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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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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一个集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经全体同意,个人无法决定财产的使用和转让集体所有。

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界定

  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应当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地认为归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或者集体成员所有。

  关于界定集体所有权的各种观点集中在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组织法人、是集体社区或集体团体、是全体集体成员、是成员个人与法人共同等观点上。这些观点或是理论出发点不同,或是观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适应集体所有权的各种情况。

  实际上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应是多样性的,不可能拘泥于某一种特定形式。

  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应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包括村民小组范围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村范围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乡范围内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也就是说,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村内全体集体成员,乡内全体集体成员。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社区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应是城镇的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

集体所有权的共有形式[1]

  集体所有制主要包括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反映为法律上的集体所有权,在选择集体所有权形式时只能在集体成员的共同所有或集体法人单独所有之间选择。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决定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适合采取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所谓适合采取,是指比较而言共同所有形式比法人单独所有更适合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把未来的全社会公有制的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而不叫做公产主义,它表明了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制,体现在社会成员对财产的具体关系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产的,即共同所有的。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联系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财产,即所谓财产共有。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2]这是恩格斯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作出的设想。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财产共有不是法律所有权的共有,也不是需要由国家所有权来代表的人民共有,而是由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规则所确认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有。

  国家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权的形式。“公有制国家的宪法大都规定国家所有就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但是应该看到,宪法在这里规定的只是社会经济制度而不是一种所有权形式。人民的共同所有只是表明了国家所有的本质,不能把它理解为法权概念。”[3]但至少这也说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也就是共同所有制,即共有制。国家所有权是由国家作为统一的、唯一的主体对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由国家单一所有的形式。而作为集体公有制的建立虽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但在一定的集体范围内则是全体集体成员直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分配产品的;是为了一个集体的公共利益在全体集体成员的参加下经营的。因此,我们可以比照恩格斯的上述论述,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在一定的集体范围内的财产共有,即全体集体成员对属于集体的财产的共同所有。这种由全体集体成员直接的财产共有,即集体公有制反映为法权形式的时候则是可以采取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集体所有权的。这与恩格斯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的财产共有的区别在于共产主义的财产共有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存在的,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的,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分配产品的,是由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规则所维持的。而集体所有制的共有所有权,则是在社会的局部范围,即在一个集体(社区的或企业的)范围内由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它本身排除国家、其他集体及私人对其财产的占有,它是由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所有权。

  实际上经济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反映为法律上的集体所有权,可以采取共同所有的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哪种形式的共同所有。共同所有有共有(狭义,即按份共有)、合有、总有三种形式。只要选择适合集体所有制的共同所有形式,是不会把公有制变为个人私有制的,也不会把集体所有权变为个人的单独所有权;相反,还会促进集体公有制的发展壮大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

集体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形式

集体所有权采取法人所有权形式的依据

  法人所有权是不同于共同所有权形式的单独所有形式。但它又不同于自然人的单独所有权,同时又与共同所有权有密切的联系。法人单独所有与自然人单独所有的区别在于法人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是法律规定的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律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规定自然人之集合或为一定目的被捐献的财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集合成法人,但法人与其组成者自然人的人格完全独立。自然人单独所有是一个自然人享有所有权,而法人则是由数个或众多自然人集合成一团体,团体因具备法律规定之条件由法律确认为一独立人格,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不同于共同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则是由一个法人作为单独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但法人所有权同共同所有权有密切联系,它是以共同所有形式发展而来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共有团体的最初形态为合伙。早期为家族式合伙。

  在农村专业性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形式则主要是法人所有权形式。因为农村专业性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主要是从事工商业活动和其他非农专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这些经济活动都具有集中经营和劳动的特点,在这些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所有制本质所要求的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表现为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集中占有和支配。这种集中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特性要求集体生产资料应当集中于具有与集体成员相区分的独立人格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人格独立的基础,首先有独立的财产。集体成员共同占有的不可分割的生产资料独立于集体成员个人,由代表集体成员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和支配,以此财产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独立人格成为法人,对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享有了法人的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经济活动要求经济组织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工商业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像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那样采取总同共有的形式,而应当组织成有机统一的法人,采用法人经营机制。法人经营机制就是对生产的管理职能同资本的所有职能相分离的机制,即经营权与对资本的个人所有权相分离,这种分离是通过将向法人投资的投资者个人的所有权以其向法人投资的投资行为法律事实予以处分从而转化为股权,同时由法人取得各个投资者个人投资资本的所有权完成的。

  法人所有权实质上就是对处在运营过程中的资本的所有权,表明运营过程中的全部资本归属于法人而不再归属于股东个人。法人所有权的产生是同股东个人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同时完成的。法人的统一所有就排除了股东个人的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行使则通过法人机关来行使,即法人的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监督机关来行使,以确保法人财产的保值增殖,但同时又通过股权的联结确保资本家的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中产生出的资本主义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排斥资本家所有权,因而在形态上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不一致[4]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关系中,法人所有权则同公有制是适应的。因为集体公有制就是将财产公于由众多个人组成的集体,在直接针对的同一客体意义上排斥个人的单独所有,从而使个人集合的组织为公有成员利益而享有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目前的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中集体所有权是可以采取法人所有权的形式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所有权实现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

