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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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一包,自负盈亏、自由市场、自留地和包产到户。“三自”即指“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一包”即“包产到户”。
“三自一包”是“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的概括总称,是建国后中共中央调整农村政策的产物,1960年至1962年中央进行国民经济调整时,围绕如何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存条件而出现的一种提法。由于中央领导对此做法存在严重争议,所以当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部分地区就某一方面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实验,但未贯彻始终。三自一包,对后来中国政治形势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自一包”包含的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包产到户四个概念,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依存,相互促进;同时,发展农村自由市场、保留农民自留地、生产队承包到组,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所以从目标一致性方面,“三自一包”是统一的、一脉相承的联合体。
1、自由市场的兴衰。这里的自由市场概念,是指新中国成立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逐步恢复发展的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是中国传统的、为广大农民熟悉的、热衷的一种商品交换形式,对于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满足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改善城市部分农副产品的供应,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却是一波三折。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一直处于战乱,工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国民党政府根本不在意广大农村的需求,城乡交流阻塞,大多数农村集市物资匮乏、价格昂贵、濒临衰落。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国民经济十分落后的局面,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为保证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村初级市场上能上市的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减少,物资交流几乎陷于停滞。同时,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受到严格限制,农村市场也被限制甚至取缔。因此,农村市场严重萎缩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同时对城市生活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针对这种现状,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建立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放宽对农村市场的管理。于是各地逐渐开始恢复集市贸易,农村市场开始发展起来。
1956年10月国家开放农村自由市场以后,到1957年春,农村自由市场非常活跃达到顶峰。“1957年9月8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对进一步开放农村市场的集市贸易问题作出了规定。”“某些适合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应当在合作社的统一安排和帮助下,由社员家庭分散经营,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1959年6月,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按照指示规定,人民公社社员享有的“小自由”基本达到了1957年高级社社员的水平。
1960年10月,中共中央开始酝酿调整人民公社政策,并着手进行国民经济调整,11月制定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这几项“小自由”,肯定了农村集市在活跃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农村自由市场开始全面恢复。直到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了“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家庭副业,可以将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拿到集市上出售。”党中央关于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方面的政策,用条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农村自由市场开始恢复和发展,1985年中国农村和城市集贸市场完全放开。
农村自由市场的兴衰,它是和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紧密相连的。它的繁荣和衰落,从根本上取决于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生产状况。当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生产状况比较好时,农村自由市场就比较活跃;反之,就衰落甚至关闭。家庭副业收入对补充集体经济的不足、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倾思潮泛滥的年代里,从农业集体经济到各级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领导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自留地、家庭副业与集体经济对立起来,甚至视其为农民的自发势力、资本主义倾向而予以打击和严厉限制。
因此,从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到1978年,农民家庭副业由于其客观上的重要性始终存在,但由于政策时松时紧,发展步履维艰,基本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只有改革开放才把农村自由市场真正解放出来,成为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为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自留地的演变。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菜地、饲料地合计不超过10%。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一切归公,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1959年5月以后,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及开展家庭养殖业的活动。但是,1960年春天刮起第二次“共产风”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引起农民极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乱。
1960年11月,《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等几项“小自由”都没有唤起农民的热情。
可见,党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的重要性,否则,不仅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且会降低甚至丧失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当然,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多变性,也是我党应该汲取的严重历史教训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草案)》,规定:社员可以经营自留地,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长期归社员使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将之改为: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分别确定,不要一刀切。
自留地这一历史概念,带着鲜明的时代色彩和中国国情的底色,从出现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数十年。从微观讲,反映的是中国农民家庭菜篮子、餐桌上、钱袋子的变化,而宏观上,记录的是共和国走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探索和艰辛。小小的一片自留地在特殊的历史年代,承载了太多的沉重和无奈,但,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论述,将之融合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洪流。
无论是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还是包产到户,这些带着小农经济的观念、做法。
首先,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支撑。中国共产党在对马列主义的认识和前苏联实践样本的基础上,认为社会主义的农业应该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所以在思想认识上认为包产到户、家庭承包就是与集体经济相对立的,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其次,包产到户的个体经营与国家工业化发展不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不久,百废待兴,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和劳动力的绝大部分,都由农业提供。而中国一直处于传统的小农个体经济,所以必须扭转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即统一的集中化的农业管理,而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包产到户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方案根本合不上拍。
今天纵观现实,回顾以包产到户为核心的“三自一包”在中国历史上的曲折经历,提示我们,任何事物的生存发展终须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历史大环境的包容和奠基,超越历史的发展肯定是早产儿,注定先天不足。只有遵循历史发展规律,顺应时代需求,条件成熟时终会找到合适的发展起点和落脚点,有时可能会慢一步,但并不影响发展的速度和历史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