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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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主体(Innovation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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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实践活动的承担者。从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看,可以将“主体”这一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归结为以下三点:(1)主体具有由需要激发的进行对象性活动的能动性;(2)主体具有在为我目的推动下的创造性;(3)主体具有对自身活动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自主性。
创新主体是自始至终参与管理创新全过程,即有自己的创意并成功地将其付诸实施的人。
创新主体是具有创新能力并实际从事创新活动的人或社会组织。创新是人类独有的活动,是人类所进行的能动的创造性活动,是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的一大基本特征。动物是没有创新的,蜜蜂把它们的蜂房建造的再精密、再完美也不是创新,而只是其一种本能性活动。[1]
创新主体的分类[1]
熊彼特在创立其创新理论时,创新主体主要是指企业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实际上,创新领域是广阔的,创新主体是多元的,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创新主体进行分类。
如果按照创新主体在进行创新活动时所采取的形式来分类,可以分为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如果按照创新主体所完成的创新内容来分类,可以分为理论创新主体、技术创新主体、制度创新主体、文化创新主体等。
不同的创新主体应该具备不同的创新素质,而创新素质的高低又往往直接决定其创新能力的强弱。因此,研究创新主体的问题,努力提高各类创新主体的素质,成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性因素。
相应地,在创新领域中,创新主体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特征:
1、具有对创新活动自主的决策权。
2、具有进行创新活动所要求的能力。
3、承担创新活动的责任与风险。
4、获取创新活动的收益。
创新主体是具有创新的动力和能力的、创新投入、活动和收益的承担者。当将创新作狭义理解,即技术创新时,一般认为企业是创新主体。
首先,创新是一项与市场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只有企业才会在市场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下去从事创新。其次,根据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创新理论,创新是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这种组合只有企业家通过市场来实现,这个作用是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法替代的。再次,技术创新需要很多与产业有关的特定知识,它们是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
应当强调,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是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企业。这里,企业规模的大小不是决定企业能否成为创新主体的决定因素。科技型小企业与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都十分重要,各有其特点。大企业具有较强大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它们有能力从事产品创新和大规模的工艺创新;而科技型小企业因机制灵活,创新动力大,一旦有资金帮助,会更愿意从事创新。如果广义地理解创新,那么在国家创新系统中,还可以把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把研究机构和大学作为知识创新的主体。
能否,在通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