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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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冬天,安徽凤阳小岗村十八位农民自主签订了 “包产到户”的私下契约。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肯定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要在全国推行这种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至此,一场由农民自发掀起的改革转向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大型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调整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将原来的 “工分制”调整为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这种农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式,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段时期粮食总产由4000亿斤增加到8000亿斤,农业产量连续丰收,农民收入不断提高,社会购买力开始增强,市场逐渐繁荣起来。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这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自身的某些局限性,但是其在解决农民吃饭问题和全国粮食生产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开创与实践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新起点。
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村带来的变化是广泛而深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最彻底的变化是:混淆了20多年的集体同个人权益的关系,第一次得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了。经营成果与生产者的利益由于紧密挂钩,吃“大锅饭”的弊病得到克服。因此,在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动力,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产量迅速增加。广大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力获得大大解放,生产率得到明显提高。1988年与1978年相比,平均每一农村劳动力创造的农村社会总产值增长1.8倍,平均每年增长10.9%;每一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值增长65.1%,平均每年增长5.1%;生产的粮食增长16.3%,平均每年增长1.5%。这10年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大于从1949年到1978年的29年。( 国家统计局编:《奋进的四十年》,统计出版社1989年版,第24页。)
2.农业产业化结构得到调整。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利,大量劳动力就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乡村办工厂,促进了乡村工业的发展,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87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4500亿元,占农业社会总产值的一半,占全国社会总产值20%还多。80年代后期,农村初步形成了一批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创汇高达50亿美元。同时,社会劳动生产力结构发生了变化,就业劳动力达85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2.2%。从1985年起对粮食、生猪、水产品等取消统购,农村多种经营有了新的发展,林牧副渔产值在农业产值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农业内部结构得到了调整。1978年农业总产值五业的构成是:种植业67.8%,林业3.o%,畜牧业13.2%,副业14.6%,渔业1.4%;1991年农业总产值的构成变为:种植业57.2%,林业4.5%,畜牧业26.4%,副业6.0%,渔业5.9%。从这里可以看出,种植业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林牧渔业比重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而且1991年副业产值中已不包括村办工业产值。扣除这一因素,农业结构调整趋势更加明显。
2.农村经济商品化水平提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村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商品化的范畴不断扩大,农民逐渐由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向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转化。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商品购销方式的改变,改革了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改革了单一的流通渠道,扩大了商业网点和服务功能,开展了横向经济联合,推动了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农村经济商品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商品率逐年提高。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已有国家级市场(含期货市场)20个左右;区域性专业市场2400多个,其中农产品市场1800多个,工业品市场600多个,贸易市场7600多个,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市场为龙头,以区域性专业市场为骨干,以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商品市场体系。这说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村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4.农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到1988年,农民人均收入达到544.9元,比1978年增加4ll元,是前29年增加总额的3.6倍,平均每年增长15.1%,是建国40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时期。从1988年以后,农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不少地区的农民已经达到小康水平。
1.增强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1952年到1978年,农业总产值增长仅为2.9%,而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总产值增长达7.7%,增长了4.8个百分点。这都是缘于由原来的集体劳作转为个人劳作的结果。合作社后期,由于实行的施工分制平均主义,所以农民生产的努力程度完全取决于监督。然而农业生产又不同于工业生产,它有着周期长、难监督的特性,所以监督又取决于生产中的监督成本。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则解决了有人偷懒,监督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农业生产的发展毋庸置疑的证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强大生命力。
2.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统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商品经济极不发达,80%是农村人口。而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为实现农村劳动力人口的转移提供了契机,原因有三:a.农民的生产自主权扩大,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b.单位人发挥的效用增大,劳动力出现剩余,为开发新产业创造了条件;c.优势最大化,各尽所能,各用所长。这三点使得农村开始分工分业,促进我国农业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
3.促进了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贫困不是社会主义,走社会化道路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绝非平均主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一部分地区可以依靠地理位置及资源优势率先发展起来,由部分富裕带动整体富裕使得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成为可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束了1958年以后实行20余年的农业生产低效率的生产队制度,一定程度上彻底解决了中国粮食产量不足、人民难以温饱的危机,为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农业基础。然而,自1984年以后,中国的农业生产逐渐下滑、停滞,特别是近年来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增长乏力。这些问题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宪法中虽然区分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哪些是集体的,哪些是国家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集体所有权而言,《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分为三级:乡(镇)农民所有、村农民所有、村民小组所有,但是不仅集体所有权主体没有人格化的代表来行使其权利,而且这三级集体之间的界限也不清楚,从而导致土地集体所有权在事实上的虚置。所有权主体的非明晰化造成了权力真空,所产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对土地的侵蚀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2.土地的再分配与规模经济问题。一是在村庄内部如何再分配土地权利。确定这一权利的难度不仅来自如何确定和对待每个成员原来在集体体制下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对社区现有的资源禀赋和人地关系的可能变化做出通盘考虑。二是包产到户、均分土地在落实和界定农民个人产权以形成有效激励的同时,把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经营权也平均分割和分散了,使得土地的集中极难实现,“小而全”的小农生产方式盛行,很不利于农业规模经济和机械化的实现。
3.无法彻底解决农民的富裕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这种制度变迁的冲击已经释放完毕。所以自1984年以后中国农业生产增长速度又大大放慢。制度变革带来的好处已经不存在,农民生产积极性带来的好处是一次性的。而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还没有确定建立市场经济时以平均分配土地的方式是有效的,但是却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为小农业的生产不能提供大量的农产品,也不能满足基本经济单位获得平均利润。
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具活力。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了生产力,使农民广泛受益。但随着整体改革的深入、社会条件的变迁,许多地方出现了诸如农业基础建设荒废;农民增产不增收;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而导致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因此,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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