设立机构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在美国就设有中小企业署,由国会拨款提供资本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直接贷款和风险投资。在日本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私营金融机构,包括信贷协会、信用组合、相互银行、劳动银行等;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机构则包括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等。在农村则还有由政府支持,具有合作性质的农协金融、信用补全制度、农业共济保险制度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的需要以财政代替金融,除了人民银行作为财政部下的一个司局而存在外,并无其他金融机构。1978年之后,在政府和国企的关系之间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了“利改税”和“拨改贷”的改革,同时相应地建立了以中农工建等四大国有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但是,适合给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形滞后。
发展中小企业多创造就业机会,让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够得到充分就业,以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发展农业产业化让农村走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以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这些措施都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所以,除了因应进入WTO后过渡期,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将会给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新的竞争压力,需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邮政储蓄银行和股市等金融机构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外,打破以传统的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机制,通过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和企业间、农户间互保联保的方式,以创新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发展能够为多创造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农户和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农村小额信贷银行,以及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的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的发展,以改善我国过度集中的金融结构,提高金融体系配置资金的总体效率,这些措施是今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应有方向,也是落实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与规制[1]
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
从总量上看,由于大银行占有的金融资产的数量大大高于中小金融机构占有的数量,因此,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的绝对数量要高于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但从向中小企业贷款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以及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例两项指标来看,大银行的比例要低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比例。也就是说,大型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倾向相对较弱。并且,与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除了因为它们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融资外,主要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尤其对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即使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但由于是合作性关系,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
与此相比,大型金融机构一般不拥有这种信息优势,因为:
(1)即使大型金融机构在地方上设有分支机构,其经理人员也会经常调换,使得其对地方企业的了解程度相对较差。
(2)即使这些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能够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也很难向其上级机构传递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因为中小企业缺乏经营透明度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其信息不具有公开性,人们未必会相信从中小企业财务报表中引用的数据。
(3)由于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上升而下降,大型金融机构一般更愿意贷款给贷款规模大的大型企业,所以它们往往会忽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些研究也证明了在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关系。
迄今已经提出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议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督促它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息,使大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放款。第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如“二板市场”。第三,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第四,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第五,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等等。
然而,这些措施只有在有助于解决或缓解存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但上述措施存在一些缺陷:第一,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上的问题,如果国家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利率浮动的方案也仅能取得有限的效果,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高利率可能使逆向选择更加严重,从而增加银行贷款的风险。第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资本市场的方案只能部分地解决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我国经济的特征恰恰在于它是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经济。所以,资本市场方案对多数中小企业是没有帮助的。第三,除非贷款担保机构有动力和能力对使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甄别和监督,否则,担保方案只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国家身上。第四,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经济中尚存在许多扭曲,各种社会公证机制和信用体系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一个完善的信息生产和传播系统的建立。所以,信息分享方案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发挥作用。第五,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的建议在某种程度—L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因为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中小金融机构。但这种专门机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取决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是否存在充分的竞争。如果缺乏竞争,这种专门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机构。而实现充分竞争的最佳途径就是向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开放市场。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或缓解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规制
从数量上来说,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一批中小金融机构,但中小企业的融资仍然很困难,这说明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究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方面:
