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化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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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化農業(Commercial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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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化農業是指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農業生產和銷售。“商業化農業”這個名字是在20世紀50年代發明的。
中國地權變遷對商業化農業的影響[1]
60年來,中國土地產權的變遷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走過了一個後退和前進相互交錯的之字形過程。
1、土地公有和集體經營
20世紀50年代初以前,中國農村社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大量的自耕農和佃農加上少量地主富農經濟成為當時農村的基本經濟形態。共產黨進行的土地改革雖然消滅了地主經濟,但仍然保留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制。隨之而來的合作化運動則逐步消滅了土地的私有制,建立了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如果說從互助組到初級社,社員入社的土地還可以分紅,大型農具還可以折價補償,那麼,從初級社轉到高級社,入社的生產資料則無償歸併,社員的土地權益被完全剝奪。
由於普遍的公有產權為機會主義的搭便車行為創造了條件,為外部性的相互施加提供了激勵,在取消了退出權的情況下,偷懶和磨洋工就成為社員最優的行為方式,再加上團隊生產中的計量難題和“人七勞三”的平均主義分配,農村經濟也出現了長期低迷和徘徊不前的狀態(張曙光和趙農,2003)。本來,農業集體化的目的是要為國家工業化進行原始積累,而基於公有產權的公共決策和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是國家剝奪農業剩餘的最方便、最省事的方式,但是,效率低下減少了農業剩餘,竭澤而漁縮小了工業品的市場。
2、按人均分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家庭聯產承包
農業生產的緩慢增長和農民生活的極端貧困動搖了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基礎,變革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事實上,農民對經濟自由和生活富裕的追求從未停止,“三自一包”、“四大自由”此起彼伏,恰似“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於是,當“文革”的破壞使決策者開始把工作的重心從階級鬥爭轉向經濟發展的時候,安徽小崗村18戶農民按下血手印實施土地承包的行為,就成為土地制度變革的先聲。在有了公社化和60年代初災荒的沉痛教訓以後,那些務實的地方官員一方面預設和支持農民的變革行為,一方面要求中央改變政策,承認農民行為的合法性(周其仁,1995)。在1981年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面對各省大員的一致要求,中央承認了各地出現的各種承包責任制的合法性,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很快就代替了生產隊集體經營,成為農業生產的主要經營方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未改變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性質,其基本格局是,“集體地權+按人均分”的土地使用權,但是卻使農戶在給定土地的使用和產出之間建立了較為明確和相對穩定的關係,也使農民關於農業生產的決策開始變為真正意義上的私人決策,“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就成為這種經營制度的最好概括。它不僅體現了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三者博弈的一種均衡,而且標誌著農民成為集體土地的承租人和農業剩餘的索取者。這樣一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了巨大的激勵,再加上農產品提價,造成了我國農業在80年代初期的高速增長,一舉解決了多年沒有解決的吃飯問題,以至在1984年前後出現了農產品收購的“倉容危機”。基於此,政府把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制度,並且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之長期穩定和不斷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延長承包期限,1993年,政府決定在第一輪承包到期以後再延長30年,到2008年又提出了長久不變。這樣,承包制就變成了永佃制。
3、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
隨著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非農產業的發展和城市改革的推進,一大批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和進城做工,不願繼續耕種承包地,於是自發地將承包地轉交給他人耕種,有的後來甚至拋荒。在這種情況下,1984年政府提出兩種解決辦法,一是農戶將承包地交還給集體,由集體統一安排,二是經集體同意,由農戶之間協商轉包。1993年正式決定,在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少數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並有穩定收入的地方,可以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對土地作必要的調整,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土地流轉也從自發實施進入到試驗探索階段。
