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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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一包,自負盈虧、自由市場、自留地和包產到戶。“三自”即指“自留地、自由市場、自負盈虧”,“一包”即“包產到戶”。
“三自一包”是“自由市場”、“自留地”、“自負盈虧”和“包產到戶”的概括總稱,是建國後中共中央調整農村政策的產物,1960年至1962年中央進行國民經濟調整時,圍繞如何儘快恢復農業生產,改善農民生存條件而出現的一種提法。由於中央領導對此做法存在嚴重爭議,所以當時並沒有得到完全的貫徹實施,部分地區就某一方面進行過不同程度的實驗,但未貫徹始終。三自一包,對後來中國政治形勢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自一包”包含的自由市場、自留地、自負盈虧、包產到戶四個概念,彼此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互相依存,相互促進;同時,發展農村自由市場、保留農民自留地、生產隊承包到組,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目的都是為了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提高生產效率、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所以從目標一致性方面,“三自一包”是統一的、一脈相承的聯合體。
1、自由市場的興衰。這裡的自由市場概念,是指新中國成立後三大改造基本完成,逐步恢複發展的農村集市貿易。
農村集市貿易是中國傳統的、為廣大農民熟悉的、熱衷的一種商品交換形式,對於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副業生產發展、滿足農民在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改善城市部分農副產品的供應,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農村集市貿易的發展卻是一波三折。新中國成立前中國一直處於戰亂,工農業生產遭到破壞,國民黨政府根本不在意廣大農村的需求,城鄉交流阻塞,大多數農村集市物資匱乏、價格昂貴、瀕臨衰落。新中國成立後,為改變國民經濟十分落後的局面,採取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為保證工業化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國家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村初級市場上能上市的農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急劇減少,物資交流幾乎陷於停滯。同時,在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農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受到嚴格限制,農村市場也被限制甚至取締。因此,農村市場嚴重萎縮極大地影響了農民的收入,同時對城市生活也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針對這種現狀,中共中央連續發出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建立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放寬對農村市場的管理。於是各地逐漸開始恢復集市貿易,農村市場開始發展起來。
1956年10月國家開放農村自由市場以後,到1957年春,農村自由市場非常活躍達到頂峰。“1957年9月8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文件,對進一步開放農村市場的集市貿易問題作出了規定。”“某些適合於分散經營的家庭副業,應當在合作社的統一安排和幫助下,由社員家庭分散經營,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1959年6月,中央、國務院聯合發佈《關於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指示》,按照指示規定,人民公社社員享有的“小自由”基本達到了1957年高級社社員的水平。
1960年10月,中共中央開始醞釀調整人民公社政策,並著手進行國民經濟調整,11月制定了《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即《十二條》),明確宣佈恢復這幾項“小自由”,肯定了農村集市在活躍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農村自由市場開始全面恢復。直到1962年9月,八屆十中全會正式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了“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家庭副業,可以將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拿到集市上出售。”黨中央關於自留地、家庭副業、集市貿易等方面的政策,用條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來。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農村自由市場開始恢復和發展,1985年中國農村和城市集貿市場完全放開。
農村自由市場的興衰,它是和社員自留地、家庭副業緊密相連的。它的繁榮和衰落,從根本上取決於家庭副業和自留地生產狀況。當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的生產狀況比較好時,農村自由市場就比較活躍;反之,就衰落甚至關閉。家庭副業收入對補充集體經濟的不足、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傾思潮泛濫的年代里,從農業集體經濟到各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領導人,總是自覺不自覺地把自留地、家庭副業與集體經濟對立起來,甚至視其為農民的自發勢力、資本主義傾向而予以打擊和嚴厲限制。
因此,從基本實現農業集體化到1978年,農民家庭副業由於其客觀上的重要性始終存在,但由於政策時松時緊,發展步履維艱,基本上長期處於停滯狀態。只有改革開放才把農村自由市場真正解放出來,成為我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一部分,為農村的發展和繁榮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自留地的演變。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由於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農民個人對自留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免交農業稅費。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改革開放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後,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佈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會第76次會議通過的文件規定:分配給社員的菜地、飼料地合計不超過10%。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深入開展,一切歸公,一些地方將自留地收歸了集體。1959年5月以後,中央發佈了《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鵝鴨問題的指示》、《關於社員私養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根據這些指示,恢復了社員耕種自留地及開展家庭養殖業的活動。但是,1960年春天颳起第二次“共產風”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覆無常,朝令夕改,引起農民極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亂。
1960年11月,《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即《十二條》),明確宣佈恢復自留地、自由市場等幾項“小自由”都沒有喚起農民的熱情。
可見,黨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對穩定的重要性,否則,不僅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而且會降低甚至喪失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任。當然,特定歷史時期政策的多變性,也是我黨應該汲取的嚴重歷史教訓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發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列(草案)》,規定:社員可以經營自留地,分配給社員的自留地,一般占當地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長期歸社員使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屆十次全會正式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列修正草案》,將之改為:人民公社社員可以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群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後,也長期不變。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國家不征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不搞包產到戶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兩者面積的最高限度可達生產隊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體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和社員群眾的意見,分別確定,不要一刀切。
自留地這一歷史概念,帶著鮮明的時代色彩和中國國情的底色,從出現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數十年。從微觀講,反映的是中國農民家庭菜籃子、餐桌上、錢袋子的變化,而巨集觀上,記錄的是共和國走過的關於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探索和艱辛。小小的一片自留地在特殊的歷史年代,承載了太多的沉重和無奈,但,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偉大論述,將之融合在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洪流。
無論是自留地、自由市場、自負盈虧、還是包產到戶,這些帶著小農經濟的觀念、做法。
首先,在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中找不到相應的理論支撐。中國共產黨在對馬列主義的認識和前蘇聯實踐樣本的基礎上,認為社會主義的農業應該是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集體勞動、統一分配,否則就不是社會主義,所以在思想認識上認為包產到戶、家庭承包就是與集體經濟相對立的,是走資本主義道路。
其次,包產到戶的個體經營與國家工業化發展不相適應。新中國成立不久,百廢待興,農業是工業的基礎,國家工業化所需要的資金、原材料和勞動力的絕大部分,都由農業提供。而中國一直處於傳統的小農個體經濟,所以必須扭轉為農業的規模經營即統一的集中化的農業管理,而以分散的家庭經營為特征的包產到戶與國家工業化的戰略方案根本合不上拍。
今天縱觀現實,回顧以包產到戶為核心的“三自一包”在中國曆史上的曲折經歷,提示我們,任何事物的生存發展終須一定歷史條件的限制、歷史大環境的包容和奠基,超越歷史的發展肯定是早產兒,註定先天不足。只有遵循歷史發展規律,順應時代需求,條件成熟時終會找到合適的發展起點和落腳點,有時可能會慢一步,但並不影響發展的速度和歷史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