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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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组织体系(organizational system of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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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组织体系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及金融制度下,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的银行体系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
金融组织体系的特点[1]
(一)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增加较快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强化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按照机构设置原则,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批准建立了大量金融机构。从业务活动范围来看,既有中央银行,又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所有制形式看,既有国有金融机构,又有股份制、合作金融组织及外资金融机构。从区域性看,有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又有区域性的金融机构。从融资形式看,既有间接融资机构,还有直接融资机构。保险组织体系也不断发展。
(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加强
金融管理从过去以行政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中央银行逐步改革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强调控能力,从以贷款限额为主过渡到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推进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运用再贴现、准备金、利率等各项工具。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前,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垄断经营和政企合一的管理制度,权、责、利脱节。1979年以后,各金融机构逐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逐步向企业化经营方向迈进。
金融组织体系的作用[2]
金融组织体系的作用:一是以发展间接信用机构为主体,指银行等,另外又开拓了直接信用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补充。只有多种金融机构,才能开展多种信用工具和信用方式,才能壮大信用组织体系。直接信用机构从事经营信托投资业务,它接受筹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委托,根据双方所提供条件,从中撮合他们直接办理资金借贷。这种信用机构的优点,一是资金供需双方直接结合,投资者可以获得比银行储蓄存款高的利息,而筹资者只支出比银行放款低的利息,双方均有利可图;二是这种信用组织体系,既打破了国家银行对金融业的垄断,又打破了专业银行对金融专业的垄断,这就为金融业开展竞争创造条件,迫使专业银行不得不提高经营水平,实行企业化管理;三是直接信用机构承担着证券市场中初级证券发行市场的职能及代理企事业单位发行、承销有价证券,保持证券的正常发行和流通,保持证券价格的稳定和信用可靠,即保证发行证券者能按期偿还本息。这种体系,对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进一步改地开放也有一定的障碍,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