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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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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金融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协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各种机制努力实现监管工作的和谐一致。

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

  1、监管协调的主体

  一般来说,承担监管职责的主要是一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其次,各个监管主体要在监管目标理念、方式手段、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否则将难以实现更高层次上的监管协调。另外,可以探索在比金融监管主体更高的层次上,由国家出面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各监管主体日常的监管协调工作,以及在必要时担任最高指挥官和最终决策者的角色。

  2、监管协调的工作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的工作机制是各金融监管主体针对协调工作制定出的完整、系统的制度或规定性安排。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结合本国具体的国情和金融监管体制,不同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协调机制。同时,各国之间也要通过相互学习借鉴来完善本国的监管协调机制。

  3、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各国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金融发展要求。要建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须尽快改革、充实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框架,以便为监管协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

  1、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提出的新要求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自由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过去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时进行改革完善,金融监管的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国越来越重视加强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实现总体监管目标。

  2、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明确到位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分业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两种。无论是在分业模式下各个监管主体之间,还是在混业模式下统一的监管主体各部门之间,都需要既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又有良好的协调合作,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

  3、解决监管具体分工中可能出现的矛盾

  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各金融监管主体在总体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因职能分工的不同也有可能在各自的具体监管目标上产生矛盾,这就需要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4、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效益

  金融监管也涉及成本效益核算问题。通过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互助合作等协调机制,能够避免重复监管,从整体上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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