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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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人是指持有基金單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基金的一切投資活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一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因此,投資人是基金一切活動的中心。
基金投資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單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的決策權。
對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投資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資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基金公司的重大決策權利。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投資人只能通過召開基金收益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但對基金日常決策一般不能有直接影響。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基金投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資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這些義務包括: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