這一時期,土地流轉的地區差異相當明顯,在中西部地區,由於“三提五統”等農業負擔的存在,土地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其合約形式也有差異:一是農民自發流轉,其合約形式為,租出戶不收取任何地租而將承包地交由租入戶使用,租入戶上繳土地負擔;或是租出戶不收任何地租將承包地交由租入戶使用,並替租入戶承擔部分土地負擔。二是村集體組織將那些拋荒的土地收回(或者給原承包戶打招呼,大多不打招呼),再轉包給其他承租人,承租方直接交納地租給村集體組織。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郊區,由於高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土地收益大幅度增值,很多土地被轉用於工業和城市建設,農民和集體也利用自己的土地蓋廠房或者住房出租,農地面積、農業產值和就業份額也大大下降,農業已成為副業。剩下的一部分農地一般由農戶或村集體承租給外地人經營,規模經營戶逐步形成,且以種植高價值的經濟作物和服務城市的作物為主;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速度也比較快。在這個時期中,儘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不提倡甚至反對“兩田制”和“反租倒包”,但“兩田制”和“反租倒包”相當普遍,甚至成為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到1993年,無錫縣、常熟市和吳縣勞均經營土地面積1公頃以上的土地規模經營單位已發展到2816個,經營面積15千公頃,占責任田總面積的比重從1988年的1.1%提高到22.4%。
面對實踐中出現的土地規模經營現象,2001年《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的18號文件和2002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流轉做出了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於是,土地流轉進入了規範發展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中,對地權性質和土地流轉影響最大的事情有二,一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明確界定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實現了承包權從債權到物權的轉變;二是農村稅費改革的推進,特別是2003年國家宣佈取消農業稅。從此以後,承包農戶不再交納農業稅,更為重要的是,縣、鄉兩級搭車收費也失去了依托,種地的制度條件和成本收益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大多數傳統農區,承包地流轉仍以農戶之間的自發流轉為主,但與前一階段比,租出戶一般除獲得種糧補貼外,還從承租戶收取一定量的土地租金。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由農村能人牽頭的農民合作組織。
這一階段的另一個重要現象是,儘管政府不提倡企業到農村大規模包地,但在勞動力流出較多的農區以及在沿海發達農村和大城市郊區,很多涉農企業進入農村,大面積承包土地,少則幾百畝,多則幾千畝,成為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
企業到農村大面積承包土地,其獲得土地的途徑除少數是直接和一家一戶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外,大多數是村集體組織在中間扮演重要角色,有的村組織提供土地信息平臺,作為農戶和企業之間的橋梁,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務費,更多的村組織以行政力量,加上說服示範,先將承包給農戶的土地集中,再由企業與村組織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把地租給企業使用。這些企業一般將地租交給村集體組織,村裡再將一部分地租發放到各承包農戶,村組織自身還留部分作為公共使用。據有關方面提供的資料,目前全國土地流轉的規模大約占全部承包地的12%左右,有的發達地區和城市郊區占40%左右。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推動了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對於上一節描述的中國土地產權60年的變遷過程,我們可以通過下麵的特征事實來加以總結。
1、產權細分:從權能合一到三權分離
產權是一個複雜的結構,其權能包括所有權、占有權、處分權、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多項權能,它們之間也有交叉和重疊,通常主要分為所有權、處分權和經營權。
在1949年以前,除了租佃關係以外,在自耕農和地主富農經濟中,土地的所有權、處分權和經營權是合在一起的,全部權能歸屬於它的所有者。這是產權結構的古典形態。在合作化的過程中,除了初級社發生了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短暫而不完全的分離以外,在高級社和人民公社中,土地產權的幾種權能又重新合一,基本上都歸生產隊集體。生產隊及其代理人既是土地的實際所有者,也是真正的農業經營者,農戶只是集體中的一員,扮演著勞動力提供者的角色,既不是土地的實際所有者,也喪失了經營農地的權利。可見,這一變革只是從外延上做大了產權的邊界和規模,卻沒有改變產權形態的古典性質,實際上是一種擴大了的古典產權形態。它不可能改變農業經營方式的傳統性質,為農業生產的發展開拓出更為廣闊的空間,相反卻為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了巨大的激勵,終於陷入了“貧困陷阱”而難以維續。
