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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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協調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各個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監管的整體有效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過各種機制努力實現監管工作的和諧一致。
1、監管協調的主體
一般來說,承擔監管職責的主要是一國的監管當局、中央銀行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其次,各個監管主體要在監管目標理念、方式手段、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否則將難以實現更高層次上的監管協調。另外,可以探索在比金融監管主體更高的層次上,由國家出面組織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管理各監管主體日常的監管協調工作,以及在必要時擔任最高指揮官和最終決策者的角色。
2、監管協調的工作機制
金融監管協調的工作機制是各金融監管主體針對協調工作制定出的完整、系統的制度或規定性安排。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健全尚處於探索實踐階段,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結合本國具體的國情和金融監管體制,不同經濟、金融發展階段的國家可以採取不同的協調機制。同時,各國之間也要通過相互學習借鑒來完善本國的監管協調機制。
3、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
隨著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迅速發展,各國原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新的金融發展要求。要建立起良好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必須儘快改革、充實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有關制度規定,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協調法律框架,以便為監管協調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1、適應時代發展變化提出的新要求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自由化、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金融業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要求對過去的金融監管體制及時進行改革完善,金融監管的工作難度不斷加大。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各國越來越重視加強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合作,以實現總體監管目標。
2、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明確到位
目前,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分業監管模式和統一監管模式兩種。無論是在分業模式下各個監管主體之間,還是在混業模式下統一的監管主體各部門之間,都需要既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又有良好的協調合作,這樣才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覆監管的現象。
3、解決監管具體分工中可能出現的矛盾
金融監管的總體目標是維護金融業的安全穩定並促進其快速發展。各金融監管主體在總體目標一致的情況下,因職能分工的不同也有可能在各自的具體監管目標上產生矛盾,這就需要相互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4、提高金融監管整體效益
金融監管也涉及成本效益核算問題。通過監管主體之間的信息共用、工作互助合作等協調機制,能夠避免重覆監管,從整體上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實現監管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