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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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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

目錄

基金管理人概述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藉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托公司,在我國臺灣稱證券投資信托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國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托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體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製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內容

  (一)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基金業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金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職業操守。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各國和地區資本市場監管部門均對基金管理人,特別是從業人員的資格作出嚴格規定。各資本市場的監管部門一般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與運作符合該市場所在國或地區的相關法規,基金管理公司須經證監部門審核合格後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審核內容主要有公司的資本實力、證券經營業績、基金資產運用計劃和核心管理層的素質等。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此外,基金管理人還須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基金推廣、銷售,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運作信息(包括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編製基金財務報告並負責對外及時公告等)。開放型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三)基金管理經理與基金從業人員

  一般國家都在法律上對基金的管理經理與基金從業人員做了規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6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2條規定,發生以下情形時,基金管理人的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制度,簡單地說就是管理層設計各部門的作業流程及風險控制重點,經董事會核准後,由董事會、管理層與全體員工共同執行的制度。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般分為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交易、基金事務處理、營業紛爭處理及業務收入等六大作業項目。風險管理制度指基金管理公司對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衡量和管理的過程。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式與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 萬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 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相應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申請審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現場檢查、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材料受理、反饋意見、資格核准等5個環節。

  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籌備,籌備基本就緒後向所在地證監局提出現場檢查申請。通過現場檢查後,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就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事項向該機構出具監 管意見。該機構憑行業監管(自律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函,正式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核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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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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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48.128.* 在 2014年6月25日 08:14 發表

《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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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青荇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8月1日 10:02 發表

219.148.128.* 在 2014年6月25日 08:14 發表

《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謝謝親的提醒,條目內容已經修改完善了哈

MBA智庫人人可編輯噢,如果發現錯誤老舊的內容也可以自行更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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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燎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1月19日 17:4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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