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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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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投資對象[1]

  投資對象是指投資者準備投資的證券品種,它是根據投資收益目標來確定的。

投資對象的選擇[2]

  商業銀行在選擇時必須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另外任何一種證券都有自身的優點,同時也存在著局限和不足,十全十美的證券是不存在的。因此,商業銀行在選擇時應根據自己的經營方針和市場條件,去作出自己的投資決策。一般來說,投資對象的選擇包括兩方面:

  (一)在債券股票之間選擇

  債券是一種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屬予固定收益證券,其收益率在發行時就已確定,一般情況下不會變動,到期債券發行人有償付本息的義務.股票是一種所有權憑證,屬於非固定收益證券,它的收益發行公司盈利增減而增減。若發行公司破產倒閉,股金也就損失掉了,而不會退還給股東。因此,債券的風險比股票小,但股票的不可預見收益比債券大,商業銀行在選擇時應根據兩類證券的性質和特點,根據自己的需要以及政治經濟環境對股市未來發展趨勢的影響來選擇自己的投資對象。

  (二)對債券種類和股票種類的選擇

  在完成對債券和股票的選擇後,商業銀行還應對具體選擇哪種債券或股票作出抉擇。

  債券的種類繁多,有政府證券、政府機構證券、地方政府證券和公司債券等,它們還可被劃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以及可轉換債券等。另外,各種證券的發行人也各不相同。商業銀行應根據前面我們分析的影響投資對象選擇的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去選擇自己所喜好和需要的債券。

  股票有普通股優先股之分,普通股的收益隨發行公司盈利的變化而變化,優先股的收益則是固定的,但它具有優先派息的權利。風險較普通股要小。商業銀行應根據普通股與優先股各自的性質特點,以及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業績並結合銀行自身的需要去選擇自己的投資對象。

投資對象的稅收籌劃[3]

  對於企業而言,其投資對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對內部的投資,主要是固定資產的投資;另一種是對外部的投資,主要包括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於有關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有所不同,這就為企業集團公司的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

投資固定資產的稅務籌劃

  企業投資固定資產除可以享受固定資產折舊作為稅前項目扣除帶來的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好處外,如果投資於國產設備並符合有關條件還能得到稅收的優惠。

  為鼓勵企業對內投資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提高技術含量,國家有關部門出台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企業,用銀行貸款或企業自籌資金購進投資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過5年。如果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則抵免年限內實現利潤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後應繳企業所得稅可用於抵免設備投資額。納稅人應充分利用這一稅收鼓勵政策。

  納稅人在運用上述政策時應該註意:

  (1)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和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

  (2)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或企業自籌資金等。其中銀行貸款包括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3)辦法所稱的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進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全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佈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

投資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公司分支機構所得稅的繳納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分支機構獨立申報納稅;另一種是分支機構集中到總公司彙總納稅。採用何種形式納稅取決於公司分支機構的性質,即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受子公司與分公司可能存在的盈虧不均、地區稅率差異及資金控制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繳納方式會使公司當期及未來的整體稅負水平產生較大差異。

  1.子公司的稅務籌劃

  由於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實體資格,所以其也可作為納稅主體。如果母公司所在地的所得稅稅率較高,那麼在稅率較低的其他地區設立子公司,母子公司單獨納稅就比母子公司合併納稅獲得較多的稅收優惠

  2.分公司的稅務籌劃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也就不能成為納稅主體。分公司的所得必須與總公司合併一起納稅。這樣就為納稅人籌劃所得稅提供了空間。如果總公司或分公司當年虧損,則分公司與總公司合併後可減少所得,從而達到減稅的目的。

  3.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彙總納稅辦法的納稅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實行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彙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彙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彙總納稅辦法。“對總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繳所得稅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繳。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稅款,應該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該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繳的全部稅款。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彙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總分公司適用高低不同的所得稅稅率,而其分支機構計劃設立在較高稅率地區,彙總納稅會絕對減少公司所得稅稅負。

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稅務籌劃

  企業在境外進行投資時,可以在建立常設機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選擇。這是因為大多數國家對在該國註冊登記的公司法人(子公司)與外國公司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分公司)在稅收上有不同的規定。前者由於屬於該國的居民,往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後者由於屬於該國的非居民,往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此外,在稅率優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異。因此,在投資設立公司時應該考慮到這些差別因素,進行必要的稅務籌劃。

  第一,設立子公司在東道國只負有限責任債務(雖然有些需母公司擔保),但設立分公司時,總公司則需負連帶責任由於債務的承擔責任不同,會影響母公司或總公司的稅基

  第二,東道國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第三,許多國家允許在境內的企業集團內部各公司之間盈虧互抵,這樣子公司就可以採取加入某一集團的做法,以實現整體利益上的納稅籌劃。但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互相彌補,而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互相彌補。即便如此,企業仍然可以通過在境外設立多處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進行稅前的盈虧彌補以降低母公司或總公司的整體稅收負擔。

  第四,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稅照顧,而出售分公司資產取得的資本增值需要課稅。如,我國對於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持有中國的B股和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在轉讓該股票時,其凈收益免徵所得稅。從該角度講,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支機構要獲得一定的節稅收益。

  第五,在中國境外進行投資,應該選擇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的國家,這樣在享受稅收抵免的同時,還可以得到稅收饒讓的好處。   第六,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如果母公司希望得到來自分支機構的股息收入,最好在這方面給予優惠的東道國設立子公司。

  第七,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匯回總公司靈活得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收益。

參考文獻

  1. 王秀芳主編.投資學.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07.
  2. 王金城,金樵等編著.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業的選擇與借鑒.中國商業出版社,1993.8.
  3. 莊粉榮,陳麗花編著.資產重組業務的稅收籌劃.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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