1978年以來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地產權的一次分割,其核心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土地所有權仍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將承包經營權轉交給了農戶。一家一戶成為一個經營單位,經營者和勞動者基本合一,不僅獨立進行經營決策,而且承擔經營的全部後果。這種變革形成的制度安排雖然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其局限性也很明顯,一方面發生了很多集體組織及其代理人隨意撕毀承包合同,所有權侵犯經營權的現象,另一方面,也出現了集體經濟空殼化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由於農業生產技術條件尚未改變,經營規模有限,也束縛了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中國農村陷入了“溫飽陷阱”。
從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自發發生到21世紀初加以規範而迅速發展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開啟了土地產權的又一次分割,雖然所有權沒有變化,仍歸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承包經營權發生了分離,承包權仍歸承包農戶所有,而經營權卻轉移給了相應的經營主體,包括種植大戶、土地合作組織和外部涉農企業。經營權的這種轉移,既有農戶個人的自主轉移,更多的是在農戶同意和參與下由村集體集中組織的大規模的轉移。到此為止,農村的地權結構形成了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立的形態。這不僅為農地產權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也為農業的規模化和產業化經營創造了條件。
2、主體身份:從多重覆合到單一身份
隨著產權的細分和變革,農村中以農戶為中心的各個參與主體的身份地位也發生了變化。農業經濟的參與主體包括生產隊等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他們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多重的和複合的。
生產隊既是實際的所有者,也是真正的經營者和收入的索取者。農戶在錶面上也是如此,既是名義上的所有者,也可以參與經營決策,但實際只是一個勞動力的供給者,即勞動者。在這個階段中,國家對農村經濟的態度和做法是直接索取和強力干預,主要是支持並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戶實行管制和剝奪。
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村集體經濟組織放棄了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只剩下了充當所有者的角色,而農戶則成為真正的經營者,當然,名義上仍然保留著一份平等的無差異的所有權。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農戶仍然是勞動力的供給者,也就是說,經營者和勞動者的角色在農戶中是結合在一起的。
這時的農戶就是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佃農,雖然村集體憑藉權力可以干預農戶的行為,但農戶經營的獨立性有了很大的增強。在這個階段中,國家對農村經濟的態度和政策除了直接干預以外,逐步增加了政策引導的內容,干預的主要方向是限制集體代理人對農戶權益的侵占。
從聯產承包到土地規模流轉,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農戶雖然繼續保留了土地承包人的身份,除種植大戶以外,一般也不再是農業生產的經營者;經營者由種植大戶、合作社和外部企業充當。在土地流轉決策中,村集體往往充當中間人的角色,既與它在農村結構中的地位有關,也是所有權實現方式的一種表現。即所有權和處分權一定意義上的結合和一致,是土地規模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在這個時期中,政府的直接干預大大減少,農戶的決策權有了法律的保障,而政策引導的方向也主要是保證農戶決策權的實施。
3、收入多樣:從單一勞動收入變為多種收入
隨著產權細分和主體身份地位的變化,農戶的收入結構也發生了重要變化。
在公社制度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是所有者和經營者,自然也就取得和占有了財產收入和經營收入,至於這種收入的多少則是另一個問題。農戶雖然名義上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卻沒有財產收入和經營收入,實際上,由於農戶只是一個勞動力的供給者,其收入也只有單一的勞動收入。評工記分,人七勞三,是收入分配的基本方法和格局。由於勞動效率低下,工分的分值很低,有的甚至是負值。
在家庭承包責任制度下,由於農戶是勞動力的供給主體和經營主體,因此,農戶的收入既包括勞動收入,也包括經營收入,而且二者是合在一起的,農戶既不需要區分,也區分不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憑藉所有權主體,取得構成“三提五統”的承包費收入和其他收費收入,隨著承包期的延長和農業稅的取消,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來源也發生了問題,因此,很多村集體經濟陷入困境。
實行土地規模流轉以後,農戶的收入也多樣化了。由於承包權物權化了,農戶憑藉承包權可以取得土地租金,有了財產收入。由於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作為勞動力的供給主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擇業權,有了參與勞動力市場的自由,既可以向土地經營者提供勞動服務,取得勞動收入,也可以參與其他勞動力市場,向外進行勞務輸出,取得工資收入。如果農戶以土地承包權入股組織起土地股份合作社,還可以取得分紅收入。目前,土地租金大約在500—1000元/畝左右,農業勞動收入大致在800元/人。月左右,分紅收入視盈利多少而定,高的甚至可達1000元/畝。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土地流轉,村集體的收入也增加了。其收入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一是規模流轉前的土地整理,由於填平溝坎渠道,都會多出一部分土地,這部分土地就成為集體直接掌握的資產;二是農地上的機井之類的設施也歸村集體所有;三是村集體提供的服務。可見,隨著收入結構的多樣化,收入的數量也大大地增加了。這預示著農民增收和農村富裕的可行途徑。