集体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形式

  集体所有权采取法人所有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合作社法人所有

  合作社是社员以互助方式为增进自身利益联合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社员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因而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的财产应是合作社法人独立所有的财产,其财产构成包括社员入社时的联合出资的股金和合作社经营中的公共积累。在合作社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归合作社统一分配,构成合作社法人所有的财产。虽然从最终归属上这些财产归属于社员,但在合作社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特别是合作社公共积累的财产已是社员集体化的财产,由合作社社员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这种共同占有以合作社法人所有的形式表现出来。社员联合组成合作社将财产交给合作社,合作社法人代表全体社员占有支配合作社财产,实现社员自身的利益。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在本质上是合作社社员的集体所有权。

  合作社法人所有权意味着合作社法人通过其机构独立支配和经营合作社的财产,实现合作社社员的利益。这样就通过合作社法人组织将财产的最终归属所有与财产的经营所有分开。在合作社财产的构成中,由社员入股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即股金财产本来属于社员个人的财产,“但当股金入股后作为联合使用的社会资金时,就不同于私人手中的资金了,任何成员都不能以个人名义使用这笔社会资金,去追求个人的私利,这是对私有权的现实的扬弃。”[5]但同时社员个人又保有股金分息的权利。 这就表明这部分财产是在社员共同占有基础上实现个人所有制的。

  合作社财产构成中的公共积累部分的财产,其本身就是在合作社范围内公有化的财产,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由社员集体所有,即使在合作社终止时,这部分财产也不可由社员分割,而归交于合作社所在社区,用于公共事业。可见这部分财产是公有化财产。这两部分财产性质不同,社员股金构成的合作社财产是由社员向合作社入股的法律事实转化为合作社财产的,对这部分财产社员有权请求分得股息或红利,合作社终止时有权请求分割,但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可以转让股金,或退社时抽回股金,但不得以个人名义支配财产。也就是说合作社以法人名义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社员入股给合作社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但同时社员就这部分财产享有投资者权益。合作社公共积累财产则是由合作社依据法律规定或合作社章程规定提留公共积累的法律事实(公有化手段)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对这部分财产由社员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即集体所有,由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享有法人所有权,社员个人对这部分财产没有按股分红分息的权利,也没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权,实现社员的集体利益,社员个人依其社员权在集体利益的分享中实现个人利益。但无论社员以股金投资的财产,还是合作社公共积累财产都是合作社法人的财产,由合作社法人代表社员集体享有所有权,实现社员的利益。社员通过合作社共同占有财产,实现其自身利益。合作社财产实现于社员个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员个人按股分息或分红权,社员个人在合作社劳动并且按劳取酬的权利,社员个人在合作社获得互助的权利,社员个人以其同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获盈余返还的权利。这样就把合作社利益同社员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每个社员从个人利益的实现上更加关心合作社的经营成果。这也正是集体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实现成员个人利益的集体所有制本质的体现。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应是集体所有权的典型形式。

  2.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

  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和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创办的企业法人。我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独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比如原来由政府的二轻工业厅(局)及其他厅局主管的集体企业,虽然名为集体企业但实质上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恢复集体企业的本来性质,将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还给城镇集体企业,由集体企业法人行使,再如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是由劳动服务公司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它虽然是在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帮助扶持下兴办起来的,但创办者的扶持性资产有的捐赠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集体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缴利润逐步偿还后形成为集体积累财产,加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营积累财产,构成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的财产,劳动服务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由集体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所有权,而且在法人所有权背后再没有投资者。另一类集体独资企业是由集体所有者创办的集体企业法人。比如农村的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者出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创办的集体企业等。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创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以集体投资权和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所反映。另外还有一些个人投资设立集体企业并自愿放弃投资私有权,将其投资捐献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基金,加上企业的经营积累,构成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

  3.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所有权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由劳动者按股份投资入股,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合,建立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形式。

  我国目前的股份合作企业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股份划分转变为股份合作企业;第二种是劳动群众的入股方式创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在协作劳动和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正是集体公有制本质的体现。而对企业资本在集体享有集体股权、职工(劳动者)享有个人股权的同时,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对于留在企业的公共积累也是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正是集体公有制实现的法权形式。由劳动群众入股创办合作制企业中,企业的最初资产来自于劳动者个人的入股,是劳动者将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入股的法律事实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而劳动者个人仍保持着股份所有权。

  但股份所有权已不同于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已转化为联合财产,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和支配,不再由单个个人所支配,而这种集体占有和支配,是由劳动者的联合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支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金资产已取得了集体占有的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企业的资产,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共同劳动,主要按劳分配取酬,同时又按股分红实现个人利益。同时,随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还要形成企业的公共积累财产和集体福利基金等。这部分财产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联合劳动者集体劳动所创造的,应属劳动者集体所有。

  总之,无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形成的原始来源和经营积累看,还是从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些财产,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增殖集体股资产和公共积累,通过按劳取酬和个人股分红,集体福利等形式实现劳动者个人利益来看,都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实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形式。

参考文献

  1. 韩松.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000(005):39-51.
  2.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7页
  3.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331、483页
  4. 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诸问题与新展望》,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页
  5. 洪远朋主编:《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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