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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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人(Cooperativ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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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社法人[1]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1.作为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是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如我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依法组成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因此,应符合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并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3.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社法人被视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作社法人的特点[1]
1.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资。然而,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人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经营的范围是有限的。如作为农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经营的范围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而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则十分广泛,除上述经营范围外,还有邮电、外贸、建筑安装等活动依法可由全民或集体企业经营。
3.合作社法人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股金分红。如我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这一特点体现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4.合作社法人的机构设置多样。如依《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或对外招标聘任。厂长(经理)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还应设立监事会。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5.合作社法人是股份制法人,但它与股份公司又不一样。因为,合作社法人的股东不论投资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主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申请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存在退股的问题。
合作社法人有许多优点,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人很不规范。然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合作社法人有广阔的农村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合作社法人方面的立法和研究工作。
合作社法人的分类[1]
1.农村合作社法人。指由农民投资依法组建的合作社法人,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2.城市合作社法人。指由城市居民(如待业青年、离退休人员等)共同投资依法设立的合作社法人,如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合作社法人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之处[2]
合作社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是一个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企业的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比如,甲、乙、丙、丁、戊五位农民设立了一家“辛集市天天棉花加工合作社”,选举农民甲为该合作社的理事长,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天天棉花加工合作社”是法人,农民甲是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