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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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制(Monetary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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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一种形式,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投资人利益的制度安排,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 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从这一层面上来看,金融管制至少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它可以提高金融效率, 增进社会福利。但是,金融监管是否能够达到帕累托效率还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信息能力和监管水平。如果信息是完全和对称的,并且监管能完全纠正金融体系的外部 性而自身又没有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就实现了帕累托效率。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 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从20世纪70 年代起,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金融管制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国都在寻求一种减少政府干预的经济运行机制。管制或许可以减少,在有的行业和领域也可能会消失。但事实上,只要有政府的存在,就无法消除政府干预,政府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的重要宏观环境变量。管制是政府发挥经济职能的重要形式,将会伴随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领域,金融管制或许会减少,但却不可能消失,也不应该消失,只会产生更多的替代形式或更新的管制方式。金融管制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金融市场中强的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管制存在的首要原因
如果交易者占有不对称的信息,市场机制就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需求者之间的风险识别和规避上。金融管制可以较有效地解决金融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金融运行的较大波动。
金融产品产生的外部性问题
金融市场中各个机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金融系统与单个金融或金融产品之间也存在较强的关联性,根据管理学中木桶理论,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发生风险时,金融风险和问题是由金融市场这一木桶的最短边决定的。
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金融业务的公开性形成了金融经营机构管理者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真正的金融经营机构管理者只对其自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然而他 们却可以经营、使用相当于其自有资本数额倍乘的金融资产。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使得必须有一个机构外的第三方组织对其进行监管,让其最大限度透明经 营和披露信息,以更好地约束其经营行为。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由于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自由竞争。作为金融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总是从自身微观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这就决定了其在决策时不可能 充分考虑到宏观利益所在,甚至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可能实施一些规避管制的违规冒险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加大经营成本,更容易忽视对操作程序的规范和 监控,从而影响到其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
金融管制的出发点是由立法机构确定相关法律依据,然后由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加以实施。金融监管就是这些业务部门依照所确定的有关金融管制法律,具体完成金融管制目标的行为。也就是说金融管制是金融监管的法律执行基础,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管制的有效工具和路径。 这样,可以把金融管制按其效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宏观金融总量管制
宏观金融总量管制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防止因个别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或倒闭而冲击整个经济金融体系。这是为维持金融总体活动的总量控制以及抑制国家主要的内部和外部失衡(如外汇储备要求、直接的信贷和存款限额、利率控制及对外国投资的限制等)。
金融资源配置管制
金融资源配置管制通过影响和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以实现扶持某些优先发展的产业和行业的目的(如选择性信贷计划、强制性透支需求和优惠利率等)。
金融市场结构管制
金融市场结构管制借助于管制政策实现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和有序发展(如准入和兼并控制、业务发展地区限制和各类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等)。
审慎性经营管制
审慎性经营管制关注个别金融机构的健康程度,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和其他审慎性指 标。监督经营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建立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体系,促进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接受外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 管理体系方面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金融组织性管制
金融组织性管制旨在保证金融市场和信息交换的顺利进行和协调统一,实现金融组织间信息的对称交流和共享,减少信息存在的风险(市场形成和参与的法规、市场信息的公开原则和最低技术标准等)。
保护金融需求者管制
保护金融需求者管制旨在给金融服务的使用者,特别是消费者和非专业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必要保护,降低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利益(如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补偿基金、存款保证金、调整和解决争议的听证程序等)。
相对于封闭经济而言,开放经济有其更为特殊的条件和变化,考虑到中国尚未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以及中国对世界经济的整体影响依然较弱。在开放经济下,金融管 制如利率管制、分业经营管制、汇率管制和风险监管等势必要受到开放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开放经济中随着资本的流动,金融危机和动荡也具有国际传染性。加入WTO后,原有封闭经济自然产生的防火墙就相应减弱甚至消失,国外的金融危机和动荡对我国金融市场会形成较强的关联性,这就会波及金融管制函数,间接影响到金融管制政策的效果。
开放经济对我国金融管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开放经济条件下,经济转型是金融管制无法回避的制度背景。转型是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大规模变化,这种变化是在特定的制度变迁环境下进行的。转型的程序本身就为市场经济运行和管制制造了障碍。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实际上政府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普通管制者的行为。由于转型体制的不完全性,就必须辅助以隐含的或明确的社会合同。转型阶段金融业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金融管制必然会提出新问题和要求。在增加金融业竞争和维持金融体系相对稳定之间寻找一个均衡 点,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管制都是相当重要的。
加入WTO后,非制度的金融管制因素如市场背景也发生了变化。开放的金融市场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客观环境将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金融市场将更富于诱惑性和刺激性。伴随加入WTO,金融日益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 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金融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日益增多的国际制约,将使金融管制变得愈加困难。
从以行政管理为依托的监管体系转向依靠依据审慎监管原则确立的现代金融管制体系;中国金融市场的建设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基础,而这个基础建设主要在于立法与执法。建立有效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的道德基础,培养所有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道德观。法律体系对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是长期的、稳定的、有力的。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来配合政府金融管制职能的转变,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率的金融制度框架。
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金融管制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各国金 融管制当局普遍接受的管制原则和标准。
随着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高涨,以及大量的金融创新产生,我国的金融管制应该完善和创新具体的监管形式和实施方式。加入WTO的协议要求我国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如金融管制国际化,与外资金融机构母公司所在国的金融管制部门协同进行管制;采取多种方式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使金融机构运行透明化,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应该建立一整套结合我国金融业具体特点的非现场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建立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并表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评级制度 等,能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并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的安全体系,如早期预警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完整的“进入一退出”机制等。
总而言之,我国正处于经济开放的过程中,探寻适应于开放经济的金融管制制度是金融管制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研究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