4、市場擴展:規模擴展和體系深化
如果前面的討論主要是從農村經濟的內部來分析,那麼,這一節的討論則是從內外結合上來考察。因為,農村經濟結構的內部變化是在與外部市場變化的密切互動中發生的。
在公社體制下,由於實行農產品計劃收購制度,生產隊生產的農產品只能賣給國家,雖然傳統社會主義經濟理論將此定義為商品生產,但實際上也只是個商品外殼而已。數量和價格都是國家制定的,生產隊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權利,甚至也沒有不賣權利。因而這是一個國家買方壟斷的市場。退一步講,如果將此看做是市場,那也只是商品市場,出售的只是農產品,買回的是一部分生產資料,而無要素市場,土地和勞動力都歸集體掌握。農戶自留地上的農產品和家庭副業的產品,一部分自己消費,一部分拿到自由市場出售,交易的數量有限,常常還被當作“資本主義尾巴”而受到打擊和摧殘。
總之,交易的規模和市場的範圍也是相當狹小的,產品市場也是殘缺的。
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雖然交易的對象主要還是農產品,但是產品市場形成了,交易主體從生產隊變成家庭,市場主體的數量也大大地增加了。
隨著從計劃收購改成合同定購,農產品自由交易市場得以形成和擴展,農產品的買方除了政府和國有糧食企業以外,大量民營企業也參與其中。由於經濟激勵的增強,農業生產的增加,交易的規模和市場的範圍也不斷擴大。不僅如此,隨著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和非農產業的發展,要素市場也開始出現,特別是農民工進城務工,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和農業以外的勞動力市場。
在土地規模流轉發展起來以後,農村的商品市場擴大了,要素市場也形成和擴展了。首先是土地市場發育起來了,土地價格形成了,土地租金顯性化了。其次是勞動力市場擴展了。如果說在農戶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只有農業的剩餘勞動力才進入市場,從事非農產業和進城做工,那麼,在土地規模流轉的情況下,農業內部的勞動力市場也形成了,農戶既可以選擇在當地的農業企業中就業,也可以選擇到外面的企業中就業。不僅如此,農產品市場也隨著城市和工業的發展而豐富和擴大了,交易的品種不只是糧食、蔬菜等傳統農產品,而且苗木、花卉、果蔬、奶類等農產品市場也大規模地發展起來,交易的範圍也不局限於國內市場,而且進入和擴展到了國際市場。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一些大規模和專業化的農業企業有了自己的產品品牌和銷售渠道。
土地的大規模流轉,大大擴展了農業生產的經營規模,也需要大規模的集中投資,這就需要比較穩定的預期,與此相適應,也就需要有較大的市場半徑和市場規模,如果是一種狹小的地區市場,分散投資不會形成太大的衝擊,而大規模的投資必然帶來對市場的衝擊,形成預期價格和實際價格的巨大波動,最終必然造成投資的失敗。只有形成全國性市場和世界市場,東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才有可能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所以農業合作組織也許應當以農業的服務合作而非生產合作為主。這也是原來的農業集體化所以失敗,今天的農業合作其所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總之,農產品外部市場的擴展引發了農業內部市場的發育,促進了要素市場的形成和市場規模的擴大。
5、變遷績效: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發展
隨著土地規模流轉的發展,中國農業的經營方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大規模的現代化農業經營開始出現。根據我們調查的大量案例,凡進行了大規模土地流轉的農業企業,都先後和多少出現了以下的一些現象。
一是突破了農戶承包經營時一家一戶家庭內分工和土地細碎的限制,發展了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生產,形成了成百上千甚至數千畝的專業化生產基地。有的甚至出現了專業化的農機服務組織和勞務服務組織,提供從種到收的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
二是增加了科技投入,發展了科學種田。不僅對當地農民工進行了技術培訓,提高了他們的文化素質和技術能力,培養出了自己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而且引進了農業技術和管理專家,發展了地膜覆蓋技術、機質栽培技術、細胞培育技術、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以及設施農業和工廠化生產。
三是農業的生產經營走上了標準化和產業化的道路。雖然在不同的農業生產中,具體的技術標準不同,發展的先後和水平也有差別,但是標準化生產開始推廣和普及,標準化蔬菜基地、標準化果品基地不斷涌現。
四是生態農業和迴圈經濟的發展。如複合肥料、微生物肥料、生物柴油、有機蔬菜以及觀光、採摘、休閑農業等。
五是商品性農業和市場化農業的發展。有的建立了農產品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銷中心,有的實施了訂單農業,有的發展了農超(市)對接和直銷,有的建立農產品銷售專業合作社,還有的創造了自己的品牌,註冊了自己的商標。
這一切不僅優化了農業的生產結構,而且改變了農業生產的經營方式,使之走上了集約化、產業化和標準化的發展道路。
- ↑ 張曙光.程煉.《複雜產權論和有效產權論——中國地權變遷的一個分析框架》[J].經濟學.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