()由于国家长期不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且多数时候不允许其存在,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督机制。金融业由于在资金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特别高,监督不严造成问题众生。当政府放手让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时,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经常比大型金融机构还要差,这与国家对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小金融机构就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2)中小金融机构还没有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由于国家对市场进入的严格限制及传统上经营范围条块划分的残余,使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地市场上也拥有一定垄断力量。这就使中小金融机构失去了改进经营的压力和动力,再加上各级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不恰当干预,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混乱,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3)贷款市场的高度垄断。迄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银行业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就必然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象。
只有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力度,逐步解决贷款市场的垄断问题,允许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同时采取措施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改造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才有可能真正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以上进程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多数问题都与计划经济时期所实行的“赶超战略”及其后果有关。
首先,银行业的高度垄断是“赶超”战略的一个直接后果。20世纪50年代,为了早日实现工业化,国家实施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而重工业的发展并不符合我国要素的比较优势。因此,许多企业都只有在国家的扶持下才能生存。在金融领域国家的扶持政策是垄断一切金融资源,并通过计划将它配置到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为了实现金融资源的计划配置,在金融体制上的安排就是金融体系的高度垄断。
其次,目前虽然国家早就放弃了赶超战略,但赶超战略造成的一些后果的影响是长期的。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赶超战略的长期执行在我国经济中造成了一大批背负着政策性负担的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分为两类:一类是战略性政策负担。一些产业虽不符合我国资源的比较优势从而不具备“自生能力”,却由于国家战略需要而存在。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就背负了战略性政策负担;另一类是社会性政策负担。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就业,大量国有企业只好超出其需要安排职工就业,进而又要为职工提供养老、医疗等福利。这些企业承担了社会性政策负担。政策性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归属”变得模糊。这就增加了企业经理人员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造成企业亏损增加。另外,由于政策性负担使得企业亏损的责任变得不明确,国家只好从各个方面扶持国有企业,包括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实行拨改贷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扶持只有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这种扶持能否继续就要看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继续其对金融资源的垄断。同时,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又成为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负担。一方面,政策性负担可能直接造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这种政策性负担同样增加了银行经理人员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从而加速不良贷款的积累。现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不能得到新增存款,那它们的经营就会出现困难,这也要求国家继续通过大型国有银行对金融资源实行控制。因此,国家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不积极,缺乏完整的规划和制度建设。在大环境宽松时可能出现一批中小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问题,国家就以一刀切的方式给予清理。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中小金融体系就很难建立和完善。
最后,赶超战略和长期的计划经济还使人们产生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中小企业的偏见。基于这种偏见,人们对在金融领域引入竞争的结果产生怀疑。偏见之一就是认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大量产生可能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诸多问题又似乎印证了这一怀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这种偏见也是阻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起源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所以,目前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为国有企业解脱政策性负担的束缚。
对于战略性政策负担,如果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企业确实为国家的安全所需要,而这些企业又不能和外国资本合资经营,为使这些企业得以生存就只能采取财政支持的方法去解决,不能再由国有银行去扶持。因为,如果这些企业缺乏自生能力,它们就注定要亏损,那么,无论由谁来支持,亏损最终还要落到财政头上。这样,与其干扰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不如为银行解脱负担,促进银行的正常发展。
对于那些不再与国家安全直接有关的企业,则需采取让企业转业转产、与外国企业合资或到境外上市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改造,使其取得自生能力。对于社会性政策负担,则全部从国有企业剥离。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原先由国有企业保障的就业、医疗、养老等项目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实际上,为解决就业问题,最佳的途径又是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所以,国有大企业的问题与中小企业的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
解决了国有企业问题后,国有银行就不再有理由创造新的不良资产。只要我们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国有银行现存不良资产,在整个金融体制改革中银行改革就应该能顺利进行,这其中包括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为前提,所以建立一个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就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金融风险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二是金融机构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由于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庞大,可以通过将其资产配置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使市场风险分散化。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相对较少,经营活动相对集中,这就限制了它们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然而,大型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能力较强,实际上是因为它们用其庞大的资产中的一部分为另一部分保险。那么,如果我们能够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社会的保险机制,它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就会加强。另外,由于中小金融机构是一种地方性金融机构,其经营失败对经济总体的影响要比大型金融机构小得多。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性反而成为优点。
在道德风险方面,由于大型金融机构规模庞大,其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大,这就使得其经理人相信国家不会听任其倒闭,即使这个金融机构不是国有的。其结果是增加了大型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所以很难说在道德风险方面,大型金融机构会优于中小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银行改革以及观念转变必须同时进行,这样才能消除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障碍,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具体措施有:
第一,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竞争的程度;
第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督促它们改善自己的经营;
第三,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其目的在于消除政府干预,促使金融机构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
- ↑ 罗正英著.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